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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案件传播中的二次伤害现象

2019-03-21杜程程

传播与版权 2019年5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受害者职业道德

杜程程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在新媒体时代,人们通过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获取信息,信息的传递变得十分容易。在这种环境下,一些媒体为了吸引流量,获取经济利益,试图迎合一些人的低级趣味,在犯罪案件的新闻报道中加入低俗的内容。这样的做法不仅给受害者带来心理上的再次伤害,同时还会使媒体丧失公信力。因此,新闻媒体应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在对犯罪案件进行报道传播时,应注意保护受害者及其家属,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一、犯罪案件传播中二次伤害的表现

犯罪案件报道是指通过新闻媒介对犯罪案件的发生、侦破、审判处理等情况向社会公开传播的事实的信息。对犯罪案件进行新闻报道是我国社会新闻的一部分,媒体报道犯罪案件是为了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配合相关部门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加快我国法治建设进程,构建和谐社会。但与此同时,媒体报道犯罪案件也可能给社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二次伤害。在我国犯罪案件传播中,媒体容易造成的二次伤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采访过程中的伤害、报道过程中的伤害以及传播后造成的伤害。

(一)采访过程中的二次伤害

犯罪案件发生后,很多媒体为了发布独家新闻,或者吸引关注,往往努力挖掘犯罪案件中的细节信息,因此强迫受害者不断回忆惨痛经过,引导受害者一遍又一遍地描述受害场景,甚至是当受害者拒绝回忆时,媒体还用敏感词汇进行言语刺激,用镜头记录受害者的激烈反映,在这过程中可能会导致受害者伤心崩溃。

在报道犯罪案件时,一些媒体还会采访受害者的家属,询问家属的感受,希望通过拍摄受害者家属悲痛欲绝的场景来引起受众的同情心,这种行为对受害者家属造成了伤害。

(二)报道过程中的二次伤害

在犯罪案件的文字报道中,一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往往使用敏感、有倾向性的文字来做标题或是形容受害者。除此之外,在犯罪案件的视频报道中,一些媒体没有注意对受害者的隐私进行保护,公开其声音、容貌,甚至是家庭住址和电话,侵犯了受害者的隐私权。还有媒体直接放出犯罪画面,如报道校园欺凌、强奸杀人案件时,放出受害者衣物被撕扯、血腥等画面,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不良影响。

在“汤兰兰案”的报道中,澎湃写了一篇推送文章《10年前,14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然后失踪了……》,新京报次日发表时评《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这两家媒体都在文中曝光了当事人汤兰兰的个人户籍信息,且多次写到:汤兰兰在哪里?这样的报道不仅没有起到帮助受害者的作用,反而将受害者的信息公之于众,甚至呼吁全网对受害者汤兰兰进行人肉搜索。

在这个案件中,澎湃新闻发表的报道,且不论观点对错,仅仅从公布受害者信息这点来看,其就是不专业的,更是不道德的。媒体应有自己的道德底线,要承担起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责任。

(三)传播后的二次伤害

在新媒体时代,忘记变得困难。原本可以随着时间的流逝淡忘的不好的事情却被互联网大数据保存了下来,加上搜索信息的便捷,一旦出现一个事件,此前相类似的事件就会被媒体或是网民翻出。当一个人努力想忘记自己过去遭遇的不幸时,媒体却又对当初的案件加以报道传播,让受害者不断回忆起当初的悲惨遭遇,带给受害者二次或是更多次的伤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受害者的被遗忘权得不到保护,忘记变得困难。

二、造成犯罪案件传播“二次伤害”的原因

新媒体时代,媒体在对犯罪案件进行传播时屡屡造成二次伤害,要想避免二次伤害,应深入分析致使媒体在传播犯罪案件时造成二次伤害的原因。

(一)媒体原因

1. 媒体人的职业道德欠缺。近年来,各式各样的媒体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这种环境下,市场对媒体人的需求量很大,因此从事传媒活动的门槛变得更低,很多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编辑人员进入媒体。他们从事传媒活动主要是为了赚钱,他们专业素养不高,因此在写文章时没有职业道德的束缚,只追求文章的浏览量,就很容易在语言上“出问题”。比如使用敏感、媚俗的词语做犯罪案件报道的标题来吸引读者,尤其是在有关“性”主题的犯罪案件中,编辑常使用容易让人产生联想的露骨词语。

