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性人性别变更权及其衍生权利限制与保护
2019-03-26王洁怡葛治华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王洁怡,葛治华
(浙江工业大学 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23)
近几年,部分国家或地区在变性人群体法律权利的争取上取得了较大进展。2006年6月,西班牙政府通过新提案,允许性倒错者在不必接受变性手术的情况下获得法律认可的变性身份。2008年6月,古巴政府通过变性合法提案,该提案规定性别认知障碍者可以接受免费的变性手术;2009年11月,我国卫生部办公厅颁布《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手术规范》),《手术规范》对手术对象、手术实施条件等作了明确规定;2011年,澳大利亚政府允许个人在护照、婚姻证件和死亡证明上使用第三性别①“第三性别”原意指男性中的弱势群体,现在是指跨性别者、双性人、变性人等,是除男女两性外的所有性别。。2013年11月,德国承认“第三性别”,德国公民的出生证上增设空白选项;2014年4月,印度最高法院承认包括变性人和易装者等在内的跨性别族群为法定第三性别;2016年8月,泰国新宪法草案通过全民公投,承认第三性别并保护第三性别人权;2017年2月,中国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出台《性别重置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一步提高性别重置技术的医疗质量控制标准,保护变性人的医疗权利;2018年5月,巴基斯坦通过法案,承诺对变性人在该国享有基本权利,法案将歧视和骚扰变性人视为犯罪。纵观全球,部分国家或地区在性别认同及性别变更的法律权利保护上已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在“性别变更”后所产生的衍生权利保护方面仍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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