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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扣除制度中家庭保障问题研究

2019-03-18李聪

卷宗 2019年5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

李聪

摘 要:当前从个人所得税税制方面来说,费用扣除问题非常重要,它不仅对应纳税的税额高低起到直接的调节作用而且是国家机关征税基础和结构的反应,更体现了一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人文关怀。本文首先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深入理解与调查中国原有个人所得税税法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关于专项扣除制度方面的情况,其次以量能课税原则为依据分析了我国原有个税制度的不足之处以及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度对原有制度的改革和重要意义,最后结合了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合理性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量能课税原则;税收指数化

1 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原有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不再适应这种发展,费用扣除制度中家庭保障在立法上存在不足,在研究时应当对美国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的研究现状进行深入学习,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从颁布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以及增加财政收入上发挥着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该法在实践运用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在费用扣除制度上,也就是在收入的基础上扣除取得收入必须的成本费用,扣除维持基本生活的费用以及扣除国家政策鼓励的特别费用以后,将其剩余额进行计征税收的制度。考虑到家庭保障在中国的重要性,本文研究旧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不足之处、新个人所得税费用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费用扣除制度的重大改革和现实意义。

2 我国原有个人所得税法关于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下居民的整体消费水平在提升,但国家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中扣除制度并没有跟上居民的支出水平,使得很多人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尤其是中年人,生活压力进一步加大。下面就来具体描述一下我国原有个人所得税法扣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1 扣除制度范围过窄且没有合理的调整机制

根据这么多年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制度的规定,不难看出,只涉及了独生子女医疗和养老中这些部分,扣除范围十分狭窄。主要没有能够充分考虑到纳税主体之间的个体差异,比如健康情况、继续教育等因素。也没有将个人放到一个完整的家庭去考虑,比如赡养老人、教育子女和贷款购房等。这些是属于广大人民共同的税收痛点,都强烈期待能够进行扣除,然而我国原有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没有涉及。并且在家庭保障方面没有固定的调整机制以及固定的调整标准,经济的发展使得扣除制度需要不断调整,然而对于在具体的什么情况下需要调整、通过怎样的方式方法进行调整以及调整后会产生怎样的效果与影响,这些在原有的个人所得税法中都是没有具体详细地规定的,使得该制度并不符合税法应具备的灵活性与稳定性这两个性质,从长远角度和可实施的角度来看,建立固定扣除制度的调整机制具有深远的意义。

2.2 以个人为课税单位不能体现真实纳税能力

参照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现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是根据纳税义务人的纳税能力来制定扣除制度的,尤其是考虑到家庭因素,将家庭作为一个整体,跟我国的税法制度大相径庭。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是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来申报的。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只考虑单个人的收入,不考量该纳税人在日常生活中住房贷款、医疗费用等特殊性的必要消费支出,也不考慮纳税人是否需要抚养子女或者赡养老人。另一方面,在纳税申报时,纳税人的各种收入不存在任何重叠,既不能把所有的收入加起来进行综合纳税申报,也不能定期申报。纳税人必须根据不同的收入扣除不同的费用,并在不同的纳税期间纳税。个人申报既不能反映纳税人家庭的税收能力,也不能衡量个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个人家庭情况差异大加上总是滞后于经济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损害了一部分纳税人的利益,加重了他们的税收负担,尤其是工薪阶层,他们作为国家发展的中坚力量,尤为艰难,因此,非常需要科学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尤其是完善家庭保障这部分。

3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改革之处和重要意义

3.1 从个人为单位改为以家庭为单位,对家庭生活保障有重要意义

过去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对于专项附加扣除方面是没有规定的,计征基础就是个人收入额度,并未将家庭负担因素考虑进来,这样实施起来简单易操作,但对于个人所能承受的实际税负并没有给于应有的考虑。中国自古以来对家庭的观念就很看重,共同劳动以后慢慢地共同积累一定的财富,然后一起去消费,这是每一个家庭共同的特性,因此,在考虑扣除费用的时候理应考虑家庭,将原有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式改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联合扣除机制应该减去家庭生计这部分的费用,这也是因为对于纳税人而言,生计费用是其与家庭人员在社会上生存所必需花费的成本,也是为了纳税人作为劳动力需要付出的成本。加上,因为纳税人的收入常常不仅仅是满足自身生存的需要,有的时候还要赡养老人、抚养小孩等等,所以在考虑生计扣除的时候就应当充分考虑到每个家庭成员的基本开支。因此,即便两个收入相同的人,也应当去看他的婚姻状况、家庭中有无子女以及子女的人数、有无需要赡养的老人及其人数,这些或多或少都会影响一个人的纳税能力,因此应该将家庭这个概念引入到专项扣除中。

