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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社会治理思想及其当代意义

2019-03-05

江西社会科学 2019年6期
关键词:马克思国家

马克思社会治理思想来源于对空想社会主义的扬弃、市民社会本质的认识和对巴黎公社社会治理的经验总结。马克思社会观的核心是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社会治理思想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自主治理,体现公平正义、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现社会治理的条件和途径,包括增加生产力总量、坚持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满足民生需要以及各项制度的完善。这为实现新时代社会治理创新的转变提供了理论依据。当前,我们需要以马克思社会治理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和体现公平正义,完善“五位一体”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和提高社会治理“四化”水平,以真正实现社会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

目前学界对马克思的社会建设思想和社会管理思想研究较为深入,而对马克思社会治理思想的研究往往寓于他的社会建设思想和社会管理思想之中。作为马克思理论的组成部分,马克思的社会治理思想在《资本论》《德意志意识形态》《论犹太人的问题》《哥达纲领批判》《法兰西内战》和《共产主义原理》等文本和一些讲稿及书信中有过重要的论述和深刻的见解。当前,我国引入西方各种社会治理理论并运用于实践,但由于国情和社情不同,西方理论不能较好地解决社会治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从马克思关于社会治理思想的丰富内涵中汲取养分,梳理和总结马克思的社会治理理论,认识其来源、核心思想和价值目标,分析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社会治理和市民社会的关系以及实现社会治理目标的条件、途径等,指导我们的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不断进步。这对促进新时代社会治理创新的理念、目标、机制、方法和途径等方面的转变,提高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实现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社会治理思想的理论渊源

(一)对空想社会主义关于社会治理思想的扬弃

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对社会管理进行了论述。圣西门设想建立“实业制度”,“把选举适当人选充当人类的伟大领袖的权力交给全体人民”。[1](P22)他设想由科学院编制计划,实业家委员会进行审查,交银行家最后去执行。傅立叶提出以“和谐制度”代替阶级社会里存在的各种剥削制度。在“和谐社会”里,“法郎吉”是基层社会组织,代替社会管理机构,主张物质和情欲方面的协作化,提倡集体主义,法郎吉内部是“情欲谢利叶”,“谢利叶”设首领和副职管理社会事务,形成协调而完整的社会体系。欧文则认为,需要建新和谐公社,这一社会以“财产共享”为基础,实现全体成员的欲望和能力的和谐和自由,公社按照成员的需要和诉求分别进行独立管理。此外,他们在教育、劳动、社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分配和社会福利等方面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设想,但空想社会主义者设想的未来理想蓝图局限于对资本主义作道德和价值的批判,未能找到实现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由此产生的社会治理思想只能陷入空想。

虽然“科学社会主义和空想社会主义都是倡立建构一种高于资本主义的新的、美好的社会制度,都是主张通过这样的新的理想社会制度能够使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摆脱剥削、压迫从而获得幸福进步并得到自由、平等和全面发展的学说”[2](P35),但是,马克思的唯物史观认为,共产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这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无产阶级作为新生力量和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在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过程中将会发挥积极作用,在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后必然要对社会进行有效治理,但如何治理呢?“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继承了英国空想社会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社会分配思想、社会福利思想与和谐社会理论”[3](P57),他们提出了自己对社会治理的观点和看法,并指出了实现社会治理的科学途径。这种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上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理念,既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关于社会管理思想的内涵,又超越了空想社会主义对社会管理的认识。

(二)对市民社会本质的认识

市民社会产生的本质与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对这两个基本问题的认识,是区分新旧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标准。黑格尔认为,国家和市民社会是绝对精神的产物,在《法哲学原理》中,市民社会完全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同时认为国家形成在先,市民社会形成在后,国家是先于市民社会产生的,“国家是外在必然性和它们(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最高权力,它们的法律和利益都从属并依附于这种权力的本性”[4](P263)。黑格尔认为,不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马克思则认为市民社会是构成国家的基础,“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5](P87-88),“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上层建筑的基础”[5](P130-131)。

