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返还的可能性
2019-05-13曹力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1期
摘 要 公司股权转让交易中,除了股权转让对价是交易双方的关注点之外,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也是交易双方的关注点。在受让方全部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但目标公司未能履行对原股东的债务清偿的情形下,原股东是否可以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要求受让股东返还股权?在受让股东已经对受让股权进行了实缴、增资、减资或者再次对外转让的情况下,原股东要求返还股权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笔者围绕上述问题,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详尽分析。
关键词 公司 合同解除 股权返还
作者简介:曹力,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民商法、投融资法、商事争议解决。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55
一、案情介绍
(一)目标公司的设立
夏某和蔡某合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目标公司),股东认缴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元,其中夏某认缴出资1600万元,持有目标公司80%股权,蔡某认缴出资400万元,持有目标公司20%股权,夏某和蔡某均未实缴出资。
(二)目标公司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
目标公司设立后,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了位于江苏南京的一地块,土地出让金累计1亿元,该款全部由股东夏某支付至国土部门,账面记载为目标公司向股东夏某借款1亿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办理至目标公司名下。
(三)夏某对外转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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