3.2 从以收入额为计征基础改为以相对个人相对净所得额为计征基础,更符合量能课税的税收原则

量能课税原则是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量能课税,是根据负担能力的大小来确定税收负担水平。然而值得思考和讨论的是何为负担能力的大小,是应该以收入水平为衡量标准还是以收入减去家庭生活基本开支剩余所得额来衡量?作为广大纳税主体我们认为应该是后者。因为纳税人一般得先付出一定的成本和费用,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损失,才能得到一定的收入,另外,这笔收入纳税人还要用来满足家庭的一些基本需求。为此还需要将纳税人用来满足家庭生活基本需要的支出和为获得收入而产生的成本。也就是说费用扣除制度以是个人相对净所得额为计征基础。防止征管机关过度征税。

总体上,对于确保我国公平公正地征收税款方面来说,量能课税原则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其并不是由税负模式决定,也不是由纳税人为国家做出的贡献程度大小来决定,而是依据纳税人的个人能力大小来征税。这个能力大小又直接与纳税人的收入挂钩,适当地考虑家庭因素进行扣除部分费用,真正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

3.3 降低了纳税主体的纳税负担

以一个生活在北京市、税前收入一万元、有两个未成年子女、一个需赡养老人、且有房贷的独生子女为例,我们来对比一下税改前后的应纳税额:税改前,工资10000元,如果按实际收入作为缴费标准,扣除个人应缴社保费用及公积金费用,应纳税额为251.67元,实发工资9365。税改后,工资10000元,减去1000元子女教育费,减去1000元住房贷款,减去2000元赡养老人费用,应纳税额为18.5元,照比之前税负减少了233.17元。

3.4 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于国际逐渐接轨

纵观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都适用了以家庭为单位的扣除制度,其税负远远低于我国大陆地区,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对我国大陆地区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新的税制改革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国际接轨具有重要意义。

4 结合实际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以及发展建议

4.1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家庭联合扣除机制

基于我国基本国情,不可能完全摒弃原有的扣除模式,所以可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扣除机制,即在原有的扣除标准上加入关于家庭保障方面的列举扣除。标准扣除额是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的,包括配偶、子女和赡养的老人。列举扣除额则包括了住房、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医疗等有关的支出,这些都属于特别扣除,即根据家庭特殊情况进行扣除。这些费用或多或少影响着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但分门别类内容比较庞杂,因此就需要申报,提供凭证,再进行扣除。

4.2 配套制度的改革

一是申报制度改革。在申报制度上,提倡建立以家庭申报为主,以个人申报为辅的申报制度。一方面,以家庭为报告单位,即综合家庭在某一阶段获得的总收入,扣除所有家庭成员的免税额或其他扣除标准,并将扣除后的剩余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就是进一步完善个人申报制度。个人申报就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放在首位,为了监督纳税者更好地申报纳税,建立纳税申报制度,纳税者“自核、自填、自缴”,到年终的时候与综合申报结合起来,这样做能使所征税款更加準确且及时,同时,还需要设计合理有效的申报系统,并将申报方式统一化,争取科学、有效的申报服务系统,最大化地预防纳税人偷税漏税,进而高效地完成税务申报工作。二是建立个税税收指数化制度。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使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上推行税收指数化很有必要。

综上所述,要彻底地让个人所得税发挥其自身的调控作用,以最少的费用换取最准确而及时的税收成果,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税收效率。另一方面,充分依据量能课税原则,为了实现税收的公平,应当将税收的负担公平地分配给具有不同能力的公民,使得纳税额与其实际经济负担能力相适应。除此之外,税收指数化也是这样一项有利于纳税人的政策,尽量避免因为通胀带来的赋税压力。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原有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费用扣除制度在家庭保障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扣除制度范围过窄且没有合理的调整机制,课税单位是个人并不能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中国当今社会人民真正的税收痛处并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可见原有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制度已经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了,而2019年即将实施的新的专项扣除制度应运而生,它是时代的产物,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通过阅读相关文献,了解国外的先进做法并结合了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建议,更好的诠释了量能课税原则作为费用扣除制度中家庭保障的理论依据,希望能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家庭联合扣除机制,并且配套制度也能相应改革。综上,为了让个人所得税法能适应经济的发展,希望在立法上能持续改进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利国利民。

参考文献

[1]黄国俊.例解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兼谈相关税法“盲点”[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11):106-112.

[2]隋毅,黄凤羽.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02):1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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