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喷泉的著作权保护探究
2019-05-13鲜岚洋王鑫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1期
鲜岚洋 王鑫
摘 要 未被著作权法明确列举却又符合著作权法保护要求的新型创作音乐喷泉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得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对音乐喷泉的著作权界定和保护问题理论界还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以分析音乐喷泉等作品是否满足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要求为视角,探讨音乐喷泉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何种作品等问题。
关键词 音乐喷泉 著作权保护客体 美术作品
作者简介:鲜岚洋,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王鑫,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43
一、引言
2017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音乐喷泉案),最终认定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原告胜诉 。这一案例不由得引发我们的思考: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体系下,未被明确列举但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要求的新型创作能否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比如音乐喷泉、灯光秀、花园设计等作品 。
二、对音乐喷泉的著作权特征分析
根据法院判决,音乐喷泉案中对音乐喷泉纳入了著作权保护,并且在判决中直接使用“音乐喷泉作品”这一称谓。一件作品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就必然符合著作权法对保护客体的要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型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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