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分配”的税法规制:思路与局限
2018-03-07侯卓
江汉论坛 2018年2期
摘要:税法规制的效力建立在全面、准确把握各类收益的基础上。“法外分配”的存在制约了个人所得税法等制度规范的功能发挥。无论隐性收入还是非法收入,因其“收益性”而具有“可税性”;现行税法不拒斥对其征税,但在适用法律时可能存在逻辑不自洽;经济观测和税务管理等因素使之很难被“应征尽征”,从而造成国家税款利益流失、主体之间分配失衡。就规制思路而言,个人所得税法、其它税收实体法及税收征管法各有作用空间;论及“治本之策”则尚须从收入分配机制入手,实施系统性变革。税法规制应嵌入国家治理体系始可高效发挥。
关键词:法外分配;可税性;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税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8)02-0136-09
税法规制如欲高效实施,前提是税法制度周延涵摄现实中的各种收益形式,如果大量的分配行为、分配关系游离于税法规制的“法网”之外①,分配规制便有落空之虞。近年来,我国收入分配失衡愈益引起各界关注,“法外分配”的大量存在、及其对分配正义的破坏,为人所诟病。概言之,“法外分配”的诱因至少有三:一是由于立法技术等环节的瑕疵、或是现行税制滞后于客观实践的发展,导致税法规制无法完整涵盖、高效回应现实需求②;二是税法虽为重要的“分配法”,但终究也只是“分配法”体系之一环,有许多分配问题是其鞭长莫及的;三是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有其限度,纵是制定精妙、协同得力的“分配法”体系,也无法涵盖现实中所有的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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