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病死畜禽产品四种理化方法的有效性和适用性研究
2019-05-21高玉斌赵建梅颜世敢张卫国曲志娜王君玮
中国动物检疫 2019年5期
刘 娜,高玉斌,赵建梅,马 冬,颜世敢,张卫国,曲志娜,王 娟,王君玮,赵 格
(1.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2. 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青岛 266032;3. 齐鲁工业大学生物工程学院,山东济南 250353;4. 山西省文水县农业委员会,山西文水 032100)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2015年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产品;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和生产、加工、贮藏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但仍有少数不法商贩,受利益驱使,无视群众健康和法律法规,屠宰和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不仅影响动物疫病防控,而且影响动物产品消费安全。因此,加快病死动物产品快速鉴定技术研究,可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从而确保人们的饮食安全。
目前对死亡畜禽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主要依赖于样品感官性状和病理变化的感官检查,较为主观。此外,有学者提出利用肉汤浸出液的pH、过氧化物酶、硫酸铜沉淀以及微生物毒素等鉴定死亡畜禽及其产品[1-4]。但是,这些理化方法的研究并不系统,有些只针对其中一种理化方法或只关注肉品的新鲜度[5-6],而有些只针对死亡猪肉[7],有的无法真实反映对病死畜禽样品鉴定的有效性[8]。因此,本研究采集了死亡和健康猪肉和鸡肉样品,对pH试纸法、硫酸铜沉淀法、过氧化物酶法以及微生物毒素法进行鉴定的有效性和适用性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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