马克思通过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观,认识到市民社会和国家、阶级一样具有历史性,有产生和消亡的过程。生产力决定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的总和则构成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生产关系的总和就是市民社会的本质,它的核心在于物质交往关系,因此市民社会就是 “物质生产关系总和”,“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6](P82)市民社会的产生和发展并不受制于国家形式,资产阶级国家和市民社会产生的基础是商品经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基于这种认识,在马克思看来,要对社会进行有效治理,治理的主体地位、目标理念、核心价值、物质保障、治理方式途径等必须与市民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适应,而这正是马克思社会治理思想形成的逻辑起点。

(三)对巴黎公社社会治理的经验总结

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管理国家的伟大尝试。马克思认为,政治统治决定并保证社会治理职能的正常实施,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通过制定政策和出台惠民经济措施来满足不同阶层的利益需求。一方面要进行国家统治,另一方面要进行社会治理,巴黎公社作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雏形,把社会治理的职能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国家的一般的共同的需要而必须执行的职能’,一种是‘政府统治人民的权威’。”[7](P222)有所不同的是,巴黎公社实施的是属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占统治地位的管理国家的职能,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这与以往少数剥削阶级对绝大多数实施的统治截然相反,尤其在政治统治职能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而且,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巴黎公社采用一种崭新的方式,那就是提出人民主权,确保权力属于人民,官员由人民普选产生,选举出的官员接受人民监督,随时可以撤换。巴黎公社通过制定教育、就业、分配等措施来解决民生问题,还取消常备军和国家官吏,对公职人员的工资进行改革,实行低薪制,把政府真正建设成为一个廉价机构。

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革命实践,虽然经历短暂胜利后失败了,但马克思认为它是一次伟大尝试,他对巴黎公社进行总结后,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社会治理思想,可以认为巴黎公社是马克思社会治理思想形成的实践逻辑。

二、马克思社会治理思想的基本内涵

(一)马克思主义社会观注重协调社会的利益关系

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最突出地体现在他的社会观中,马克思的社会观是站在实践唯物主义立场来阐述的,认为社会观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社会历史是人的活动的总和,“现实的人”通过不断实践来实现人的价值,但“现实的人”也离不开社会有机体,在有机体中结成社会的各种关系,人的社会化发展程度标志着人的社会丰富程度和社会普遍程度,但同样“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人的发展也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其中生产力发展水平至关重要。

从马克思的社会观来看,人的社会关系的形成是与物质资料的生产分不开的,而物质资料的生产又必须是实践的。因此,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们之间一开始就有一种物质的联系。这种联系是由需要和生产方式决定的,它和人本身有同样长久的历史”[8](P25),从而初步界定了社会的实质内容。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把构成社会的这种生产关系直接称为经济关系:“人们的生活自古以来就建立在生产上面,建立在这种或那种社会生产上面,这种社会生产的关系,我们恰恰就称之为经济关系。”[9](P344)因此,马克思认识到,社会关系实质上与经济利益关系联结在一起,要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必须协调社会的各种利益关系,利益关系在经济利益关系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市民社会则集中体现了他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或者说物质关系。

正是由于马克思从本质上揭开了社会关系的神秘面纱,形成了建立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的社会观,才能为社会治理提供理论源泉。“如果不了解马克思的思想,就无法了解19世纪以来的社会思想史……几乎所有重要的近代社会思想家都在研究的那些范畴”,“这种社会学答辩往往是隐蔽的,甚至没有为卷入其中的几代思想家所意识到;但是不管它是否被人们意识到,这的确是现代社会思想的历史发展的一条主要线索”。[10](P31)阿德勒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与社会学是一致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试图揭示作为整体的社会生活是受规律支配的特征。这使马克思获得了社会学创立者的名声,就如人们把19世纪的物理学称为牛顿的物理学,或把物种进化理论称为达尔文的理论一样。”[11](P30)在不少西方学者看来,马克思对社会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种贡献同样符合他的唯物史观,即注重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及其利益关系的协调,直到今天,我们仍可以从中找到与当前时代契合的一些观点。

