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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能投顾的发展困境及其法律突破

2019-05-13王波金鑫

海南金融 2019年3期

王波 金鑫

摘 要:智能投顾不是法律上的“人”,但其涉及运营机构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智能投顾运营者、投资者与第三方机构的法律关系,以及智能投顾运营者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面临新型的复杂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分析中国智能投顾面临的“三重”发展困境,提出应从明确智能投顾的准入监管、树立智能投顾的包容性监管理念、完善智能投顾的技术驱动型监管及建立健全智能投顾投资者保护机制等四方面进行法律突破。

关键词:智能投顾;监管真空;投资者保护;技术驱动型监管;包容性监管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9.3.05

中圖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9)03-0032-06

一、智能投顾:法律主体与法律关系

(一)智能投顾不是独立法律主体

智能投顾是人工智能在投资领域的产物,而法律对人工智能并未明确定义。面对智能投顾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开始思考人工智能的民事主体、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权利等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为智能投顾的主体地位问题以及可能涉及的权利、民事、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智能投顾尽管“类人化”但不是法律上的“人”,只是辅助人类完成投资的一种工具,其程序预先设定、数据按程式采集加工,因此不会对现有法律体系造成太大冲击。但智能投顾作为一种新型投资顾问形式,其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与多重风险,带来一些新型法律问题,现有法律对其规制明显存在滞后性。

(二)智能投顾涉及多重法律关系

1.智能投顾运营机构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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