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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构成特征探究 

2017-03-13王雨微马永双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关键词:犯罪构成要件研究

王雨微++马永双

摘要: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关于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的一大类罪名,研究此类罪名必然要首先对于该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和探讨。在刑法的罪名研究中,如果想要对于一个罪名或者一类犯罪进行具体的分析和阐述,首先要在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层面对于该类或者该项罪名进行层层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以便于我们更好的理解该类或者该项罪名的成立以及更深层次的内涵。本文主要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进行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分析,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层面对于该类罪名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罪;犯罪构成;要件;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26-02

作者简介:王雨微(1991-),女,汉族,江苏南京人,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硕士在读,主要研究方向:环境危机管理与纠纷处理;导师:马永双。

犯罪构成是刑法分则中时时刻刻都会被提起的一个词语,对于分析和研究罪名的原理和组成具有重要意义。犯罪构成通过四要件分析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研究方法,可以称作是认定行为属于犯罪的普遍衡量标准,并且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为了对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新一类型犯罪有更深刻的认识,在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进行研究时依旧不可避免的要采用四要件的方式,通过四要件的方式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总结,达到更好的认识该类犯罪的目的。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客体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的规定表明,目前犯罪行为的客体主要是指受到刑事法律保护,在受保护的时期受到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具体层面的对于客体的分类进行研究可以发现,犯罪构成的客体又可以具体的划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以及直接客体三个不同层面的犯罪客体。具体的针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而言,该类罪名由于在刑法犯罪意义上大致属于一大类罪名,因此该类罪名的客体一般属于同类客体。正是因为该项罪名属于一个大类的罪名,因此对于具体的犯罪客体而言,众说纷纭,学术界存在多种不同的看法。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是复杂客体说,这种学说认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所危害的对象是公民的所有权、人身权以及享有的相应的环境权;第二种是公共安全学说,此种学说认为破坏自然能资源保护罪所面对的对象属于不特定的自然环境资源,具有不特定性和随意性,因此对于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罪的对象可以总结性的概括为是不特定的多数自然资源,并且侵害这些自然资源会对于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所生活的自然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第三种学说则是环保制度学说,该种学说表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其实是我國的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对于我国的相关制度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不利于相关制度的执行和发展。第四种专家学者的学说是双重客体学说,该学说表明危害环境资源保护罪所侵害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环境关系,具体而言可以将破坏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罪侵犯的客体看作业是人类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人类之间的社会关系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第五种学说是综合客体学说,该类学说表明破坏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指以上所有学说中关于该罪所列出的各种客体的综合体现,一个总结性的学说。

纵观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罪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轻易的发现关于该类罪名的客体,专家和学者之间的争论从未停止,并且至今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见解。具体分析可以发现,首先从制度层面,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罪最先破坏的是我国在立法中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对该项法律制度造成一定破坏。其次分析该自然资源保护制度可以发现,该类制度规范所保护的法益就是国家对于水资源、国土资源以及大气资源等众多自然资源的立法制度保护,从该角度去思考,又可以认定自然资源保护罪所保护的具体客体就是这些实际存在的自然资源。我国在立法过程中主要采用的就是该种观点,主要原因在于,首先从字面意思的表达可以发现,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罪的字面意思直接指向的就是犯罪行为对于自然资源的破坏,客体则当然是自然资源,法律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同时也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社会关系,并通过法律制度规范将对于该种自然社会关系的调整上升至法律层面。是为了减少和避免人类滥用自然资源,对于自然资源进行肆意的破坏的行为,对于人类认识自然、开发自然资源的相关行为起到国家法律制度约束作用。国家是管理者,制定本罪名是通过立法手段对于人类与自然资源的冲突进行调整的表现,因此触犯本罪首先破坏的是我国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保护制度,其次,本罪名和制度的规定内容而言,针对的是对具体的大气资源、土壤资源以及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保护问题,因此犯罪分子如果采用不法行为侵害本罪,破坏的则更具体的表现是对于相关自然资源的破坏,这种关系可以概括为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制度的约束可以上升为法律制度关系,通过法律制度来对此进行规范和调整,使得人类与自然能够和谐相处,保护自然资源,为了人类的生存创造更好的环境和生存条件。

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客观方面分析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的第二个方面是指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定义可以简单的解读为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形式,是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情绪的客观外在表现,主要包括在进行犯罪行为时的危害方式以及犯罪分子所做的危害行为以及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的相应的因果关系,研究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对于研究和分析该类型的犯罪表现具有重要意义。

从侵犯的客体角度进行分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两大类,分别是对于生态环境的侵害和破坏,第二种则是对于自然资源的破坏和践踏。在我国刑事法律相关的规定中,对于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有许多的具体描述,只要行为人触犯了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在行为的方式方面,主要分为两种行为,分别是举动犯和结果犯。首先,举动犯是指只要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相关行为即可构成本罪,不问结果如何。刑法对于该罪的一些行为的具体规范,只要行为人触犯刑法所列举或者这些被列举的同类行为都属于该种犯罪,对于该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并没有相关规定,对于该类犯罪主要针对的是相关的犯罪行为,忽视结果的表现。第二种是结果犯,主要强调的是此罪的犯罪结果,行为人施行犯罪行为,实际造成了危害社会和自然资源的结果才构成本罪,是对于犯罪结果的规制。

这两种犯罪行为方式的规范各有侧重,但都存在一定的漏洞,为此,我认为日后如果有可能的话,应该在犯罪行为方式方面增加对于危险犯的规定,更加严谨的规范犯罪行为。

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从字面意思表达就可以知道是指在一个犯罪过程中,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并且该主体应该为其所实施的行为负法律责任,接受刑法的制裁,经过社会的发展和法律规定的与时俱进的变化,该主体也从自然人主体逐渐扩大到公司单位主体的范围。

就犯罪的自然人主体而言,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是指在年龄方面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责任能力方面,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6周岁的人犯破坏环境自然保护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行为的,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行为的,也不负刑事责任。

针对犯罪的单位主体分析表明,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或者团体等。成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单位犯罪主要需要达到三个条件,分别是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作为破坏环境资源的决定是出于单位的整体意志,并非单位一员的个人决定;其次,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行为人只能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后一点,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行为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实施的。

四、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内心的想法和感受,对于自身的犯罪行为是否有明确的认识,对于犯罪结果所持的态度是故意、过失或者放任等,对于研究犯罪心理,修正犯罪规定的内涵具有重要意义。从我国的刑法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刑法并不处罚犯罪的想法,只有具备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心理,并且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的犯罪行为才属于刑法的处罚对象。就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犯罪而言,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都未规定无过失责任,而以故意或过失为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这一规定不仅与“无罪过即无犯罪”的原则相契合,同时也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在法律规定的领域有一个准则十分重要,贯穿于立法的始终,也即,主客观相一致,虽然我国并没有将该准则写入刑法条文,但其作为一项原则性的规定一直存在,因此我国始终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主客观一致原则反对仅单单就犯罪结果对行为人定罪量刑,而同时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综合考虑,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准则科学定罪量刑。环境犯罪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并不能违背我国刑法的基本准则,依旧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实行无过失责任,不利于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公民、单位依法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能源的生产经营行为是维持现代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合法行为,一定范围内的危险性是这类行为的固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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