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地方金融监管模式与金融发展关系研究
2019-05-13陆岷峰季子钊
海南金融 2019年3期
陆岷峰 季子钊
摘 要:根据2017年第五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陆续挂牌成立,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模式进入了新阶段。本文分析了“行為监管”、“功能监管”及“机构监管”三种地方金融监管方式,探讨了新时期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机构设置和职责,进而论证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模式与金融发展的关系,最后提出关于新时期地方金融监管的三个改革策略。
关键词: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模式;金融发展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9.3.07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9)03-0045-07
一、 引言
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设立的初衷在于解决2002年以来由于中央垂直监管体系的调整导致的地方金融监管缺失的问题,经多次改革,地方金融办在协调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建设和协调地方政府服务金融机构的职能得到大幅加强,但地方金融办缺乏有效的“属地处置”权责制度,特别是面对新型金融组织兴起、创新金融产品不断衍生、金融混业经营不断加强等新形势,地方金融办存在监管越位、错位、缺位等问题。自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以来,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模式逐步进入了新阶段,部分省市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挂牌“地方金融监管局”。这是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填补地方金融监管空白的重要制度安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因此,系统分析新时期地方金融监管的模式和体系,才能够更好理解地方金融监管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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