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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促三变”之商事审判管窥

2019-05-13肖仕刚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1期

摘  要 “三权促三权促三变”,整合农村资源,实施规模化商事营业,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自然人受益。由此引发出资入股协议效力认定、出资入股集体成员生存权考量、用于出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与保留等,应本着生存權优于市场经营权之角度作为审判切入点,商事主体实际控制人、管理人之勤勉尽责以及商事营业风险兜底能力予以偏重,举证责任倒置,保障农民股东的分红权、知情权、参与权等权益予以司法保护。

关键词 “三权促三变” 商主体 农民股东 举证责任分配

作者简介:肖仕刚,安顺学院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法、财税法、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51

2017年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即中央一号文件),将发源于贵州的“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作为要点进行单列,这是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新的进展,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新引擎。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自然人所积累之资源,正在大力推进“三权促三变”,通过“确权、赋权、易权”,从而“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

通过“三权促三变”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实现了土地有价值的流转,催生了新的产业,出现了新的经营主体,引入了新的产品和新的技术,带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再造,带来了乡村治理模式的重构,推动了城乡发展要素的双向流动,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找到了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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