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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问题研究

2019-05-13胡林岐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1期

摘 要 在民法的框架下,有两个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物权和债权,目前在我国,关于物权转让的通说,以债权行为作为物权变动发生的法律原因,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这种观点显现出一些值得质疑的地方,本文将通过引入物权行为这一概念,并对我国现行法中承认物权行为的条文进行评述,进而探讨我国目前关于物权变动的法律原因之通说的合理性。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1.分析物权与债权的区别;2.介绍物权行为理论;3.探讨我国条文中承认的物权行为;4.总结与展望。

关键词 物权 债权 物权变动 物权行为

作者简介:胡林岐,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金融。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24

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下的重要概念,他们的区分是建立民法典体系的基础。在我国,物权被定义为“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而债权被定义为“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二者都属于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财产权。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本质性的区别。

这种区别的本质在于,人拥有自由意志,而物缺乏自由意志的特性。就物权来看,它体现着人对于物的绝对支配性,据黑格尔所说“我把某物置于我自己外部力量的支配下,这样就构成了占有”,这体现了人的意志对物的优越性,因为物并非自由地存在的;反观债权,它仅仅在明确的范畴内,因各种原因,赋予债权人对相对人自由加以一定限制的权利,很明显,这是对私人意志的一种保护,也是“私法平等”和“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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