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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商事调解机制创新研究

2019-04-30金战新

智富时代 2019年3期
关键词:调解机制义乌一带一路

金战新

【提 要】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并指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义乌“以外调外”模式打造了“枫桥经验”的涉外版,进一步丰富了“枫桥经验”的实践形态。课题选择义乌个案进行研究,分析“一带一路”背景下义乌创新涉外商事调解机制重要意义,基于义乌“以外调外”实证调研,总结实践经验,发掘价值与启示,为提升县市级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提供义乌方案。

【关键词】“一带一路”;涉外商事;调解机制;以外调外;义乌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义乌创新涉外商事调解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为社会治理提供新理念

随着城市国际化进一步发展,外国人已成为我国城市人口中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外国人群体在为城市经济文化繁荣和社会发展增添动力的同时社会,也给我们社会治理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九大报告都强调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些重大论断为义乌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创新提供了根本遵循,要求义乌在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上下功夫,在社会治理的社会化、专业化上下功夫,在涉外管理服务上下功夫。

(二)日益深化的国际化进程赋予了义乌基层自治管理新任务

义乌被习近平总书记点赞为“世界小商品之都”,拥有全球最大的小商品市场,是一带一路战略新丝绸之路的起点,与全球200多个国家地区有经贸往来,全市常驻外商有1.5万,每年临时入境人员超50万人次。这些外商许多长期住在义乌经营外贸生意、从事相关的工作、生活,而且流动性较大,不同宗教信仰、民族文化在这里交汇,给社区治理和城市管理带来很大压力,一些民事矛盾、商事纠纷有升级为外交事件、宗教矛盾的潜在风险,需要在传统的基层自治中充分考虑外国人的因素,需要一种社会化的力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社区、化解在萌芽阶段。

(三)“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对商事纠纷调节机制创新提出了新要求

“一带一路”倡议为义乌开放型经济插上了新的翅膀,义新欧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早期成果已焕发出勃勃生机,已开通9条对外专线。截至2017年4月份,“一带一路”投资来源国数量增加到了40个,与义乌外资公司的投资来源国(地区)增长总数97个相比,占到近一半;义乌有投资来源于“一带一路”的外资公司743家,占总数的51%。与此同时,贸易纠纷的压力也在与日俱增,对外贸的便利化、安全感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跨国商事纠纷面临法律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同、贸易规则理解不同等诸多难题,时间长、成本高。而一桩经济纠纷中往往涉及人员对象多或者牵涉几个国别,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专业性和面广量大等特点。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义乌创新涉外商事纠纷调解机制的做法

2013年5月,为中外客商营造一个良好的贸易环境,义乌市司法局成立了义乌市涉外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外调委”),在国际商贸城司法所开创性设立,聘请在义外籍商人参与涉外纠纷的调解工作。“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商事纠纷调解机制创新的具体做法

(一)“以外调外”,老外不见外

采用“以外调外”的商事纠纷调节模式,聘请通外语、精贸易、有信誉的外籍人士参与涉外纠纷调解。外调委建立了一支由来自塞内加尔、新加坡、印度、约旦、伊朗、巴基斯坦等15个国家、16名外籍调解员参与的多元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涉外调解队伍。外籍调解员须精通三门外语,熟悉报关、清关、出关等外贸环节,并参考诚信经营、助人为乐等条件。这种“以外调外”的模式,更能取得外商的信任,增加调解亲和力。随着义乌“义新欧”班列的开通,义乌积极融入“一路一带”建设,吸纳更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外商调解员加入人民调解队伍,为使调解更具有效力,为义乌“丝路新区”建设服务。

(二)涉外纠纷调解联动,共建调解合力

一是建立“调解合议机制”。调解员集体合议案件的处理,并提出最佳方案,然后征求双方意见,在此基础上做些调整,以达到双方意见趋于一致。制定协议书,并监督执行。该制度的创新之处是有效解决了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互相指责、纠缠不清、漏报证据、表态不切实际等问题,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贸易纠纷。

二是健全“信息传递机制”。每项流程保证双方信息畅通准确获知调解意向;每个环节需要双方及时确认已经达成的共识;每个协议必须跟踪回访,通过回访进一步加强了与外商的沟通,及时跟进执行情况和了解调解质量,建立了彼此的信任,也为进一步完善调解方法提供实践依据。

