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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肖像权的保护

2019-03-21谭子恒周熙莹

传播与版权 2019年5期

谭子恒,周熙莹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00)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传统肖像权在网络时代有了新的发展并产生了更加丰富的内涵,甚至有学者提出了“网络肖像权”的概念。从权利的本质上来看,“网络肖像权”并不是一种独立于肖像权的一种新型权利,二者的核心本质是一样的,但不能把二者等同视之,不能以老眼光来对待互联网时代肖像权侵权行为引起的新问题。互联网对传统肖像权保护造成的冲击和影响,正好再次引发我们对肖像权保护的思考,以此促进肖像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肖像与肖像权

(一)肖像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肖像的概念做出具体界定,学界对肖像在物质载体上所反映的内容也有争论。有一种观点认为,肖像必须反映人的面部特征,而不等于自然人形象本身。[1]王利明则认为,肖像是指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及其所享有的人格利益。[2]王泽鉴、张俊浩也持有相同的看法,认为应当对肖像做从宽解释,即肖像的形成并不必须包括自然人的五官或者面部形象。笔者认为,对于肖像的认定范围不应当局限于自然人的面部形象,而应当扩充至人的整个外貌形象,面部形象只能算是认定的内容之一。只要对自然人形象的刻画足以使他人联想到肖像权人,那么就应当认定为肖像。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对肖像权利人的保护。综上,笔者认为肖像是指通过各种物质载体展现自然人的外貌特征的视觉形象。

随着网络通信和传媒技术的发展,肖像不再局限于通过物质形态的载体来进行呈现,而可以通过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等平台展示和传播,这样便产生了肖像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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