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宅基地改革推动农民收入增长研究
2019-05-21吴九兴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2期
关键词:农村
吴九兴,周 楠
(1.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2.安徽师范大学 地理与旅游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
中国“三农问题”的本质是农民民生问题,其中“住有所居”是农民民生的重要方面。自1949年以来,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发生了数次大变革,均对农民生产、生活产生过重大影响,这些影响直接体现在农民财产权的实现方面。至今,有关农村宅基地与农民财产权关系的研究很多。有学者指出宅基地的功能具有单一性,主要是保障农民生活的功能,而缺失财产权功能,使农民财产权内容较为单一,不能一味高歌猛进搞宅基地财产权化[1-3]。有学者认为现行法律、政策严禁宅基地买卖、租赁、抵押等行为,对宅基地的退出也存在不少限制,使宅基地的资产价值难以发挥出来,农村住房市场发育停滞不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难以实现[4-6]。虽然中国的土地制度处于不断完善中,但农村宅基地制度却没有跟上改革的步伐,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增收。有学者主张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和城镇化结合起来,利用级差地租来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7];赋予农民完整的房屋产权,改革宅基地使用与交易制度,消除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障碍,建立起城乡统一土地流转市场和农民住房流转市场,以实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目标[8-10]。提高农民的人力资本和基本素质,增加农民财产类要素的拥有量,构建与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扩展农民投资融资渠道[11-13]。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使农民获得集体资产的增值收益[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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