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外部监管体制的建构
2019-05-13范晓红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1期
摘 要 公共服务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殊产品,基于在这一领域存在的严重的市场失灵,因此,采取某种形式的干预是十分必要的。在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监管是解决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及公平性问题的重要手段,对于克服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的市场失灵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事业单位法人的外部监管体制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目前我国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当中逐渐认识到,我们应当同步强化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外部监管,从而保障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运作。改革后事业单位法人的外部监管体制的建设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构建事业单位法人监管的法律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约束,外部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完善监管机构间合理的权力配置机制以及监管方式和内容的全面化。
关键词 事业单位改革 公共服务 外部监管 监管机构
作者简介:范晓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79
在计划经济时代,事业单位的外部监管是一种典型的“命令与控制”模式,接受“主管部门”的直接管理,这种监管模式在事业单位改革的今天有着难以承受的弊端。政府管理公共服务过程当中,行业协会、社会大众、媒体以及消费者保护协会等在内的社会各方的积极性都没有得到有效调动,整个过程当中基本上只有政府参与和主导,这使得各自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充分的反映,良好的监管治理格局远未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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