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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

2019-03-03沈媛媛

商场现代化 2019年23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知识产权

摘 要:电商行业与人们的生活日渐密不可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承担问题也日渐受社会关注。本文是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知识产权相关侵权责任的依据探讨。首先,是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性质分析;其次,在确认其性质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展开讨论;最后,分析讨论现行法律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性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网络为交易双方提供设施、规则以及相关的服务,但其本身仅作为平台是不参与到交易活动中的。所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即技术性、中介性以及商业性。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离不开互联网技术的支持,每一个成功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团队的背后,都一定会有对网络技术掌控的成员支持。可以说没有现如今的互联网技术,就没有现在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交易平台的技术设计及其交易规则实质性地影响着交易成本及有关各方的利益分配。从交易双方的角度来讲,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基于互联网络开展电子商务,一方面,使得用户通过电脑和通信线路可以连接到互联网的任何一个网站,可同所选择的商家建立必要的联系,进行快速的便利的交易活动。另一方面,也使得商家可以通过平台,只用相当低的成本,便可以把商品和服务推销到全国各地,顺利地开拓出了市场。电子商务平臺经营者所具有的无可替代的技术性主要就是为了实现交易双方能够随时随地地顺利地进行交易活动。同时,这样技术性的对交易双方的控制也就意味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承担与其能力相匹配的义务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要就是提供一个虚拟的网上交易平台,使得买方、卖方可以独立开展交易活动,平台的中介性主要就体现在这里。在平台上,卖方一般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买方订立的销售合同,并对销售、保修和售后服务承担责任。交易平台仅提供发布、存储、传播信息的空间,但并不参与到其中。同时,交易平台通过对卖方虚拟在线商店提供注册服务、提供相关关键词的广告服务等方式获得报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中介性配合其本身的技术性使其在自己创建的系统中享有了一些实际的权力,权力集中体现在它所制定的交易规则上。所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中介性不同于一般中介公司的中介性,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因其提供具有技术性的平台服务而相应的也拥有了一定的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交易双方通过平台的交易活动必须接受平台的约束。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本身作为直接销售者的商业性不必再讨论。比较值得探讨的是作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社会功能角色以及相应地商业性所在。所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是手段,而“商”才是本质。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仍然是大商业的范畴。因此,电子商务平台所存在的商业性显而易见,营利亦是其最大的特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使用互联网作为营销工具,就是通过互联网工作,借助互联网思维,将价值更好地传递给客户,让客户更好地理解并吸收。这个交易过程中,对平台来讲,就是与更多商家合作,共同包装产品,实现更多的市场价值,这就是互联网环境下的商业本质。而纯粹作为第三方角色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商业性也就是体现在这里。总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从其经营行为中获得商业利益,其商业性质是其出现及发展的根本所在。进一步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利用网络技术开展商业活动,这种新方式的商业行为是一种可以获得利润的商业机会,所以理所当然,其也应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或者社会责任。简而言之,获得了利益就应该对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行为

目前除阿里巴巴旗下平台比较常见外,还有京东、当当网、一号店、唯品会等等。服务领域也逐渐发展出一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例如在线旅游的携程等。下面主要对平台的运营及监管等方面进行分析介绍。

运营方面主要可以通过平台的入驻规则及流程、商品发布等内容来了解。下面针对两大平台,即天猫和京东平台进行介绍分析。首先是入驻规则方面:天猫商城对旗舰店、专卖店和专营店的入驻资质有详细的规定,天猫的规则频道有详细的介绍。具体入驻流程包括申请及检测企业支付宝账户、填写和提交基本信息和资料、等待平台审核通过及办理后续手续后开店四个流程。京东商城的入驻条件也在京东的规则频道有详细的介绍。与天猫平台相似的流程,即注册、填写/提交信息及资料、等待平台审核通过以及商家缴费和开店的四大流程。其次是商品发布。每个平台都有自己发布商品的流程操作。天猫平台的发布流程是一个没有经过审核就可以任意发布的过程。虽然京东平台与天猫平台的商品发布流程略有不同,但是两者在流程上对于商家来说都是可以未经审核的任意发布商品。从上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实际运行来看,其特点是:第一,不直接介入买卖双方的交易;第二,网络交易数量大,交易内容信息数据量也很大,平台经营者难以逐一审查辨别。

