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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草案500万顶格处罚太轻

2019-04-17周俊生

证券市场红周刊 2019年16期
关键词:违法者顶格证券法

周俊生

本周,备受市场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从草案透露的内容看,对违规违法者的惩处有所提高,但笔者认为顶格500万元的罚款,仍然不具备对铤而走险者起到阻吓作用。建议将对造假公司的罚款,提高到其所募资金的1到2倍。同时,高额罚款要首先用于对投资者的赔偿,而不是上缴国库。

500万元顶格处罚仍嫌太轻

回顾中国证券市场三十年走过的路程,投资者最不能接受的便是各种欺诈事件层出不穷,特别是欺诈上市、内幕交易等恶性事件屡禁不绝,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惨重。即使是证监会作出了顶格处理,对违规违法者仍然无关痛痒。投资者普遍期望在此次证券法修订中,能大幅度提高对违规违法者的惩处,在市场上形成“不能违、不敢违”的氛围,让投资者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从修订草案透露的内容来看,对违规违法者的惩处有所提高,但仍然不具备足够的法律威严。如对于证券发行人以欺骗手段获取股票发行、上市资格的,现行证券法的规定是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订草案改为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500万的顶格处理放在市场的现实环境中,仍然过低。

现行证券法的罚款过低问题早就存在。但当时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有其实际考量。在上世纪90年代末和本世纪初,有资格获取股票发行和上市的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公司主管只是国家委派的管理人员,公司募股资金并不进入他们私人口袋,罚款过重,对他们来说无力承受。但近十多年来,大量民营企业获准发行上市。民企上市后,尽管企业主管只拥有其持有的股权所代表的资产,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仍然是中小投资者的资产,但由于大股东所拥有的控股权,大股东是可以实际任意支配资金的,这很容易跨越违规违法的“红线”。尽管相关规定对大股东设置了很多限制但仍难以遏制其冲动。

最为有效遏制控股大股东的冲动的,就是具有威慑力的处罚。但一个企业只要进入IPO,就可以得到的动辄几个亿,很多企业经营几十年都难以得到的收益。草案中500万元罚款的顶格处理相对于几个亿的收入仍然只能算是一笔“小钱”,无疑是阻挡不住违规违法冲动的。

罚款可定为募股资金1到2倍

此外,本次证券法修订草案设立专章,对即将挂牌的科创板进行了法律规范。科创板是一个全新的市场,因此设立专章作出不同于主板和中小板、创业板的法律规定很有必要。

科创板的最大特点,是放弃了主板市场通行的审核制,改为注册制。投资者最大的担心是放弃了监管部门的审核以后,造假公司很可能会长驱直入,使投资者利益受到更大损害。拿什么来解决这一疑虑,让注册制改革顺利落地,也需要通过证券法修订来完成制度安排。

目前,进入上海证交所发行審核系统的科创板申请企业已有90家,上交所已对其中72家企业发出首轮问询。从问询的内容来看,与主板市场的审核制其实没有多大区别,只是把审核权从证监会下放到了交易所而已。很显然,这与真正的注册制是有距离的。在注册制之下,如果没有对等的强有力的监管,一定会有造假公司铤而走险,是可以预料的。可目前交易所这种事无巨细的审核,是否能阻挡住造假却是令人怀疑的,甚至有可能对合格的公司产生“错杀”。

因此,科创板要推行真正的注册制,放宽企业上市的门槛更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要大幅度抬高对造假公司的罚款,直至罚得企业破产,只要设置了这种条件,就不怕有公司胆敢冒险造假上市,在经济杠杆的作用下,企业会被高额的罚款吓退。同时,高额罚款要首先用于对投资者的赔偿,而不是送进国库了事。在这样的制度建设下,投资者得到了严密的“保护伞”,他们需要承担的只是股价上下运行的风险,而不必惧怕中了造假公司的圈套。在这样一个制度框架之下,科创板才可能获得好的发展,它的建立也才是有意义的。

要实现这个理想的目标,500万元顶格罚款实在是起不到作用,建议将对造假公司的罚款提高到其所募资金的1到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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