(二)马克思关于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之间关系的论述

从巴黎公社的模式看,一般而言,国家的双重职能体现在社会治理和政治统治上,二者密不可分,社会治理需要以政治统治为条件,政治统治需要以社会治理作为基础。

一方面,只有在取得政权后才能保证社会治理的正常实施,比如,无产阶级只有在打碎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后才能对社会进行治理,对此国家就不可避免地通过政治统治来维持和管理社会秩序,而国家具有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的职能。而且,这些职能的实施,必须在社会保持稳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凸显出国家治理对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因此,恩格斯认为:“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12](P189)国家具有历史性,它掌握着“公共权力”,只有当国家消亡了,社会治理才能发挥它完全意义上的治理职能。

另一方面,只有进行有效的社会治理,才能奠定国家治理的基础。“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13](P195)事实上,无论在西方还是东方,国家与社会之间必须展开大量的权力互动,并让社会各主体广泛参与公共权力,假如没有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国家治理也无从谈起。从历史上看,无论是民主国家还是专制国家,假如忽视了政府的社会治理职能,没有妥善协调好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利益关系,尤其是他们的经济利益关系,社会事务缺乏治理效能,最后的结果则是国家治理也不会成功。

总之,从唯物史观出发,马克思认为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在这个基础上,关于马克思社会治理思想的内涵,有学者总结为:“是以国家、市民社会和人民为治理主体,在遵循人民主权、社会公仆、议行合一、廉价政府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社会政策的制定、社会治理的监督、利益关系的协调、公共服务的提供,来满足人民的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需要,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自我管理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14](P38)而且,我们还进一步发现,在马克思的视角里,国家治理是阶级统治的基础,这是他关于国家治理的核心观点,而国家治理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本质决定的,只有这样才能使政权的统治得到巩固。对无产阶级通过革命掌握政权的国家,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进行了大量论述,集中体现了马克思的国家治理原则,这些原则就是自治原则、政教分离原则、普选制的原则、责任制原则、“议行合一”的原则、义务教育原则,等等。

(三)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治理和市民社会关系的论述

根据马克思的社会观,我们知道,人们结成的社会关系是在社会生产和实践中形成的,本质上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15](P532)。由于市民社会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不受国家形式的约束,只有当社会矛盾不可调和时,国家才会出现。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涉及社会生产关系,除了私人的利益关系和经济关系外,还涉及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各种关系,“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当整个的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获得充分发展之后,直接从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如同业公会等)及其构成的自主生活领域”[6](P25)。

由于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密切关系——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同样,市民社会又是实现社会治理的基础,作为行业公会性质的社会组织,“结成社会组织从一开始就是市民社会自我满足、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治组织形式”[16](P235)。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需要满足其自身的利益,同时又是连接社会和国家的桥梁纽带,在市民社会发展较为成熟的社会中,一方面,公民通过社会组织实现自治,维护其切身利益,并且能够通过社会组织把公民的自身诉求向国家传递,另一方面,国家通过社会组织来宣传并落实相关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政策,使彼此达到利益的最佳结合点,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有序。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还可以增强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通过双向互动,调节资源的合理流动,形成社会良性循环,达到善治。

