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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生命周期框架下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协商式治理

2019-05-21莫岳云朱申宝

长白学刊 2019年3期

莫岳云,朱申宝

(1.华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1;2.华南理工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1)

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1]26。协商民主不仅可以运用于党和政府的决策中,而且可以运用于社会治理之中,运用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治理之中。作为社会安全类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它的发生有其自身特殊的因素,亦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原因,总体上说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的反映,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对此类事件的治理,单靠传统的行政命令或高压的方法未必能有效化解矛盾,而将强调各利益主体平等协商对话的协商民主理论运用于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之中,不仅有利于协调利益、舒缓和化解矛盾与冲突,更有利于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类型及生成机理

突发性群体事件是指一定数量的民众通过规模性集聚,采取非制度化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或宣泄情绪或理念声张,进而对一定范围的社会秩序产生现实影响的突发性事件[2]。导致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原因,既有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冲突、矛盾激化的共同宏观因素,也有其各自发生的具体情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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