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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中公权力问责机制构建研究*

2019-03-03贺笃照张增勇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公权力问责党组织

贺笃照,张增勇,朱 丽

(1.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 昆明,650228;2.云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650504;3.云南体育运动技术职业学院,云南 昆明,65022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各方面都获得了快速发展,特别是经济方面的成就更是巨大,自2010年起已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公权力腐败就是其中重要的方面。同时,中国共产党历来都非常重视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也一直在进行反腐倡廉的工作并取得巨大成就。特别是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强,政治生态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和好转。为政治生态持续健康的发展和国家治理效能的不断提升,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就很有必要建立起预防腐败的公权力问责机制,而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是重头戏。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基层党组织权力问责机制来规范基层党组织公权力运行,是有效防止基层党组织公权力异化而被滥用的积极预防机制。在中国,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是领导一切的。基层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基层领导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对基层实行领导的载体和依托,同时还是中国共产党对基层信息情况进行反馈的第一道也是最直接的组织载体。基层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基层组织,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组织政治功能的最直接最具体的组织,是将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政策方针下沉到底的组织载体。正是基层党组织具有这样的地位和作用,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方针被顺利地贯彻执行。在此过程中,基层党组织公权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或者可以说是关键性作用。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在基层执行的效果如何取决于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成效则直接由基层党组织公权力的运行及其效能决定。但现实中,基层党组织公权力常出现异化,以及其运行过程中出现错位现象,以致影响基层党组织公权力的执行效益。对此,基层党组织公权力接受监督并对异化现象进行问责才能有效提高公权力的运行效能,加快基层治理现代化,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构建的理论基础和意义

问责是权力主体监督公职人员的公权力运行是否有出轨行为,同时追究其越轨之责任的行为活动。问责是做到权责统一和对等,是现代政治文明的直接体现和发展趋势,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应有之义。我国国家治理体现在党是国家治理的领导核心,政府是治理核心主体,党的领导及其公权力是关键。保证党组织公权力的有效运行就需要建立完善的党组织公权力问责制。在涵义上,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是对党组织公权力异化及其运行轨迹和结果进行的责任追究,包括对党组织公权力运行轨迹的监督和党组织公权力运行违规结果的追究两方面。这是从方组织公权力的消极作用而言的。在结构上,问责涉及包含有问责的主体、客体、目标、手段、程序、渠道、方式方法和结果等方面,这些构成了比较完整的问责内容。在理论上,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是权责一致原则在党组织中的具体体现,是贯彻党组织公权力权责一致原则的外在保障,更是党组织公权力建设的“抓手”和主要评价指标。

按照现代国家权力观念的理解,权力属于人民①此处“人民”为政治概念,而不是用法律概念的“公民”一词,因为拥有某国国籍的人都可以称为公民,有的公民由于违法犯罪被判刑后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就不能行使政治权利,如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还是公民,而非人民,故此使用“人民”一词。享有。中国共产党的公权力同样也是人民享有和赋予的,即来自人民的授予。中国共产党的公权力只有深入到基层才能实现对全国的领导,这就需要靠基层党组织来履行这一功能。因此,基层党组织公权力来自基层人民的授予,是为基层人民负责和服务的公共权力。首先,基层党组织公权力具有公益性。公益性是所有公权力必须具有特性,即为基层公益服务的权力。其次,基层党组织公权力具有政治性。政党是政治组织,即具备政治功能,也是政党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是保卫基层人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和关键措施。再次,基层党组织公权力具有发展性。党组织的政治生境、社会环境和自身一直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中,其公权力本身及其运行环境须随基层环境不断演进,党组织公权力须在实践中进行相应的调适以利于其权力效能的最大发挥。

公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就意味着公权力得接受权力主体——人民的监督和问责。这是从理论上保证公权力来源于人民,受人民监督,是权责一致原则的理论前提,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基层党组织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领导核心。因此,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就是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保障条件,也是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的构建必须界定基层党组织公权力的范围,规范其具体运行过程,使其有序高效运行,确保基层党组织公权力为基层发展服务,确保基层人民的权力为基层人民谋福祉。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和为基层发展以及为基层人民服务的宗旨,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的构建,需要遵循一定的价值目标。

首先是,基层党组织公权力的授予和运行的合法性价值。合法性是指在法理上做到客观公正,是科学、客观的体现。第一,公权力获得和运行的合法性,包含公权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公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等,这是其合法性价值的前提。基层党组织公权力同样须要具备合法性,即基层党组织公权力合法;第二,基层党组织公权力获得合法;第三,基层党组织公权力运行合法;第四,基层党组织公权力程序合法。有研究者认为,“合法性与权力相联系,具体指涉的是权力来源及行使正当性的问题。”②张扬金.权利观与权力观重塑——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196。阿尔蒙德认为,“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③笔者认为,此处应为“人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受到惩罚,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④(美)阿尔蒙德,曹沛霖译.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35-36。此处政治权威即指政治权力在运行的过程中所不断获得的威信和影响及其影响范围。