(四)马克思社会治理思想的价值目标

马克思认为,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人民自主治理,体现公平正义,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第一,自从人类从事社会生产以来,就开始了人的交往。在社会治理上,无论是处于生产力水平较低的自然共同体和生产力得到较大发展的虚幻共同体,还是处于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自由人的联合体,都离不开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社会治理的本质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是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为分析视角的,具体揭示了不同社会制度下社会治理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国家与社会历史关系变迁中,社会经济制度始终起着决定性作用,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社会治理的本质。”[17](P78)比如,在自然共同体中,人的存在是以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作为关系,需要原始社会部落自身来进行治理。在阶级社会里,人的存在是以“物”作为依赖的关系,需要国家来治理,社会起着基础性的从属作用。到了自由人的联合体,人与人除了相互依赖之外,还必须依赖共同体,需要自由人的联合体来执行社会治理职能,此时国家、阶级可能走向消亡,社会治理失去了政治性质和阶级性质,只有作为纯粹的服务和管理职能的社会治理才有可能保留下来。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人与人相互依赖,以共同体作为自由联合劳动与联合自主管理的载体和平台,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实现自主管理,每个人既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也是社会治理的客体,与联合体相互作用,管理社会事务,调节社会运行。在这里,他的目标就是实现社会的自我管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也得以实现。

第二,公平正义价值目标既是马克思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又是实现其价值目标的手段。马克思指出,在生产力水平未高度发达之前,社会治理首先要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即民生的需要,“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6](P79)。这体现的是人的生存需要,是人作为现实的个人的本性,也是人进行生产劳动的动因,只有这样才能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当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得到满足之后,还会有更高的社会需求,比如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这就必须依赖一定的客观物质力量。在马克思看来,一个社会的公正平等具有历史性和条件性,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具体的社会政治制度选择有关,在历史上,某种制度在某个阶段对某种阶级是公平正义的,但在另外一个阶段对另外一个阶级又是不公平和不正义的,比如,奴隶制只是在它所处的历史阶段是合理的,而到了封建主义时期又是不合理的,“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7](P442)。要最终实现公平正义,消灭阶级才是根本途径。总之,马克思社会治理思想中的公平正义就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来体现公平正义。

三、马克思社会治理思想实现的条件和途径

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出发,无论是他的社会观阐释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社会治理和市民社会的关系,还是到最后实现马克思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其中包含了实现社会治理的条件和途径。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无产阶级通过革命取得政权后,接下来的任务就是要“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18](P52)。社会治理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当物质资料匮乏时,各社会阶层忙于为生产生活必需品而争斗,彼此之间很难进行利益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的协调,社会陷入不稳定的状态,更谈不上社会治理的和谐有序。这从根本上说明了要想有效治理社会,必须尽快发展社会生产力,满足社会的各种需要,这是进行社会治理的基础。

人民群众参与治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这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实现社会治理的区别之一。在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构成方面,不再是少数资产阶级掌控公共权力,实现少数人的利益,而是政府、市场、公众等一起参与社会治理。在马克思看来,“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19](P40)。人民自治思想在这句话中集中体现出来。而且,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凡是要把社会组织完全加以改造的地方,群众自己就一定要参加进去。”[12](P549)主张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全体成员应该把社会治理权从资本家手里夺回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社会治理主体的地位。

首先是基本生活需要。“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20](P527)但是,当人们满足上述需要后,在生产关系当中,还要满足各方面民生的需要。其次是劳动就业的需要。1887年6月,恩格斯在《对英国北方社会主义联盟纲领的修正》提到社会主义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充分的自由”[21](P570)。无产阶级的工人是整个生产过程的主导者、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劳动产品的享有者。享有劳动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人的本质需要,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劳动者为自己而工作,在分配劳动成果时,需要按比例把社会总劳动在各个部门进行分配,当进入共产主义阶段后,劳动成为自由的富有创造性的劳动。最后是社会保障的需要,就是保障人民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它属于社会治理的民生工程,意义重大。除去衣、食、住、行各个方面,马克思还特别提到后备基金和保障基金,这些基金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面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提供补偿,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而社会保障的支出则由创造的剩余价值来承担。