三是开创灵活的调解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纠纷调解类型。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一个月。简易程序是一种特殊程序,3-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在无法长时等待的情况下启动,如因航班、签证、清关、汇率等原因,就可以启动简易程序在。两套程序互为补充,以人为本,兼顾调解工作的严肃性和灵活性,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三)建立涉外诚信档案,商事活动有保障

外調委挑出因一方诚信问题而导致纠纷产生的案件,建立诚信档案,包含当事人基本信息和经营情况等,把情节恶劣、屡遭顾客反映的不良外商列为“诚信档案”危险级别,并通过《不诚信行为告知书》告知,外调委将不受理其调解申请,经两名以上调解员填写评议表后对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在外调委予以公示。外调委通过多种渠道向商户相互转告此类信息,如QQ群、微信群、市场管理机构等。通过规范不诚信行为,让贸易商及时了解信用信息,防止不诚信贸易纠纷的发生,保护中外客商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诚信贸易。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商事调解机制创新的价值启示

2015年2月央视《新闻联播》两次专栏播发和头条报道了外调委的工作做法,并将其定义为“和谐新机制”。央视、人民日报、新华社、阿拉伯半岛电视台等众多国内外主流媒体均予以报道。自成立以来,中联部、外交部、中央统治委等各级领导相继莅临指导工作;与国际移民组织、美国驻沪总领馆、泰国驻沪总领馆、苏丹苏中友谊协会等均有良好的交流合作;广东、上海、福建、云南、宁夏等多地也派出考察团来义交流涉外调解经验。正因为有良好的贸易营商氛围,2017年义乌涉外经贸持续繁荣,义乌市外贸进出口总值和“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进出口总值分别是2339.4亿元和1181.8亿元,同比增长分别是4.9%与3.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排名前三的国家有印度、伊朗、菲律宾,分别进出口148.0亿元、122.3亿元、82.7亿元,同比增长20.2%、19.9%和9.0%,实现较快增长。城市安全感持续保持较高满意度,连续多年保持在98%以上,这说明义乌的涉外管理服务扎实有效,取得了积极效果,实现了社会治理与经济繁荣的双赢。2017年7月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吴爱英率队到义乌重点就涉外纠纷调解进行了考察指导,强调义乌的涉外纠纷调解工作在全国具有普遍性。

(一)涉外纠纷调解以点带面,开辟多元纠纷解决新途径

外调委以义乌为一个中心点,在中心点成功实践基础上致力于建立跨区域纠纷联合调解机制,在多个中国城市、外国民间组织建立合作点,充分发挥“以外调外”的语言和信赖优势,采取便利当事人原则,开展视频调解、联合调解、委托调解等调解方式。目前,外调委已与苏丹建立跨国贸易纠纷联合调解机制,为今后与其他地区建立合作奠定实践基础,也突显这一调解模式的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把外国人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范围,具体实践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丰富“共建共治共享”实践形态,强化社会各种力量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主体性作用,以参与式、调解式、合作式等方式整合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以涉外纠纷调解以点带面,开辟多元纠纷解决新途径。

(二)以矛盾化解促社会稳定,以和谐促经济转型

外调委为中外客商高效便利地解决涉外纠纷、握手言和继续贸易合作提供了很好的矛盾疏通渠道,提升了贸易商的安全感和信赖感,增强了国际公信力,为他们经商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外调委通过纠纷调解,建立诚信档案,对有不诚信行为的客商予以公示,并加强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为促进社会诚信,减少贸易纠纷提供良好保障。通过建立良好的法治和贸易环境,达到增加经贸往来,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目的。

(三)增进国际文化交流与认同感,扩大经贸往来

通过外调委的文化交流,增进中外人士对中国“以和为贵”“和气生财”“和而不同”的和文化的认同感,潜移默化影响生活和贸易,减少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进一步推进义乌的国际化进程,提升在涉外管理服务方面的质量和水平,整合国际多元治理资源,发挥洋人优势,以矛盾化解促社会稳定,以和谐促经济转型,为“买全球、卖全球”奠定更便利、更安全的商事环境,为世界小商品制度奠定更坚实的基础;既显温和又显公正高效的“以外调外”涉外商事调解模式,更利于构建范围更广、 包容性更强的区域经贸合作机制目标的实现,一带一路大背景下,为更高层面、更高层级的涉外纠纷调解积累了基层实践经验,更好地维护“一带一路”战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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