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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益管理研究*
——以农村传统艺术为例

2019-05-13徐晔彪

深圳社会科学 2019年3期
关键词:艺术创作权益分配

徐晔彪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定位、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授权、知识产权维权等知识产权活动缺乏有效管理,造成这些现象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把知识产权管理活动看作是一个系统活动,特别是没有从权益管理的角度分析知识管理活动。一方面,知识产权活动中的相关利益者不仅有企业、高校以及科研机构的参与,还会有政府、中介机构或是金融机构的介入。因此,知识产权归属,以及涉及相关主体的知识产权优先使用权、优先受让权、收益分配权、奖励请求权、报酬请求权、介入权等知识产权权利必须界定,在此基础上,才能设计出价值实现的知识产权权益管理路径;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活动是个复杂的过程,就运营模式来说,有项目开发、委托研究等松散式的模式,还有共建实体等紧密式的模式,知识产权权益管理路径也应该根据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关联度,按相关主体整体与政府之间、相关主体成员之间、企业内部成员之间三个维度进行设计。

目前国家正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路径之一是农村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扬。本文以农村传统艺术为例,选择农村传统艺术知识产权权益管理活动作为研究对象,以农村传统艺术表演或生产部门为基础主体,涉及政府、高校、艺术研究机构等多个相关主体,对以上知识产权权益管理的几个关键问题展开研究。

一、农村传统艺术知识产权权益管理的现状

本文的农村传统艺术是以在我国历史上流传悠久、积淀传统文化深厚的民间舞蹈、歌舞、戏曲、曲艺等为代表,在乡土社会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高度凝聚力和艺术感染力。它源于乡土、盛于乡土、传于乡土,是乡土文化的载体,也是民间文化与主流文化之间沟通和调和的重要途径①张轶:《中国民俗文化特征初探》,《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0期。。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报告中提出,要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党的理论创新要全面推进,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需要广泛弘扬。当前,面临着来自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挑战,我国民间传统文化生存环境急剧恶化,保护状况堪忧。针对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已刻不容缓。这其中作为民族民间文化重要代表的农村传统艺术也呈现出一些不容乐观的情况,譬如演员老龄化、听众或者观众老龄化以及一些珍贵的段子或故事断传等。这些不容乐观的情况主要可以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来检视。主观方面,农村传统艺术一直处于小范围传播阶段,其影响范围非常有限。农村传统艺术的演出机制和演员的培养机制还很不完善,其演出形式也很简陋和单一,在演员的培养上基本也是用口口相传的传统方法;客观方面,随着各类新兴媒体的出现,报纸、电视、网络都成为人们用于丰富其文化生活的工具,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越来越丰富,仅靠农村传统艺术已经越来越没法满足当代年轻人的需要。另外农村传统艺术表现形式还跟不上社会信息瞬息变化的脚步,其创作与创编也不能够及时反映现实生活,因此也导致其越来越被人们遗忘。

农村传统艺术的复兴需要农村传统艺术的创作与创编,这必然会涉及农村传统艺术的知识产权管理,而农村传统艺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农村传统艺术知识产权权益管理②Sunil Kanwar,Robert Evenson, "On the strength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that nations provide,"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2009(9).。农村传统艺术的创作与创编是个十分复杂的过程,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及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农村传统艺术的知识产权权益管理本应受著作权法律的规定,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只是在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获得有关知识产权报酬;参照《农村传统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也只是简单地规定农村传统艺术作品著作权报酬要上交给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并由他们及时分配给相应的农村、族群或者社群。

农村传统艺术的创作与创编的各个主体会发生契约关系,而农村传统艺术的创作与创编属于科技活动,农村传统艺术的创作与创编成果也应该属于科技成果。本论文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促进利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规定,从农村传统艺术知识产权权益构成、农村传统艺术的知识产权权益管理原则、农村传统艺术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路径三个方面对农村传统艺术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展开研究。

二、农村传统艺术知识产权权益构成

为实现农村传统艺术知识产权的科学有效管理,需要界定农村传统艺术知识产权的权益构成,这点也是其合理管理的基础。具体来说,知识产权权益的构成应该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农村传统艺术的知识产权权益主体

农村传统艺术是融汇文学、戏剧、表演、音乐、舞蹈、美术于一体的艺术。对于农村传统艺术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在于通过对权益主体的保护来实现农村传统艺术的保护,即通过著作权保护、商标权保护、专利权保护等制度来保障相关知识产权权益主体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实现对农村传统艺术发展和传播中社会关系的调整,进而促进我国农村传统艺术的传承、创新与发展。由于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的复杂性,因此农村传统艺术的创作与创编包含多方面的人员,其创作与创编的知识产权要判断是由多方共同拥有还是单方独有。单方独有属于表演团体或是高等院校、艺术研究机构的,如果有政府资金参与投资,还存在政府的知识产权所有权重新界定问题①Kingston,William, "Innovation needs patents reform," Research Policy, 2001(3).。

