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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释明权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作用

2019-05-13杜鹏飞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作用

摘 要:法官释明权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法官通过行使释明权发挥释明权的作用,真正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民事诉讼价值。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官释明权;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5.1;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068-01

作者简介:杜鹏飞(1993-),男,山东胶州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一、关于法官释明权的法律规范

法官釋明权最初得到司法层面上的规定体现在2002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此外,《民事诉讼法》和《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委的若干规定》等也对法官释明权提出了不同程度的阐释。

二、法官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常见的释明范围

(一)释明权的适用情形

目前在司法实践和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中,法官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可以就诸多方面行使释明权。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二是对当事人明显的错误理解进行释明。此外,在《民事诉讼法》中还提出了10种释明权使用的情形,包括释明不予受理、反诉、诉讼程序适用、涉外诉讼、再审请求超过原审请求、离婚财产分割申请再审、二审程序中新增请求或反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释明的主要内容

法官释明贯穿整个审理过程,不仅包括庭审阶段,也包括从提起诉讼到案件受理,庭前调解阶段。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到一审开庭的庭前阶段是法官释明的主要阶段。这一阶段释明涵盖的范围最广,按照案件审理进展顺序,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提起诉讼到立案审理之前这一阶段,法官的释明范围主要是对于法律主体所做的释明和对于提醒提交证据证明所述事实行为的释明。由于当事人的法律基础不同,法官要向当事人释明案件类型所涉及的诉讼时效,提示其明确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这一点看似笼统,却容易被当事人所忽略,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结果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纠纷案件法院无法受理。再比如已通过调解决定不离婚的案件或者被判不离婚的案件在六个月内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此外,还要向当事人释明申诉与上诉的区别,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法律既判力,诉讼标的等法律名词的含义。而且,当法官直接到起诉书未收到相关证据时,法官有提醒义务,向当事人释明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行为才能受理。

二是从决定受理到庭审前的阶段,法官的释明范围主要是对于当事人双方有关诉讼的权利与义务的释明。对于被告来说,法官需要将《应诉通知书》和原告的起诉状送达给被告的时候,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告的权利,并做好诉讼引导方面的释明。对于原告来说,主要是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撑诉讼请求时给予证据规格、证据证明效力以及明确当事人的主张等提示。

三、法官释明权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结果。然而,在我国的普法工作已经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状态下,民众对于法律条例的理解仍然有诸多究于字面含义歪曲理解法律条例的情况出现。鉴于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发现当事人存在明显由于未完全举证或者不熟悉诉讼流程和技巧而面临较高的败诉风险时,法官既出于职业道德要求又出于自己的良知负有对当事人进行适当释明的权利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庭审前对于未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来说,法官更应向当事人释明证据交换的顺序、对证据质量和格式的要求、证据与当事人主张之间的关联性强弱、证据被认可不存在质疑一般事后不予重新质问的严重性等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环节的流程和严重后果这些基本诉讼常识。

四、确定法官释明权的范围与“度”,规避法官不当释明的风险

要规范法官释明权的行使程序,使其公开化、透明化。目前不当释明主要表现在过度释明方面,由于法官提示当事人举证方向和证明力度等内容时经常是根据具体案件来进行有针对性的释明,这就容易使举证前处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不满。为了体现法官的中立性,法官进行释明时不宜介入当事人之间的辩论,而可以根据举证情况和举证力度将释明体现在举证通知书中。这样将释明体现在书面上,一方面可以约束法官的行为,便于判定法官是否恰当进行释明。而且通过书面沟通,使法官与当事人保持距离,避免法官进入到双方矛盾之中,减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误解。另一方面,在保护法官和减少矛盾的同时,可以让法官解放思想,敢于为民着想,切实履行法官释明义务。

[ 参 考 文 献 ]

[1]韩红俊.释明义务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邱晓虎.论民事诉讼中不当释明问题[J].法律适用,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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