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入鞭刑的可行性研究
2014-08-21刘玉峰
青年与社会 2014年15期
关键词:可行性
【摘 要】2013年1月29日,全国人大代表陈伟才在列席广东省人代会提出引进新加坡的“鞭刑”的建议。这一提议引发了热烈的讨论。文章将从鞭刑的概念、历史沿革着手,详细阐述鞭刑是否属于酷刑,分析当前我国引入鞭刑是否具有可行性。
【关键词】鞭刑;酷刑;可行性
一、鞭刑概述
(一)鞭刑的概念
鞭刑,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刑罚方式。这种刑罚的执行是用竹子或者其他材料制造的鞭子鞭笞犯人的臀部,由于是直接针对肉体的刑罚,严重时受刑者会皮开肉绽。基于这种刑罚的特殊性和直观暴力性,除了新加坡等少数国家以外其他国家早已经废除了这种刑罚措施。
(二)新加坡鞭刑的适用范围
当然,在新加坡,这种严厉的刑罚方式并不能随意适用的,其适用范畴有明确的规定。
1. 从适用对象上看,鞭刑只适用于50 岁以下的男性,并且在行刑前要经过体检,妇女、被判处死刑的男性犯罪人、法院认为年龄大于 50 岁的男性犯罪人不得被适用鞭刑,这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从适用数量上看,对成年罪犯同一时间执行鞭刑时最高不得超过 24 鞭,对青少年犯最高不超过12鞭。
2. 从适用范围上看,不是所有罪都能够被判处鞭刑的。《新加坡刑法典》中规定可处鞭刑的犯罪包括:国家法律规定的海盗罪、刑事杀人罪、故意重伤害罪、绑架、强奸罪、敲诈罪、抢劫罪等。由此可见,新加坡刑法中的鞭刑适用的主要对象是实施暴力犯罪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实施犯罪的人,而鞭刑恰恰是“以暴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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