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重构
2019-05-13曾念唯
青年与社会 2019年10期
摘 要:我国确立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有利于实现即时立案、规范起诉制度的司法目标,但由于我国起诉条件存在与诉讼要件混同的诟病,导致起诉条件繁多、设置标准过高,使目前的立案登记制仍存在无法完全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不足,以致无法真正解决起诉难的问题。起诉难的实质问题是起诉条件设置的不合逻辑,文章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为出发点、以实践和理论相结合探索起诉条件的重构问题。
关键词:起诉难;诉讼要件;起诉条件;诉权
一、重构起诉条件的必要性
起诉是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关口,将“审查”改为“登记”是否意味着法院对起诉条件不进行实质审查只登记就可直接使案件进入到审理程序?从现行的立案登记制来看,并非如此。所谓“登记”立案,并非意味着以登记的方式受理案件,登记仅仅意味着法院接收了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它起着证明作用。在登记后,还需对当事人的起诉行为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才予以审理。由此可知开启民事诉讼的这道关口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张卫平教授认为很多学者在讨论如何解决“起诉难”问题时,把争论的焦点放在了立案要不要审查这个问题上,其实解决“起诉难”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审查,真正的问题是在立案阶段应该审查什么?起诉条件的重构才是关键。
二、理论基础
(一)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理论
作为诉的适法提起的要件,在国外的司法中,起诉条件通常代表着对起诉状内容的形式审查,它不会涉及到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只要法定的形式要件满足就可开启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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