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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及其对当代立法的启示

2019-03-08史渤玉

西部论丛 2019年5期
关键词:启示

摘 要:“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是我国古代刑法中规定的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罪行的制度,该制度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在新中国成立后,该制度作为封建残余的糟粕加以废除。然而,在如今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追求法律人性化的时代背景下,“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是否有其回归的可能性,本文将试以分析。

关键词:亲亲得相首匿 当代立法 启示

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物证的取得得到了良好的发展与提升,许多案件在没有证人证言的情況下,仅仅依靠物证便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条,物证地位日益突出,证人证言的地位逐步退隐,这种局面的形成也为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适用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一、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产生。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推崇的亲属之间在犯错时也应体现相互尊敬的思想,认为卑幼应当维护尊长的权威。秦代对“公室告”和“非公室告”进行区分,也反映了对亲属之间犯罪的特殊规定。“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在汉代时正式写入法律,唐律中将其发展扩大为“同居相为隐”制度。清末时期中华法系受西方思想的冲击开始解体,但“亲亲得相首匿”制度依旧得到了保留。

(二)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基本内容。“亲亲”指亲属之间,“得”是指可以、应当,“首匿”是汉代确立的一项罪名,指主谋藏匿罪犯的行为。“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就是规定除谋反、大逆外,其他罪行亲属之间均可相互包庇隐瞒,且不受法律处罚。

(三)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立法现状。“亲亲得相首匿”制度不仅在我国封建制度中存在,在国外的法律规范中也可以找到与之精神相应的规定。作为英美法系的典型国家,英国和美国国就规定了“夫妻关系作证豁免权”,大陆法系中的德国、西班牙、奥地利也纷纷规定了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罪行的特权。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将证人划分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显然没有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排除在外。

二、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法律价值

(一)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有利于体现法律的人性关怀。人之所以与其他生物有所区别,一方面在于人的社会从属性,一个人的生活成长更是离不开周围社会关系。而我国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民族都更重视血缘关系,当家族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冲突时,首先想到的是对自己的家族关系进行保护,这是人的天性,无关乎伦理道德。因此,“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规定是出于对人性的一种关怀。

(二)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有利于犯罪者的改造和回归社会。法律的作用不仅仅是惩治犯罪,还同样具有教育与感化的功能。对于犯罪的调查中发现,罪犯中有一部分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心理问题,这些心理问题往往导致犯人对社会存在一定的反抗情绪。所以,“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存在可以让罪犯感受到来自家庭与社会的温度,有利于唤醒其内在的良知,从而帮助罪犯更好地接纳社会、融入社会。

(三)亲亲得相首匿制度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相通之处。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而家庭关系相对于其他社会关系更加具有私密性,家庭关系的牢固程度也决定着社会的稳定情况。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包容与保护,这一本质不能因犯罪的特殊性有所改变,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指责甚至告发,不利于稳定家庭关系的构建,也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程度大大降低,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是出于对人伦亲情的认可与保护,犯罪者亲属往往需要在人性与法理之间做出两难的选择,由于法律的强制作用,亲属需要承受着良心的不安协助司法人员对犯罪者予以制裁。因此,兼顾人性与法理的规定会使人民对法律更加敬重,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三、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对我国现代法律的启示

(一)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的缺失。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窝藏、包庇罪均采用了“一般犯罪主体”的规制形式,并没有把被帮助、被窝藏包庇的亲属排除在外。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显而易见,犯罪者的亲属同样具有作证的义务。而犯罪者的近亲属大多数从主观上并不愿意出庭作证,其提供的证词的真实程度往往较低,因此,实际操作中的效果远比法律预期的要低。

(二)我国刑事法律引入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必要性。现代刑法中提出了“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犯罪者的亲属,出于对犯罪者的保护以及对自身家庭利益等方面的维护,显然并不想为犯罪者提供证词,这就与“期待可能性”理论存在一定的偏差。另一方面,因刑法本身的强制性与严厉性,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尽量减少刑法的使用,而出于保护亲属的目的实施的包庇等行为虽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因其主观方面并非恶意,将这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理难免有背刑法的“谦抑性”。

(三)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与实践适用的可能性。首先,我国关于亲属之间的盗窃不按犯罪处理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精神,将亲属之间视为一个整体。其次,我国现行《刑法》中有一项排除性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条但书条款为“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适用提供了理论基础,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的行为显然危害不大,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另一方面,刑法除了惩治犯罪外还有保障人权的作用,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同样受其保护,“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同样有利于保障人权。而且,随着现代刑事科技的不断进步,亲属的口供已不再是案件的重要突破口,许多案件仅靠物证便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

结 语

“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在我国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其理论精神也与当代的一些学说观点不谋而合,足以证明该项制度具有其存在的意义。尤其对于中华民族这样一个重视血脉的民族来说,家庭关系更是具有非凡意义,由此可见,该项制度对于当代立法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 宋雨谣.我国刑法引入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及必要性分析[D].兰州大学,2012.

[2] 王玎,李祝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及其在当代的适用[J].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7(01):126-130.

[3] 杨晓萍.论“亲亲得相首匿”的现代法律价值[J].法制与社会,2008(33):361-362.

[4] 邢桂霞.汉代“首匿罪”的历史考察——兼论“首匿”与“亲亲得相首匿”二者之关系[J].法制与社会,2008(31):360-361.

作者简介:史渤玉(1996.06-),男,汉族,河南周口人,郑州工商学院人文艺术学院2017级法学(专升本)专业在读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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