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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医嘱的效力分析

2019-04-04林冬宁

科学与财富 2019年4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继承

林冬宁

摘 要:遗嘱继承是我国继承法重要的一部分,随着近年来人们财富的增加和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立遗嘱来更好的分配个人的财产,以减少纠纷。共同遗嘱是遗嘱继承的一个重要形式,在我们普遍使用共同遗嘱来继承财产中有些法律问题还不够明确,从而造成了不必要的纠纷。本文就从介绍共同遗嘱入手,分析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以期有利于解决共同遗嘱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共同遗嘱; 继承; 法律效力

共同遗嘱是一种在德国、奥地利、韩国等国家广泛使用的一种遗嘱形式。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共同遗嘱也逐渐出现在我国民间。但是由于法律上的空白,在出现纠纷时,司法机关在做出裁判时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其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共同遗嘱的效力上。

一、共同遗嘱的概述

共同遗嘱顾名思义,就是合立遗嘱,里面包含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遗嘱人的遗嘱。共同遗嘱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一种是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说明共同遗嘱里面包含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遗嘱,每个遗嘱是单纯的遗嘱,其实跟单个遗嘱没有实质上的差别,遗嘱之间没有任何制约或者依存关系,互相不干扰执行。实质意义上的遗嘱是几个遗嘱人共同商量好,满足各个遗嘱人意愿共同订立的一个遗嘱,这个遗嘱也就是我们真正要研究的共同遗嘱。共同遗嘱在今天主要是家庭立的遗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单人财产的一种形式。

二、共同遗嘱的形式

共同遗嘱有四种形式: 第一,相互继承的共同遗嘱,是指遗嘱人共同指定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这种情况的共同遗嘱相对来说十分的简单,就例如夫妻双方的共同遗嘱,在一方死后则另一方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第二,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是指共同遗嘱人在经过协商之后把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是个人财产给予第三方。例如夫妻共同订立遗嘱,在夫妻双亡之后,所有的财产由其他人继承。第三,先相互继承后共同指定第三人的共同遗嘱,是指先是夫妻双方指定双方互为继承人,在夫妻双亡之后再由第三人继承。第四,相关共同遗嘱,是指共同遗嘱本身在形式上是独立的,但是在内容的执行方面相互以对方的内容为条件,假如一方的遗嘱失效或者被撤销,那么另一方的遗嘱也将失去意义,要是另一方的遗嘱执行,那么另一方的遗嘱将不能终止。

三、共同遗嘱的效力

1、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是死因行为,一般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生效。但共同遗嘱不同,拿互立以对方为继承人的遗嘱来讲,一方死亡遗嘱即生效,在世方在继承死亡方的财产时,自己的遗嘱内容也应失效。夫妻之间相互继承,并共同指定第三人的共同遗嘱,当夫妻一方死亡时,遗嘱部分生效(互相继承部分生效),当夫妻双方都死亡时,遗嘱全部生效,发生全部财产被第三人继承的效果。最复杂也最有争议的是夫妻间互不继承,共同指定第三人为收益人的共同遗嘱,由于夫妻雙方同时死亡很少见。所以存在一方死亡即生效和双方全部死亡才生效两种观点。我比较赞同夫妻一方死亡遗嘱即生效这种观点,因为如果全部死亡才生效的话,当一方死亡时其所拥有的财产份额处于不明确的状态,从法律上不能说明其归属。有些观点认为,如果一方死亡时遗嘱即生效的话,会导致第三人提前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不利于保障在世一方的物质生活条件。实际上共同遗嘱生效时,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份额由第三人继承,此时在世方与第三人对于财产形成共有关系,第三人如果想要处分财产也要经过在世方的同意,这样也符合夫妻双方的待双方都死亡时再将财产交给第三人处分的愿望。

2、共同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遗嘱经历订立、生效以致涉及的财产全部分配完毕,一般要经历一个漫长的时间,所以在这个期间内总会出现一些客观事实的变化导致共同遗嘱需要变更或撤销,所以学术界还是普遍认为共同遗嘱可以变更或撤销,但是对于变更或撤销的方式却有很大的争议。我认为由于共同遗嘱的形式较多,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依旧根据共同遗嘱的不同形式做分类讨论。如果在夫妻都在世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或撤销遗嘱,这是不存在异议的。当夫妻有一方死亡应如何 变更撤销 遗嘱则需要讨论。对于互相指定对方为受益人的遗嘱,夫妻一方死亡,在世方的遗嘱即失效,所以不存在撤销或变更问题。对于共同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两种遗嘱,一方死后在世方能够变更或撤销已故方财产的内容,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一些人认为在世方可以变更或撤销,另一些人则认为不可以。笔者比较赞同此类遗嘱当夫妻一方死亡后,在世方不能随意的撤销或变更。其中的理由主要在于,此时已故的一方已经不能在与在世方进行协商,允许撤销或变更虽然保护了在世方的遗嘱自由,但是却有可能违反了已故方最初订立遗嘱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会使得共同遗嘱的存在变得毫无意义。但当一些意想不到的情事出现或变更时,应赋予在世方这种权利,例如甲乙婚后收养丙,二人订立共同遗嘱指定丙为最终受益人,当乙死亡后,甲发现其在婚前还有一亲生孩子丁。那么此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允许甲撤销或变更遗嘱。此种情事的变更应当符合:1、该情事不发生在遗嘱订立之时,并且遗嘱人不知道也没有预料的可能性。2、如果遗嘱人知道该情事则不会订立该遗嘱。

3、共同遗嘱的失效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遗嘱的法定无效事由,包括订立遗嘱的主体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存在受胁迫或欺骗等意思表示瑕疵以及遗嘱被篡改三种情况。除此之外根据共同遗嘱的特点,笔者认为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形遗嘱也当无效:1、遗嘱双方应为夫妻。前文论述了共同遗嘱的主体应限定在夫妻的范围内,如果订立共同遗嘱的主体已经离婚并且已经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那么财产被分割部分的遗嘱应当无效,因为其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如果夫妻双方达成合意,离婚后依旧将一部分财产指定给第三人继承,应当不分割这部分财产,保持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这也提醒着法官在裁判中要注意遗嘱人是否已经在离婚诉讼中。2、客体灭失。此处应当强调是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不复存在,例如烧毁、被洪水冲毁等情况。如果标的物只是形态发生变更,由于变更后的标的物与原标的物具有关联性,则应当继续执行遗嘱。3、第三人先于遗嘱人死亡。如果受益人先于两遗嘱人死亡,根据继承的原理,由于财产无人继承,则财产无效。如果受益人在遗嘱人死亡,另一方在世时死亡,则遗嘱部分无效。已故方部分的遗嘱应当被受益方继承后依据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在世方部分的遗嘱归于无效。

四、结语

共同遗嘱的效力问题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区别于一般遗嘱这种简单的单方行为。其效力的设计必然要考虑继承关系中的多个主体,以及我国的社会现状和传统习惯。《继承法》多年未修订,与现实的社会发展已经严重脱节,然而社会的发展是不会等待法律的,今后夫妻间订立共同遗嘱的情况会越来越多,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司法裁判必须要有统一的标准才能体现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希望本文对于共同遗嘱效力的论述可以对我国的立法产生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王毅纯.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与制度构造[J].四川大学学报,2018(1)

[2]徐雨娟.共同遗嘱的裁判困境及其出路[D].浙江:浙江大学,2017

[3]潘存芳.遗嘱形式及其法律效益[D].上海交通大学,2014

[4]杨立新,杨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5)

[5]李天琪.共同遗嘱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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