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投资人维权困境初探
2019-05-13张震宇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1期
摘 要 本文从私募基金“投资属性”这一核心特征出发,深入剖析比较了不同组织形式的基金的基本构造差异,并以有限合伙型基金为聚焦点,具体解读了私募基金底层出险后,投资人可选择的维权路径及相应困境。本文在主张基金底层退出障碍将直接导致合伙人“退伙”或“解散”的维权途径一定程度丧失现实意义的基础上,就如何结合管理人履职状态调整维权方案展开了详细探讨。结合笔者自身实操经验及大量案件检索成果,本文进一步对管理人失职情形下投资人维权思路进行了梳理整合,并一一指出了相对应的核心难点问题。本文致力于及时归纳总结实务难点,寻找可能的突破口,更好地维护投资人权益;亦期待对投资人回归理性投资有所警示,为重建良性的市场投资环境添砖加瓦。
关键词 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 投资人维权 管理人
作者简介:张震宇,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53
无论是2012年修订后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规制调整范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目前仍处于立法征求意见稿状态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还是作为当前该领域主要监管指导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前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个位阶层面的立法对私募基金“投资属性”的规范逻辑是清晰且一致。“投资属性”主要体现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與私募基金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及投资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两个维度。……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