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保安处分下的人身危险性
2014-10-21卢飞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摘 要 保安处分制度以保护社会安全,消除行为人的危险性为己任,行为人的危险性又是保安处分的一般构成要件,通常认为,人身危险性问题是保安处分理论的核心,其“危险性”的重要性可与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概念相比。鉴于此,本文拟对保安处分下的人身危险性进行探究。
关键词 人身危险性 违法者 法益保护 现实表征
作者简介:卢飞,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94-02
一、人身危险性的概述
所谓危险性,是指行为人有可能实施违法的行为,或者说行为人有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或盖然性,但这里的可能性或盖然性不是由主观内心决定,而应当是以某种客观事实或实际状况为基础决定的。我国刑法学界对人身危险性主要有三种表述。第一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这种说法将问题确定化,把人身危险性归结为行为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有利于司法机关对实际情况的掌握,反映出一种普遍的认识,多数学者赞同此观点。第二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潜在性。”认为人身危险性是行为人未然的或未来的实施危害社会的盖然性,亦可理解为是行为人的存在对社会存有的潜在威胁,固然有其可取之处,但亦难于把握何者为对社会的威胁,且这种情况大多数以行政处罚的手段来解决,不适用处分法定原则。也有学者不赞成上述观点,采取折衷主义,互相补充的方式,表述为:“人身危险性是初犯可能性与再犯可能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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