马克思看到,资本主义社会少数人占有大量财富,而广大无产阶级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很难体现自己的利益诉求,他认为:“建立这样一种制度,使社会的每一成员不仅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生产,而且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分配和管理。”[7](P460)具体来说,在总结巴黎公社的实践经验中,他认为需要实行普选制、监督制和负责制。巴黎公社的代表今后均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代表随时可以撤换,这就赋予代表以高度的责任感,有助于他们真正成为人们的公仆。公社的勤务员要始终尽职尽责地为人民服务,时刻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社会治理就是要在这种制度下让社会治理者树立服务理念,防止身份的异化,对社会治理者本身而言是一个创举。此外,巴黎公社的使命还在于社会治理要“廉价政府”和高效政府,提倡节俭,由于取消了常备军和国家官吏,公职人员的工资实行低薪制,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这与以往社会制度下实行的社会治理制度截然不同。

四、马克思社会治理思想指导下的新时代社会治理

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从格局、体制、制度、水平、机制、政策等多方面作出了全面部署,将社会治理的认识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形成了全面深化改革整体框架中关于社会治理的系统观点和相对完整的思想体系”[22](P24)。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治理水平离这一目标还有不少差距,这就要求我们应该以马克思社会治理思想作为重要理论依据,推动社会治理理念、目标、任务、机制、途径等方面的转变,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

“40年来的社会治理变革,归根究底,就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23](P29)这要求我们:一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尤其是马克思社会治理思想的指导地位,领会其深刻内涵,活学活用,把马克思社会治理思想跟我国社会治理的实际社情结合起来,并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关于社会治理的思想;二是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我们的行动指南,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社会治理的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对马克思社会治理思想的丰富和发展;三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普照的光”,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能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它独特的内涵,我们认为它是属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而不是西方的现代化,我们要探究的现代化和现代性必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联系在一起,那就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社会治理改革必须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来考虑,确保改革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社会治理’概念,从‘社会管控’到‘社会经营’到‘社会管理’再到‘社会治理’,从‘政府基本职能’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本质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也是其执政理念的深刻革命。”[24](P19)

改革开放40多年来,在社会治理理论、治理模式和治理实践上,我国社会治理理念发生了很大变化,虽然我们起步较晚,但在借鉴西方的治理理论和治理模式的同时,一定要与中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走出一条符合中国特色是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激发社会活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实现社会治理目标。

(二)坚持社会治理的人民主体地位,实现治理格局的共建共治共享

社会治理需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时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这样的‘人民观’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创新社会治理的核心价值观,也是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事业不断前进的新型治理观”[25](P77)。传统社会治理思想趋向于国家对社会事务的单向管理,马克思主义社会治理思想则进一步发掘治理客体的潜在力量,注重发挥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的双向自治力量。马克思认为,人民既是治理的主体,又是治理的客体,他从人是“现实的个人”而不是抽象的人出发,首先要解决衣、食、住、行的问题,再去追求公平正义的美好生活。马克思还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最终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6](P294)。因此,社会治理需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尊重人民的根本利益,善于做人民群众的工作,一切涉及民众利益的事都要与群众商讨。同时,社会治理标准和效果也由人民参与制定和评判,让人民群众真正融入社会治理,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人。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总体要求。共建、共治、共享分别从资源整合、治理过程和成果分配三个方面建构起三位一体的社会治理基本格局。共建强调合力合资,共治强调合智合作,共享强调共益共赢。重心在于一个‘共’字,凸显了社会治理的公共性、多元性、跨界协商性和共生性。”[26](P60)具体说来,共建主要是指集中社会中的人力、物力、财力,在公共危机的处理中发挥调集和整合的关键性作用。由于政府掌握大量的资源,可以为社会治理的公共服务提供政府购买,这种购买模式推动了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的合作与协调。共治主要是指社会治理的过程,需要各主体包括政府、市场、社会、公众一起参与,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社会治理,比如当公共危机事件发生时,需要的是不同专业支撑的社会组织、企业和公众,有心理的、教育的、建筑的、医疗的、搜索的、通讯的、营养的、技术的等等,即多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和协同是非常必要的,共治也是最为复杂的环节。共享就是社会治理的结果,能够体现公平正义平等,让全体民众共同享有。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形成,需要加强社会协商,即加强与各社会组织、各人民团体、各个阶层的社会协商,这对发挥社会组织在现代治理中的政治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改善民生水平和体现公平正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转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27](P11)。一方面,人民的美好生活不单单是满足物质和精神的需要,从本质上说,美好生活的价值观就是马克思的社会治理思想中提出的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价值理念的时代体现。在社会生产力尚未高度发达之前,人还是摆脱不了对“物的依赖”。在马克思看来,人民的美好生活,就是要有充裕的物质生活,有更多的自由闲暇时间,有充实而稳定的工作,有生态良好的宜居环境,人需要回归人的本质,就是最终占有自己,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治理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治理必须建立在最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之上,以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高兴不高兴为价值依归。”[28](P63)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根本目标就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这与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一致的。