监管主要体现在交易规则方面。京东的交易规则条目非常细致,并且会根据平台上商家每月出现的情况及时修订。截至目前,在京东“平台规则”页面“规则总览”的“平台秩序”中包含基础规则、信息发布以及奖励违规三部分。其中,基础规则中有京东开放平台总则、京东搜索排序规则以及京东开放平台交易超时规则。京东开放平台总则规则适用于京东开放平台商家,商家可以根据业务需求选择经营模式以通过京东开放平台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此规则不适用于京东自营商品及信息。也就是说京东自营与京东开放平台是分别属于两套管理系统。京东自营有相对应的《自营供应商管理规则》。天猫的交易规则主要是为了规范交易中卖家的行为,保障顾客权益。天猫的平台规则也可在天猫规则频道查询。在天猫规则首页的“经营必读”下能够看到“天猫规则”和“一张图看懂处罚”,这两部分能够清楚地看到天猫的主要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另外,在“规则地图”页面可以看到“经营管理”下包括了基础规则、考核规则以及市场管理规范。

综上,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都有自己的一套系统和流程,相关规定也比较细致,都有自己的处理方案和应对措施。但在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争议的时候,由于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要求,平台工作者在此方面的判断能力和处理能力显然是不够的。加上尚未有行之有效的应对规则,所带来的后果就是可能会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或商家,不仅仅是消费者无法轻易识别,平台管理者也难以发现。

三、现行相关法律分析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包括《电子商务法》在内的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规范,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方面,还可以结合运用《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下面主要对前两者展开分析。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已有相关规定,但是具体涉及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如专利侵权时,并不便于实践操作,通常需经司法程序判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来讲,在具体涉及某一知识产权侵权的判定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没有可以实际运用的操作规定以确保自身实际履行了应该承担的义务,也就不能确定自身的行为能否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新制定的《电子商务法》中第41条至第45条以及第84、85条中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相关知识产权的归责内容,包括责任主体及相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和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在《侵权责任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基础上也进一步作了明确和修正。虽然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的义务承担内容,但仍没有具体到不同的知识产权,如区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相关具体应对措施。且内容的实际操作性还有待实践和思考,如对“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问题仍有待考量。在具体案件中,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尽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需根据案件事实,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司法實践等进行综合认定。

除了上述两个最新的修订情况需要注重以外,一些旧的规定内容也需要进行对比思考。主要是在《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各个相关立法中虽然都对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但大部分仅仅是针对知识产权的综合规定,很多在实践中涉及侵权判定的细节和内容有待更多的研究和思考。

四、小结

综合上文可见,在现有制度下,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成熟且没有完整体系,很多细节问题也并不合理。因此,对于制度包括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设计应该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这样实践中才能在不同的法律中不同的情形下遵循统一的规定,符合相同的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考虑应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商业性决定了其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也应赋予其相适应的权力。第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技术性决定了其仅需要审核信息主体真实性的主张不能成立,还需要尽到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义务。第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中介性进一步明确了其承担监管责任的社会角色。总之,在有关制度设计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并结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交易模式,从而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本身的能力能够有效利用,以此更好地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关义务与责任。

参考文献:

[1]薛虹.论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权利、责任和问责三重奏.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2]郝宪玮,卢文隆.《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设计与运营》.北京:中国邮电出版社2017年版.

[3]虞佳主编,朱志强副主编.《电子商务多平台运营与实践》.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8年版.

[4]郭建利主编.《互联网+法治思维与法律热点问题探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5]刘春泉.电子商务平台性质与法律责任.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作者简介:沈媛媛(1994- ),女,吉林通化人,宁波大学法学院2017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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