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俗、政府和律法博弈下的永佃土地流转
——以清至民国时期福建省为例
2019-05-13
中国农史 2019年6期
(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东济南 250358)
永佃制是由民间惯例形成的一种特殊土地制度。永佃制下土地产权分为两层:业主(田骨主)拥有田骨权,永佃农(田皮主)通过投入工本、出钱购入等付出一定代价的形式获得了田皮权(永佃权)①各地的双层地权有“骨和皮”“根和面”“底和面”“大苗和小苗”“大根和小根”的称谓。为了统一行文,本文在论述过程中,称业主上层所有权为“田骨”,永佃农下层所有权为“田皮”。本文引用的资料将尊重原文,不作改动,只加注释。田皮权是习俗中的叫法,“永佃权”一词来源于外国法律,晚清民国政府在立法时采用了外国法律“永佃权”的词汇,将习俗中的“田皮权”称为“永佃权”。。业主负有完粮纳税的义务,永佃农有向业主交租的义务。双方均可将其产权自由流转,包括出租、典当、继承、买卖等等。作为民间自行产生的土地形式,政府是怎样认识和对待的?官方干预下的永佃土地又是如何流转的呢?本文将以福建省为例,系统探讨在习俗、政府和律法共同作用下的永佃土地流转情况①以往有学者研究土地包括永佃土地流转中的一种或两种形式,如彭文宇的《清代福建田产典当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 年第3 期),刘克祥《永佃制下土地买卖的演变及其影响——以皖南徽州地区为例》(《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4期)等等;有学者对土地典卖中的找价回赎问题有专门探讨:唐文基《关于明清时期福建土地典卖中的找价问题》(《史学月刊》1992 年第3 期),春杨……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