(二)农村传统艺术的优先使用权和优先受让权

在农村传统艺术的创作与创编中,有多方参与,譬如表演团体、高等院校和艺术研究机构,有时还有政府。共同创作出来的知识产权成果是这些参与人员共同“投资”而成的,差别只是各自的投资程度不同。参与的多方如果其中一方有知识产权专有权,另一方应该具有优先使用权,可以优先享受该知识产权的成果。也就是说,当参与创作和编导的其中一个主体获得了知识产权,其他各方主体都会随之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前提是不得损害知识产权专有主体的权利。例如某高校的学术机构在保留某农村传统艺术原生态的基础上,对其戏曲内容、表现手法和戏剧空间等方面进行大胆突破,那么它就有了在高校内部优先表演和宣传的权利。所谓优先转让权,是指按照法律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拥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将权利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创作和创编多方主体可以在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选择购买/享有其转让的权利。

(三)农村传统艺术的收益分配权、奖励请求权和报酬请求权

当农村传统艺术知识产权产出成果带来了收益后,参与农村传统艺术创编与创作的各方人员都会对其有分配的权利,这种权利叫做收益分配权。奖励请求权和报酬请求权通常是关联发生的,一般指参与农村传统艺术创编和创作中的单个人或者其他人员分享成果的一种方式。农村传统艺术创作团队通常用这种方式当做其激励方式的一种。参加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的全体人员,依据各自在创编过程中所做的贡献,来进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对于收益的分配一般采用给付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的资金,或者股权。给付方式可以是一次付清,也可以按需要进行持续性的分配。

(四)农村传统艺术的知识产权的介入权

当农村传统艺术的创作有政府方的投资参与时,其知识产权在允许的期限内暂不实施,或者为了重大社会公共权益的需要,政府可以将该知识产权许可他人实施。这种方式的推行是为了确保其知识产权成果能够通过一段时间的运作,真正转化为经济效益,促进社会效益的提升。政府介入允许其他方实施知识产权,仍然会发生费用,这笔知识产权的许可费仍然归属知识产权所有人拥有,政府此时仅充当代理者的角色。

(五)农村传统艺术二次创作与创编的知识产权权益

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通常不是一次就能够完成,需要长久持续的创作与创编。对原创作与创编项目的二次创作与创编会形成新的知识产权成果,比如,新的舞美、改造后的唱腔、升级后的新剧本等。此时产生的权益应当由各创编人员共同享有,也属于农村传统艺术创作和创编的知识产权权益。

(六)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的风险承担

在农村艺术创作和创编的过程中,通常也会有一定的风险。创作创编有时不会被市场接受,没有任何收益。此时,知识、时间和资金等的投入跟所获得的收益就会失衡。其各方主体都需要分担风险,风险的分担也是农村艺术创作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的重要内容之一。风险的主要类型,包含技术层面风险、市场层面风险和合作层面风险三类。技术层面风险,指的是农村传统艺术带有显著的区域和地域特点,对原有农村传统艺术的技术改造,可能会失去其原生态特色;市场层面风险,指的是农村传统艺术的地域性特点决定其存在的固定化的市场人群,市场瞬息万变,此时创作的作品后期推出时很难保证一定会获得经济效益;合作层面风险,指的是农村传统艺术因存在不同的创作主体,各方主体的价值观和所追求的目标都不尽相同,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类的纠纷,比如道德风险、违约风险,这都使得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风险性较高。风险通常跟收益都是呈正比的,风险越高可能收益越多,在农村传统艺术创作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中更需要体现出风险的分担。

三、农村传统艺术知识产权权益管理原则

(一)权益平衡原则

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参与者不仅包含高等院校、艺术研究机构,还包含政府、中介机构或者金融机构,涉及的主体具有多方性。各方主体参与创作与创编的重要目标就是能够获得收益。其中,知识产权的权益是大家非常重视的,怎样平衡各方的权益是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要充分保证能够最大程度的增进社会公益,这主要是针对有政府参与投资的创编与创作项目。政府资金资助最显而易见的目的就是提升社会公益效果,使全体劳动人民都能够享受到创作的成果。因此,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规则,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体现利益分配的公益性①张洋:《农村传统艺术权利归属之次序探析》,《知识产权》,2015年第7期。。

