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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寻衅滋事犯罪

2019-05-13陈广富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1期

摘 要 我国在1979年的刑法中将流氓罪进行了进一步的划分与明确,其中寻衅滋事罪便是流氓罪的一项重要分支。而到1997年,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将其客观行为分成了四个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地便利了司法机关的认定,但究其根本,对寻衅滋事罪的表述仍就颇显宽泛、模糊,导致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实践往往存在极大的分歧,从而影响司法的最终效果。本文主要针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以及寻衅滋事罪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发表自己的一些相关看法。

关键词 流氓罪 寻衅滋事罪 司法认定

作者简介:陈广富,枣强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34

在我国《刑法》的第293条中有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明确规定,其中最主要的内容便是对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作出了相对明确的划分:其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有四种,但通过对其进行了解我们可以发现,在刑法中的这一规定是不够的严谨具体的。在有关寻衅滋事罪的四种具体表现的描述中,“随意”“任意”“情节严重”等表述模糊的字眼时常出现,从而造成有关司法机关在进行案件处理的具体过程中对本罪的最终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及认定标准

寻衅滋事罪是流氓罪的一项重要分支,其对社会秩序的管理与稳定有着重要影响,这在《刑法》第293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当前的相关司法操作中,对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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