党的十九大报告还指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27](P44),并首次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27](P48)。这一方面需要通过参与社会治理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包括“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就业质量和人民收入水平、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等”[27](P45);另一方面,要促进人民所盼的公平正义,社会治理要秉持公平正义。当前,社会分工不断精细化,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也变得日益复杂,贫富差距问题也日益明显,给社会治理带来不少困扰。现阶段,需要建立一个马克思所说的权力公平、机会公平、结果公平的社会,应调整不同群体的利益分配,提高低收入者劳动报酬和次分配比重,通过平衡收入,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四)完善“五位一体”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在制度建设上,我们要初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首先,在“五位一体”的社会治理体制中,党委领导至关重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社会治理过程也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只有坚持党委领导,才能保证社会治理的总体方向的正确性、治理道路的科学性。长期来看,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政府、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原则来进行社会治理是必然的。其次,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打造负责政府,根据具体的社会问题制定相关对策、引领社会思潮、统筹社会资源配置等。最后,社会协同就是要求政府、市场、社会、公众等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各自发挥在社会治理当中的积极作用,从而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激发各种活力,共同实现多元共治。公众作为社会治理的利益相关方,既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也是社会治理的客体,需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这既能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维护自身利益,也能通过参与社会治理途径,最终实现公众的利益表达。

与过去相比,这种社会治理体制在治理主体上出现了变化,政府不再是单一的治理主体,而是与市场、社会和公众,共同成为治理的主体,凸显的是多元协同治理,要求的是各主体之间各司其职,共同发挥作用,政府只是负责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只有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才能初步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五)开展社会治理创新实践,提高社会治理“四化”水平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结构,需要“提高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的水平”,我们可以称之为提高社会治理“四化”水平,它的作用在于为加强社会治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目标,也为创新社会治理提供了可衡量、可量化的指标。

社会化的作用在于“改变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形式化、表面化的不良倾向,注重实质性参与的转化,进而提高参与的质量和水平”。法治化水平的提高主要在于落实好新法治建设的“16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时代社会治理要制定出优良之法,实现良法之治、善法之治,社会治理还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让人民群众从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智能化主要是指在信息化时代,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大数据的建立、整理和运用,人工智能的研发、水平的提升,这些科技手段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地实现信息共享,节约社会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能。[27]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的提升,需要找到两者的融合点,对此又要加强“智慧城市”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打破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最终实现数据信息的共建共享。当然,作为一种社会治理的信息手段,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我们还要考虑其是否侵蚀个人权利问题,是否损害到群众的利益问题;专业化则是针对当前社会治理人才缺乏这一问题,强调培养专业人才,打造专业队伍,以专业化服务来实现社会治理。这就要求教育部门加大培养社会工作、社会组织、心理咨询、社区工作等专门人才,鼓励志愿者、专业人才的加入,也可以在从相关部门引进与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密切相关的人才,还可以通过参与社会治理实践来培养专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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