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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明代的法律制度如何实现重典治吏

2019-03-20刘飞

西部论丛 2019年10期
关键词:酷刑

刘飞

摘 要:明朝一代,以严刑峻法、反贪治吏著称于世。开朝太祖朱元璋,历经有元一代,朝野混乱不堪,吏治腐败,地方割据各自为政,最终政权动荡,以致被农民起义军推翻。其决意覆辙不可重蹈,整顿纲纪,加强中央集权,其要害在于治吏。使明朝官吏成为君王忠仆,使之不敢稍加纵贪,唯唯诺诺、如履薄冰,自然民心相向,朝廷稳定。

关键词:明律 治吏 酷刑 重典

一、背景及立法思想

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晚期的一个重要王朝,明朝的立法承接了一众前朝的经验教训,也启发了清王朝法律制度的确立。

明朝是以朱元璋为首的农民起义军推翻暴戾腐朽的元朝政权而建立的,战争结束后,农民军首领朱元璋深刻反思了元朝覆灭的原因,并总结出自己的治国思想。

朱元璋出身贫寒,饱受民间疾苦,深知百姓遭受的朝廷鞭挞,更明白老百姓对元朝官吏的憎恨。这样一位布衣天子骨子里就怀着对贪官污吏的极度憎恨。

另外,朱元璋认为,元朝覆灭的原因是纲纪废弛导致法令不得执行,引发吏治失败,中央及地方官员横行霸道、腐败欺民,朝野上下各自为政、混乱不堪。各地割据起义军队势力日盛,最终群起攻之,元亡。明朝建立初期,社会矛盾并没有完全消失或者缓和,社会经济凋敝,百姓怨声载道,各地割据势力在战争中得到壮大,朝廷内部斗争激烈。朱元璋认为此为乱世,“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的思想被朱元璋接受,这就更加坚定了他颁布严刑峻法、重典治吏的决心。

朱元璋汲取元及前朝经验教训,认为只有颁布重典并保证实施才能实现国家治理,而洪武年间,朱元璋先后制定《大明律》、《大明令》、《大诰》、《教民榜文》、《问刑条例》以及《明会典》初编等,这是明代最基础、最重要的全面立法,[1]这也深刻影響了明代的立法。于是,“重典治国”成为了明代立法的指导思想。

二、治吏以治民

治吏是为安民,安民是为稳固政权。吏治从基层到中央的溃烂,成为元朝覆灭的重要原因,朱元璋作为时代的亲历者,坚定决心重抓吏治,用重典规范明朝官吏,缓解百姓疾苦,争取民心向归,政权稳定。

封建专制制度,崇尚皇权至高无上,皇帝作为唯一最高统治者,“受命于天”,“行天之命”,但是,君王治理国家不是自己一个人就够了的。他需要建立自己的朝廷,需要有自己的王朝架构,需要官吏,需要官吏秉承自己的意志对社会、民众进行管理和治理。

皇帝是几乎无法直接与老百姓交流,无法实现直接治理的。那么,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吏,便是君王意志的执行者和形象代言人,如果这个执行者和代言人没有挑选好,那么无疑,君王的意志无法顺利传达,君王的治国理念也就无法实现。

如何挑选好的意志执行者和形象代言人,如何节制执行者和代言人防止权力腐化,便是治吏需要考虑的事情。所以说,只有先治吏,才能治民。

三、立“重典”

明太祖朱元璋非常重视用法律制度来规范朝纲,立国伊始,便开始着手筹备立法工作,用三十年的时间,亲自参与,最终完成《大明律》的制定。朱元璋设立了专门的立法机构,以李善长为首的二十人左右,又推行法律制定进谏号召,命当朝儒臣日进二十条制律建议,朱元璋亲自审阅斟酌、参与修律制律,立法工作讲求简当易晓,修律工作则在明王朝长期的惩贪工作中不断完善。

《大明律》可谓是封建立法史上的里程碑作品,耗时日久、完备详细,类目清晰、体例众多,尤其是在洪武年间、大规模惩治贪赃和诛戮反逆的政治风暴以后,《大明律》被重新审视和修订,是一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易于往、精神严明于昔的封建法典。

如果说《大明律》是一部针对明朝一代整体臣民的法典,那么明朝的其他法律就是治吏性较强的,这些法律条例都是在《大明律》以外,皇帝另行制定颁布的,其中附在《大明律》之后的《钦定律诰》并不太明显,后期编纂的《明大诰》就是一部明显的重典治国的产物了,《明大诰》是朱元璋鉴于明初风气下作、徇私暴戾、百姓可怜、罪犯日兴的严峻现实,决定重典惩治贪佞奸顽。

《明大诰》主要编纂了两部分内容,惩治犯罪的案例和对付罪犯的刑罚。主要就是要用刑罚的威慑力镇压臣民反抗思想,不仅如此,《大明诰》明确地将贪官污吏作为打击对象,对于打击官员贪污奸顽的内容占了整个律法内容的7成以上,各类酷刑多不胜数,重典治吏的主题跃然纸上。

《大诰》的颁布,一时间,天下讲读,朝廷更是颁布命令,户户一本,对《大诰》的学习要从学堂教学、科举考试开始抓起。

《大诰》颁布后一直到洪武三十年,才抽调主要内容并入《大明律》,而后至建文皇帝、永乐朝,开始减轻重典峻法以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统治。

进入明中叶以后,制定了《问刑条例》来补充司法审判方面的时代需求,其中增加了官吏执行不力方面的处罚。至明英宗年间,开始制定《明会典》,本部法典的完成标志着明朝行政法律体系的完成构建,《明会典》分述了各大行政机构的权限设置、礼制和官吏制度,将行政管理制度和行政法令汇编到一起。

四、专权与建制

明朝建朝以后,加强中央集权、确立职官管理制度、行政监察制度等,也直接间接地凸显了明朝的“重典治吏”。

朱元璋废丞相、去行省,设内阁、立三司,削弱相权和地方权力,将各行政机关职权专一化,提高了行政效率,且便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和操纵。同时,又设立了行政官员选拔制度、考核制度和监察制度,整套的行政管理制度更方便了对官吏的管理。

配套于行政管理制度方面的立法在洪武年间和英宗朝都有体现,洪武年间的《宪纲总例》、《纠劾官邪规定》、《出巡事宜》、《巡抚六察》、《巡按六察》,英宗朝的《宪纲条例》,都在行政监察方面加强了规定,行政监察的工作加强使得吏治更加严密。

参考文献

[1] 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年版,第746页 。

[2] 张晋藩:《中国刑法史》,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3]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七卷, 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

[4] 肖建新:明初法律的二重构建——兼论朱元璋的法律思想,法学杂志,2010年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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