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直播侵权行为的规制
2019-05-13李正陈艺璇赵嘉怡朱铭遥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李正 陈艺璇 赵嘉怡 朱铭遥
摘 要:网络直播是新兴的传媒形态,尚存在一些法律上的空白,音乐类直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尤其突出。音乐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使用他人作品的形式来获得报酬,可能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但学界尚未就此问题给出一致回答。本文针对网络直播的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规制问题,结合表演权扩张的潮流,提出了解决方案。
关键词: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表演权;传播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090-02
作者简介:李正(1998-),男,汉族,广东汕头人,广州大学,法学本科在读。
一、网络直播侵权规制的现实困境
网络直播是指通过互联网在直播平台实时接受网络直播视频信号的一种新兴互联网社交行为。网络直播的观众可以欣赏主播提供的音乐舞蹈表演、体育赛事解说等节目,还可以通过评论、打赏等功能同主播展开交流,实时地定制自己所接受的节目内容。在形式上网络直播分为网络现场直播和网络互动直播两种。
网络现场直播指在网上提供电视信号的行为,例如各类体育比赛和文艺活动的直播。这类直播原理是将电视(模拟)信号通过采集,转换为数字信号输入电脑,实时上传网站供人观看,相当于“网络电视”。网络互动直播指在现场架设独立的信号采集设备,并导入网络直播平台,发布至特定网址供人观看的一类直播行为。
笔者认为,不管是网络现场直播还是网络互动直播,只要网络直播主体在直播过程中使用了音乐作品,并以营利目的对他人作品进行播放、翻唱、再创作,就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认定为“是用作品进行营利表演”,对此加以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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