对于基层党组织公权力获得、运行过程和结果的评价,只能由基层人民说了算,只有获得基层人民的答应和满意,才能给予基层党组织拥有公权力的基础条件,才能拥有公权力,同时具有公权力的影响力。但现实中存有“基层党员干部的作风问题、态度问题、贪污问题、公正问题等等。”⑤吕朝辉.党的群众路线在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实践[J].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6(05):1-7。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会导致基层党组织公权力受到质疑,其威信和影响力受到怀疑。因此,基层党组织公权力的威信和影响力与其说是来自基层民众的一致同意,还不如说是来自基层党组织公权力自身。公权力合法性价值追求是在其获得和运行及其结果等方面在法理上客观公正的体现。“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①(英)洛克,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M].商务印书馆,1982:35。公权力不受法律规则约束,人民就没有自由。人民只有在法治的前提下才有可能享受到应有的自由,人民的权利才不会被忽视和践踏。同样,只有在法制框架内,基层党组织公权力才能更合法地行使和运用起来,实现其价值目标。

其次是,基层党组织公权力的获得和运行须具有合理性价值。合理性是在道德和情感上做到主观公平,是个体意识的主观反映。由于个体的知识和能力等所限,公权力拥有者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带有主观性,但这个自由裁量主观性范围必须是合理的,应该是做到刚性与柔性的有机结合。

合理性与合法性对基层党组织公权力行使者在对基层治理目标上是具有殊途同归的价值,即维持基层社会稳定,发展基层经济,增加基层人民福祉,从而在基层人民的“存量认同度②这是笔者在根据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设的一个新词,其意义指,存量认同是指原来已有的对于某一事物的体认、赞同。而存量认同度是指原来已有的对于某一事物的体认、赞同程度。”的基础上提升对民族国家的政治“增量认同度”③张增勇,贺松兰,曾云翔.论我国边疆治理视域中的文化认同问题[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1):8-15。。作为基层治理的领导核心力量,基层党组织公权力获得基层人民的合法性认同,其公权力的拥有就会稳定而持久;基层党组织公权力做到科学合理地行使,就会为基层人民带来更多的实惠,基层党组织公权力“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④(法)卢梭,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1980:23。。从事政治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争取更多的对自己有用的稀缺资源,给主体带来直接的利益。利益是政治行为的“发动机”,基层党组织公权力能够给基层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基层治理才是有效能的,才会获得基层人民的肯定和拥护,才会有比较高的基层社会认同度,同时其公权力的获得才会稳定而持续。公权力合法性是其合理性的终极价值追求,公权力的合理性是其实现持久合法性的前提条件。

基层治理需要做到合法与合理。如果说合法性是公权力的“硬件”,则合理性就是公权力的“软件”。因此,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需要把“硬件”(即合法性)和“软件”(即合理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行使过程中更应突出“硬件”和“软件”的有机结合,正如有学者提出的“硬治理模式”和“软治理模式”⑤方盛举,吕朝辉.中国陆地边疆的软治理与硬治理[J].晋阳学刊,2013(05):13-21。有机结合。“硬治理模式”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基层党组织公权力在科学、客观的良性轨道上运行,可以做到让基层党组织公权力的行使与权力异化绝缘,即“合法性”;“软治理模式”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基层党组织公权力在运行中公平与合理,即“合理性”,体现以人为本人文关怀,弥补“硬治理模式”不足之处。

二、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构建路径

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涉及许多的相关因素,因此,要构建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须厘清一些相关因素。

(一)明确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主体

构建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的前提是必须明确界定问责主体。问责主体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首先,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主体。要明确问责主体首先必须分析基层党组织公权力的运行可能涉及到哪些人的相关利益,这些利益相关人分别处于什么地位和状态,处于每一地位和状态的利益相关人又会注重或关注哪些方面的利益、以及关注的程度如何。从基层治理场阈中所有成员来看,有党政部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体户、农民和自由职业者等等;从基层治理场阈中结构上来看,利益相关人有各级各层次的党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集体单位、民营企业单位,以及无组织单位的个体自由民等。在如此众多的人员和结构中确定问责主体面临一定的难度和困境。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上述这些都可能会成为基层治理的问责主体,但在现实中,上述这些不太可能同时都是同等的问责主体,即问责主体意识强弱不同,从而导致对问责实际态度、行为和意愿的强弱不同。因为问责主体不仅仅意味着拥有问责的权利(或权力),更意味着要承担问责的责任或义务。所以,确定基层治理场阈中的问责主体应依据基层治理中涉及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以及各自利益的大小多少来确定问责主体的地位或分量。除了基层治理主体的上级党组织依据上管下的原则而成为自然基层治理场阈中问责主体外,还应该按照横向结合的原则确定与基层治理场阈中利益有关的、以及利益大小多少来确定问责主体的问责程度。这样确定问责主体既符合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又符合“事权结合”的原则;既符合当事人权利实现的应然要求,又能在实然层面实现问责到位。

