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日本信托法的受益人代理人制度研究

2019-05-13高天

海南金融 2019年3期

高天

摘 要:受益人代理人制度是日本现行《信托法》中的一大亮点,受益人代理人制度符合民法中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律特征,其适用于受益人现时存在且为多数的情形。受益人代理人由信托当事人合意产生,并具有与被代理受益人同等广泛的权限,代理人须承担谨慎义务、忠实义务和公平义务。受益人代理人选任的决定主体应限于受益人和委托人,立法上应对多数受益人的具体标准予以释明,同一信托中可以同时选任多个相互独立的受益人代理人。

关键词:日本信托法;受益人代理人;受益人保护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9.3.06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9)03-0038-07

日本是大陆法系第一个引入信托法的国家,在继受英美法系信托制度并将其本土化改造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2006年底,日本通过了新的《信托法》,将旧《信托法》由75条扩充至271条,在信托受益人的保护方面增设了信托监督人和受益人代理人两项制度。我国与日本同属东亚地区的大陆法系国家,加强对日本信托法领域新进展的关注和研究,对于推动我国信托法立法与理论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日本信托法中受益人代理人制度概述

(一)受益人代理人制度产生的动因

日本旧《信托法》第8条规定了信托管理人制度,根据该条规定,所谓信托管理人就是在受益人不特定以及受益人不存在时,以受益人的利益保护为目的,为受益人在审判上及审判外行使权利,并对受托人的职务执行进行监督,谋求受益人的权利保全的特殊机构。……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