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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肇事罪认定的影响

2019-03-29杨金三

商情 2019年6期
关键词:犯罪构成

杨金三

【摘要】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作为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实践中面临诸多疑难问题。应当明确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对肇事一方的行政责任不能等同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直接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法院应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判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肇事罪认定的影响。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罪 犯罪构成

一、问题的引入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除符合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成立的构成要件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案件解释》)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论处。实务中,交通事故责任完全由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部分法院在审理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直接以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进行责任认定,更突显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作用。但是,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只是行政责任,并不是刑法上的责任,因而,需要准确界定认定书与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存在的问题

相对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肇事一方的影响不仅仅限于财产,更有可能因其肇事行为面临较重的刑罚,因而法院对肇事方责任的认定应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但实践中无论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规范上还是法院对其质证认定上,都暴露出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书制定权威性不足。从制作主体来看,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依据的是行政法规范,体现的是行政权的行使,因而交通事故责任书在本质上只是行政文书,要使其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证据,需要经过刑事诉讼法的评价。其次,从制作情境分析,实践中不少当事人面对突发交通事故,往往处于茫然状态,对事发状况不能正确予以描述,对于双方有争议或事实不清的情况,交警人员为尽快了事,使用简易程序让当事人签字结案,事后当事人不承认签字效力,进而申请复核,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证明力大打折扣。

其次,法院审理过于倚重交通事故责任书中的认定结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能作为刑事审判定罪量刑的证据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作为何种证据类型及有多大的证明程度,依赖进一步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5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鉴于公安交警部门属于行政部门,其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属于行政评价,可将其在定罪量刑中作为参考性意见使用。既然是参考性意见,那么就应当经过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实质审查与质证,而不是完全采纳。正如学者所言“法院在审理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不能直接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而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判断”。

最后,行政责任等同于刑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负全责”。实践中,部分法院据此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负全责的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这里的全部责任只是行政责任,如果刑事上原封照搬行政法上认定的“责任”,则会造成只要出现逃逸,逃逸方全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需要查清案发经过,即使当事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错误行为,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显然不符合罪刑法定基本原则。

三、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影响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知道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认定书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要正确区分交通行政管理上的责任与刑法上的责任,法院在审查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不能直接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结果,而需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具体来说包涵以下方面:

第一,严格审查公安机关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合理性。在审查认定书的合法性方面,一是审查内容是否完备是否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二是出具鉴定意见的机关或鉴定人员是否具有資格(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由制作人签名)。三是审查得出意见的依据是否准确,是否科学,是否符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四是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合理性指在办理案件中,法官应当将案件证据与事实进行横向、纵向的反复对比审查,判断交警认定的事实是否与证据综合结论一致,是否存在疑问。

第二,综合考察全案证据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部分证据,办案人员应结合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其他证据,综合考量验证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认定,特别要关注当事人主观方面的考察:题。如果行为人无刑事意义上的过错,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具有过失,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的主观是故意,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甚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推定责任,不能作为定罪依据。一方面,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以行为时的一切主客观事实情况为构成要件。逃逸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而非定罪依据。另一方面,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责任认定,法官不能直接作为断定当事人负有刑事责任。而应依据刑事法上的有关规定,综合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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