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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发展背景下民商法的变化及创新的研究

2019-03-27王钰洋

神州·上旬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社会发展民商法变化

摘要:当前社会发展背景具有多样化,从经济角度来看,我国社会发展受经济全球化影响处于经济转型期;从科技角度来看,我国社会发展受信息技术影响处于信息化时代。本文主要基于社会发展背景对民商法的变化进行分析,并提出创新民商法的具体措施,希望为相关人员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推动民商法转型创新。

关键词:社会发展;民商法;变化;创新

前言:

随着信息技术与经济全球化的影响程度逐渐加深,民商法的价值作用在经济贸易中越来越明显,逐渐受到我国各方经济主体的关注。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我国相关政府人员应当结合社会发展背景对民商法的变化进行分析,并对其进行创新,促使民商法更加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帮助人们有效解决问题。

一、社会发展背景下民商法的变化

(一)内涵发生变化

目前,信息技术的应用范围愈来愈广,普及程度越来越深,我国国民生活水平与质量也因此得到极大程度的提高,对拉动经济增长、带动经济社会转型具有积极影响。在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企业经营者的注意力逐渐转移到民商法的安全效益上,过去国民对民商法的安全效益并不重视,所以民商法中关于安全效益的内容涉及较少,重点围绕安全支付展开,信息构成状态相对简单[1]。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民商法关于安全效益方面的内涵得到优化,除了安全支付问题,还增加了经营活动安全开展、商品安全进出口等内容,打破了传统民商法在时间与空间上的限制,为企业经营者与普通民众提供了较为广阔的交易平臺。

(二)原则发生变化

经济全球化发展格局对我国民商法的基本原则造成了一定影响。尽管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互动变得更加便捷,但是信息技术同样会带来信息泄露等问题,这就要求企业经营者在开展经济活动时,严格遵循民商法的安全原则,只有将安全原则置于主体地位,才能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维护交易双方的基本利益是民商法的主要目的,在当前社会背景影响下,民商法对平等原则和效益原则进行了改变,更加重视对双方利益和义务进行协调。

二、民商法如何基于社会发展背景创新

(一)创新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性原则

基于社会发展背景的民商法应对公平公正性原则进行创新,将经济活动所涉及到的各方主体纳入该原则保护范围,为其提供公平且公正的待遇,促使经济主体在贸易活动中的利益和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相关人员在创新公平公正原则时,应重点关注科学技术、交易平台、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等,力求所有经济主体所获得的市场信息具有一致性与对称性,保证经济交易环境公平透明。

2.安全性原则

信息技术是当代社会发展的主要内容,在信息技术快速普及的社会发展背景下,传统民商法的安全性原则已经无法满足经济主体的实际要求,为此相关人员应当对民商法的安全性原则进行创新。安全性原则主要是指对经济主体的交易过程进行安全保护,由于互联网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虚弥性强且隐私易泄露等问题,所以相关人员可以应当将信息保护作为安全性原则的更新内容,增加民商法的严密性与严谨性。

3.效益性原则

公平与效益通常存在矛盾关系,但这种关系是相对的,民商法的目的是维护各方经济主体的基本权益,这要求民商法根据社会时代背景对效益性原则进行补充和创新。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发展背景下,相关人员应当对民商法的效益性原则进行创新,并将效益性原则作为民商法的执行基础,令其能够充分反映出现代经济主体的意志,从而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二)加快应用范围的拓展速度

在当前社会发展背景下,想要真正发挥出民商法的作用,相关人员应当加快民商法应用范围的拓展速度,促使其与社会发展趋势、方向、现状保持基本一致。由于社会始终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状态,为了能够充分发挥民商法的优势和价值作用,相关人员可以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创新,在实践中对其应用范围进行拓展,提高对经济主体利益的重视程度,保证民商法能够覆盖所有经济交易活动行为。

(三)跟紧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

受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等先进信息技术的影响,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我国国民的生活水平和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互联网能够打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人们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流沟通,可以将交流范围扩大至全球,有利于加强各级经济主体的联系。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是对不法经济交易行为进行限制,目前的民商法只能对国内经济活动进行限制,面对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相关人员应当对其具体内容与管制范围进行调整优化,促使其向全球化方向发展[2]。

(四)科学调整面向对象

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具有明显的开放性和便捷性,其发展形式相对多元化,能够为经济活动提供十分广阔的交易空间,各方经济主体利用信息技术收集数据信息,能够突破社会发展形势的限制。互联网具有经济性,其信息传输方式和数据表现形式与传统方式相比变化较大,因而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类型的经济交易活动中。基于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社会发展背景,相关人员应对民商法的面向对象进行科学调整,提高民商法对互联网时代数据信息的重视程度,充分体现出信息版权掌控权、信息库专用权等,促使民商法能够充分发挥决定性作用。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快速转型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社会背景下,民商法为了与时代发展保持一致,内涵、安全效益、需要遵守的原则皆发生了改变。相关人员可以通过创新基本原则、加快应用范围的拓展速度、跟紧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科学调整面向对象等方法,对民商法进行创新,使其更加符合社会发展背景。

参考文献:

[1]毛珊珊,封静.刍议契约自由原则及其在中国民商法中的确立与发展[J].法制博览,2018(29):221.

[2]冯林.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探究[J].法制博览,2018(28):185.

作者简介:王钰洋(1986.8)女,陕西省西安市人,学历:法律硕士,法学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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