要遵循投入、风险和收益一致的要求,这主要是针对自发的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中,对各方参与人员进行的权益分配。此时,考虑最多的是资金投入、时间投入、知识投入和相应承担风险的大小,以此来保证各主体之间的权益能够平衡,体现权益分配的公平性。

要保证创作与创编个人能够充分分享创作与创编的知识产权成果,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内部各成员之间的权益平衡。农村传统艺术创作和创编的内部人员譬如演员团队需要获得均衡的权益和良好的激励,才能够真正让大家感觉到其能够共同分享到创作与创编的成果。这些权利主要包含个人拥有报酬请求权、奖励请求权等,体现权益分配的效率性。

(二)动态周期原则

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在各个阶段都具有其特殊性,会展现出不同特点。因此知识产权权益的分配在不同阶段应该有不同的标准。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分为艺术研究阶段和推广应用阶段,呈现出优势互补的局势。根据表1,在艺术研究阶段,高等院校或者艺术研究机构主要对艺术进行研究,主导从事艺术研究活动,此时表演团体没有更多参与,其投入主要是资金投入。艺术研究活动的风险一般由高等院校或者艺术研究机构来承担,此阶段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理所应当由高校或艺术研究机构获得更多;在推广应用阶段,主要活动开展是表演团队,由其主导推广。推广成败的风险则跟高校和艺术研究机构无关,直接由表演团队承担。此时,知识产权的权益应由表演团队获得更多。两种阶段的权益分配标准都会向主导方倾斜,由此,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规则应该体现动态性和灵活性。

表1 农村传统艺术权益管理影响因素

(三)意思自治原则

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动。除此种形式外,更多的都由表演团队主动与高等院校或者艺术研究机构自由组合,组成创作和创编的团队,来更好地提升表演团体的创作与表演能力,进而取得持续性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因此,尊重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也是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内容的重要原则之一。

四、农村传统艺术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路径

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过程环节多,参与者也多,不但有表演团队,还有高等院校、艺术研究机构、政府、中介机构、甚至是金融机构。其营运模式有松散型的,也有紧密型的。松散型如案本开发、委托研究,紧密模式如共建实体等。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中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路径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设计。

(一)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整体与政府之间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

政府资金支持下的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的权益分配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涉及重大社会公共权益,利用财政性资金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权益;二是不涉及重大社会公共权益的,利用财政性资金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权益①张体勤:《项目利益相关者协调度测评研究》,《南开管理评论》,2014年第2期。。

对于第一种情形涉及重大社会公共权益的情形下,知识产权权益该如何分配,参照《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涉及政府安全、政府权益和重大社会公共权益的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知识产权的归属不属于创作与创编项目承担者。当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农村传统艺术的传承、弘扬和发展时,比如某种传统艺术的公益性演出和宣传,知识产权归应属于政府公益项目。政府资金支持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是以扩大社会福利为最重要的目的,政府在社会福利实现的保证上更有力度。涉及重大社会权益的知识产权成果,通常都建议将控制权放在政府手里。

对于第二种情形,主要是带有营利性的目的。利用政府资金进行某种农村传统艺术的创作与创编,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归属于创作与创编项目承担者。该种情形下,创作与创编项目承担者拥有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成果的知识产权的自主支配权。另外,政府因其参与了资助,是资助主体,参照《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还享有无偿使用权和无偿介入权。“无偿实施权”和“介入权”由政府来行使权利,通常都由其指派的相关机构代表执行,譬如由资助机构执行。“无偿实施权”和“介入权”的权利的行使不影响政府拥有的知识产权权益。

(二)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成员之间旳知识产权权益分配

在外部关系方面,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会跟政府、中介或金融机构等形成权益分配关系。其中,政府关系较为复杂,其与中介结构或金融机构通常都是普通的合同关系,权益分配主要为分配报酬或者支付利息。而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具有不同的组成方式,分配方式也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但是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规则,主要由各创编主体自主决定,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政府法律,主要参照《合同法》中的“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

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中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规则,要根据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模式的宽松和严格来制定。如果模式是简单的委托研究或者咨询式研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完全享有其知识产权,无偿使用权和优先受让权由相应的委托人享有。对于比较复杂并且协同程度比较高的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模式,参照《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同时规定,农村传统艺术创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成果归其共同开发的所有人员共有,除非这些人员之间有另外的事先约定。

我国的“合同法”的规定,并不是专门为农村传统的艺术创作主体而设置的,可以对创作主体之间进行合作调整。这些主体可能在价值观和文化理念上有共同性,通常他们可以强强联合,而农村传统艺术的创作与创编,具备不同价值观与文化观念之间的互补优势,可以实现协同效应。表2是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见表2)。