2. 网络平台把关不严。在互联网时代,由于互联网高度的开放性,任何网民都可以成为媒体人,编辑、转发等行为变得更加简单,一条新闻经过不断复制、转发,就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极大的关注度,但网络上的各种传媒平台缺少管理者对传播的信息进行审查和把关,因此很多网络新闻编辑者为了吸引关注,在报道犯罪案件的新闻时会对事实进行编撰、加工,或是披露案件细节等,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比如在“滴滴空姐遇害案”中“二更食堂”写了一篇文章,不顾受害者与其家人的情感,用词低俗,甚至出现不堪的色情想象。但这样的文章在朋友圈却被频频转发,尽管文章中有很多低俗的词语和虚假的描述,由于平台管理者对文章的内容没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再次带给受害空姐及其家属伤害。

(二)社会原因

1. 媒体间竞争激烈。在这个时代,媒体间的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一些媒体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不惜一切代价吸引受众,博得关注。在犯罪案件的报道中,一些媒体人为了写出“10万+”的推送信息,往往在有关“性”的案件报道中添加低俗的内容,在有关“凶杀”的案件报道中曝光残忍的作案细节,使报道内容过度娱乐化。为了经济利益不断消遣受害者或是受害者家属,甚至不惜伤害他们的情感。

2.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保护受害者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不受侵害已有法律依据,但对受害者被遗忘权的保护还不够。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虽然已经有部分借鉴被遗忘权的内容,但仍需细化。

被遗忘权是用于个人信息数据被不当获取或使用时的救济制度。该概念首次于欧盟2012年出台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被提出: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与其个人相关的资料信息。该权利也被称为擦除权。

“在我国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以及近200多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数量上较多,但是规定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导致在适用上有困难。同时,由于大多数条款规定较为抽象,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对受害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强。”

三、如何避免犯罪案件传播中的二次伤害

(一)媒体层面

1. 提高记者的职业道德修养。在新媒体时代,应加强对媒体人的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其人文精神,要做尊重事实同时富有“人情味”的媒体人。首先,作为媒体人,有义务也有责任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将自己所看到的新闻事实第一时间传递给受众。在报道犯罪案件时,不能以制造虚假、低俗的内容来谋取私利,给受众和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其次,要尊重受害者及其家属的隐私权,这既是媒体人的职业道德,也是做人的基本原则。在采访中,要处理好自己与采访对象的关系,对被采访的受害者予以尊重和保护,不能因为采访而给他人的生活带来困扰与不便。最后,媒体人应该多些人文关怀,在报道犯罪案件时,当新闻报道和人道主义发生冲突时,要有衡量的标准,多一些善良,少一些伤害。

2. 完善网络媒体的内部审核机制。如今的网络环境非常复杂,网络媒体平台应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从采访、写作、编辑三个环节入手,严格把关,确保犯罪案件的报道内容真实,同时又没有损害受害者的权利。”①平台管理者在审核时应注意传播内容的舆论导向是否正确,要禁止传播带有侮辱性词汇、具有情感倾向的报道,努力避免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二)社会层面

1. 法律约束。国家应该完善新闻法律法规,有选择性地纳入部分被遗忘权的内容,完善我国现行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要求媒体在传播有关受害者的内容前需要征得受害者或其家属的许可,同时要加大对新闻媒体滥用权力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的行为的惩罚力度。各个媒体在进行新闻活动时都要在法律的约束下展开,采访、写作、编辑等环节都应严格规范,从根本上避免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2. 受众监督。在网络时代,公众有自由表达的权利,当新闻媒体侵害自己的利益时,公众应勇于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尤其是在犯罪案件的传播中,受害者如果受到了新闻媒体造成的二次伤害,可以通过信访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公众应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拒绝新闻报道中的低俗内容,当发现一些犯罪案件的报道内容不当时,可以向平台负责人反映,进行举报。

四、结语

在新媒体环境下,犯罪新闻的报道往往容易在采访过程、报道过程以及传播过程中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造成二次伤害的原因主要来源于媒体和社会两个方面。要想避免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媒体应该提高从业者的职业道德修养,完善内部审核机制。同时,国家要完善新闻方面的法律法规,受众也要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做媒体的监督者。

总之,媒体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应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对犯罪案件进行传播时,要正确运用话语权,保护受害者的权利,而不是对受害者进行又一次的伤害。相信在媒体、政府、受众的共同努力下,犯罪案件传播中造成的二次伤害会逐渐减少,受害者的权利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注释:

①参见查永清:《论新闻话语暴力二次伤害现象》,载《今传媒》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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