项目制:社会治理创新的模式与逻辑
2019-05-21沈费伟张丙宣
长白学刊 2019年3期
沈费伟,张丙宣
(1.杭州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1121;2.浙江工商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一、引言
社会治理创新是在现有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内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而对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做出的适时调整与变革。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近年来,为解决社会治理难题,地方政府纷纷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涌现出外来人口的网格化管理、工会社会化维权机制、一站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共预算制度改革、新型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创新实践。对这些创新实践,学者们从不同角度予以关注,其观点可以简要地归结为三类: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创新模式、自下而上的社会自发创新模式以及上下结合的创新模式。
倡导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模式的学者认为,社会治理创新是政府主导的行为,是政府强化社会管理职能,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建立稳定和谐的现代化社会的需要。[1]有学者还提出了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2]9该模式主要应用于解释高层级的社会治理创新,其内在假设为政府是铁板一块,且善良和仁慈,政府是社会的主宰,且能掌握解决社会问题的一切信息和知识。但是,实际上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绝不能忽视不同层级政府目标的差异性和不同地域环境的特殊性,以及政府部门和有组织的利益集团对创新的监控和操纵,进而导致部分治理创新沦为部门和利益集团巩固势力范围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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