表2 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

通过以上分析,第二类知识产权制度的相关安排更加符合农村传统艺术,能够实现各方面的人员参与到创作和创编中去的目的,并且在社会效益上可以获得最大化。也就是说,其主体表演团队能够有较高的产出,获得较多的收益。高等院校也能取得更多的研究经费支持,更好培养和输送相应的人才。为此,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中的知识产权应该完全归属于表演团体。由于拥有无偿使用权,高等院校可以无偿使用知识产权来进行持续性的研究。从以上的研究中可以得知,知识产权的归属在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时,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如果知识产权归属于表演团队,高校或者艺术研究机构也理所当然的能够享有其实施过程中所获得利益的分配。相关法规会促使表演团队、高校以及艺术研究机构进行相关约定,使其在推广中能够合理分配利润并且实时依不同情况进行调整①王宏起:《利益相关者视角下区域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评价及实证研究》,《工业技术经济》,2018年第1期。。

(三)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内部各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

表演团体拥有创作与创编的知识产权时,必须保证其团队内的艺术研究人员可以行使报酬请求权和奖励请求权。目前,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文来进行这方面的规定,难以对艺术研究人员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为此,我国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成员内部各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制度还有待完善②余翔:《政府科技投入、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研发投入》,《科学学研究》,2016年第3期。。

第一,将支付薪酬和进行奖励的标准统一起来,并强制实施。相关法律对这块可以进行强制规定,规定其最低标准。表演团队和内部研究人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来进行协商,但要强制规定不可以低于这个统一标准。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不可以随意按照自己的想法调整分配准则。内部每一个人员的分配比例,可以依据其研究成果在整个创编项目中的贡献比例来进行划分。当然,支付薪酬可以不当做唯一的奖励或支付报酬的方式,在一些特别的情形下,民办的表演团体,可以采用技术入股和技术期权等方式;国有表演团体可采取相关福利的增加,职务的晋升、行政奖励等方式作为奖励方式的补充。

第二、将报酬和奖励的计算基础范围增大,并保证其合理性。除了转让、实施或者被允许实施的知识产权获得收益外,还包括相关单位因垄断获得的其他收益,这两部分的收益作为比例提取的基数。垄断利润的计算能够采取比较的方法,也就是同比比较上一年因为垄断的原因,其表演团队获得的全年利润来统计垄断收益③王红:《无形资产研究中的关键问题:评价、运营与转化》,《科学学研究》,2017年第7期。。

第三,使我国的劳资协商机制更加完善,保证相对的公平。政府法律规定了最低的标准,也表示保证了内部研究人员的最低保障。按意思来进行自我治理是农村传统艺术创作和创编知识产权权益管理的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很多时候,内部研究人员会针对其具体权益分配的具体数额进行有效磋商,通过磋商来获取更多的权益或者更高比例的报酬以及更多相关的奖励。如果想对内部研究人员的这一权利进行更好的保障,有效协商是不可或缺的,因此,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劳资协商机制。

五、总结与讨论

第一,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后,会更多地表现为紧密型的长效协同机制和稳定型的长效协同机制。要确保其稳定及长效的机制在农村传统艺术创作及创编中严格落实,急需制定更加规范的知识产权权益管理制度和构建更加合理的知识产权权益管理机制,尽最大的努力提升社会公益效果,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机制的完善来分情况、分阶段建立更加健康健全的农村传统艺术知识产权权益管理制度和体系。

第二,科学、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规则的制定有利于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的稳定性。利益是表演团队与高校以及艺术研究机构进行艺术创作与创编的动力和纽带。一般来说,表演团队与高校以及艺术研究机构的结合有其矛盾性。高校和艺术研究机构注重对学术价值的追求,而表演团队则较多的关注商业利益。尽管高校和艺术研究机构的研究工作具有普遍性、公有性、无私性等特征,但是也应该允许高校和艺术研究机构科研人员通过市场展现其学术能力,表现其社会贡献以及得到市场个人利益回报。由此可见,高校以及艺术研究机构作为创新的主体,对利益的追求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应然要求。表演团队本质商业特征也决定了其对利益的追求是其参与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的必然结果。为此,为保证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的稳定性,科学、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规则的制定至关重要。

第三,科学、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规则的制定有利于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的良性运行。进入新时代,创新更多地表现为知识产权的创新,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的成果更多地表现为知识产权等无形的财产权及其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效益。只有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规则,才能保证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的各方都能够充分发挥其知识创造能力,实现各种创新要素的优化组合。在此良性循环的背景下,高校和艺术研究机构能专心进行有效的艺术创新研究,为农村艺术表演团队的创新提供有力智力支持,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艺术表演人才,最终能产生一批既保有文化传承,又具有现代气息,能满足各方文化需求的优秀农村传统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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