在基层治理中,往往是有问责主体自然存在,但由于多重因素的作用,问责主体本身没有意识到自己是问责主体的现象,自觉的问责行为就难以实现。要改变此现状的途径:一是加快发展经济,提高基层人民的生活水平。问责意识和问责意愿往往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经济发展落后,问责主体就根本无暇顾及自身“以外”的利益,就谈不上问责意识的自觉和问责行为的履行。基层问责主体意识在很多时候和情况下往往是潜在的、隐形的。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主体的问责意识不强的现象,给基层治理效能的提高带来消极因素。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实然的现象对于基层治理场阈中的公权力问责应然的现象造成不良后果,这对基层党组织公权力应然作用的发挥是不利的。这一客观现象也是基层治理场阈中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构建的短板所在。基层问责主体只有在经济上有所改变,才能在自身“以外”的利益上有更多的关心和关注度,也才能在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方面有意识自省、自觉,才会有积极的问责行为,这样就能为创造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的构建提供有利条件。二是加快提升基层问责主体的文化素质。文化素质是人的综合素质的外在表现和重要的决定性因素。基层问责主体的文化素质低限制了其问责能力的发挥。基层问责主体的科学文化素质低下是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构建的不利外在因素,同时也从主观方面限制了基层问责主体参与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构建的能力。要激发和提升基层问责主体的积极主动参与公权力问责机制构建的主观能力,必须加快发展和提升基层问责主体的文化水平。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极大提高将有助于基层问责主体权利(或权力)意识的觉醒,有助于基层问责主体积极参与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全过程,有助于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构建。

其次,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意识。意识具有主观能动性,是主体主观行为的前提,没有意识,就不会有主观行为的发生,更不会有行为结果。问责主体意识的自觉程度是问责行为的关键因素。由于问责对象——公权力,具有公共性,因此,公共性成为问责主体意识的应有理念。由于我国基层存有的现实特殊性,基层问责主体对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意识不自觉,或缺乏问责意识,或没有问责能力,亦或不健康的意识而发生的问责行为,这往往就会导致问责处于“真空”状态的现象。其一是由于基层社会有些不良的传统习气一时难以改观,从而导致问责主体的问责行为受熟人社会情理所影响,产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以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现象。其二是问责主体假借问责权力对问责客体公报私仇的现象。这些都是影响问责客观公正的主要因素。因此,问责主体的问责意识的培养就显得非常关键了。培养问责主体的问责意识须注意培养内容:一是基层问责主体的权利意识。依据现代权力来源观,作为公权力,基层党组织公权力来自基层人民的授予,因此必须是用来为基层人民服务,对基层人民负责,接受基层人民的严格监督。基层问责主体应养成具有充分的权利观念和意识,积极培养主人翁意识,充分认识到权利的人民性,主动摆正自己的问责主体位置,自觉履行基层治理场阈中的问责权。二是基层问责主体的服务意识。权为民所有,权为民所用,这是公权力的应然。基层党组织公权力是为基层人民所拥有的,是为基层人民服务的。基层党组织公权力的问责主体以基层党组织公权力是否为基层人民服务为宗旨,为指向和依归,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为基层人民服务,或为基层人民服务到什么程度,即服务效能如何。三是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主体的责任意识。在法治中国,“权责一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即拥有多大的权力就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除了具备权利意识和服务意识外,边疆问责主体还应该具备责任意识,即担当意识。享有问责权利,拥有问责权力,就必须勇于担当问责责任,树立“权责一致”的治理理念。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主体在问责过程中必须做到程序合法,结果公正客观,追求实质正义,尽量避免受基层社会的因循守旧、传统落后观念的不良影响。因此,加快普及基层的法治文化是关键抓手,让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等法治观念深入基层人民的头脑中,内化于基层人民的心中,外显于基层人民的行为中,做到心中有法律制度,头脑用法律思维,行为依法律程序,实现基层治理的法治化目标。

(二)合理规范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清单

第一,明确问责客体。问责客体就是指公权力的来源、性质、作用范围、大小、运行过程及其结果。公权力除了来源合法,同时还需考虑到基层的合理性,这是基层社会特殊性要求。由于基层社会受传统权威的影响较深,即使在现代社会还有不小的影响范围,因此,基层党组织公权力在运行中需关注和重视基层社会中各类精英,尽量发挥其作用以利于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当然这是需要经过特别的必要程序才能授予其相应地公权力,同时还要考虑其合理性或变通性。基层党组织公权力的作用范围很明显,只限于基层社会治理中所涉及的领域,即公权力所应然具有的影响力范围。法律法规是党领导下由人民制定的,但党组织公权力在执行过程中同样必须依法依规,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须遵循这一运行规则。基层党组织公权力在运行中还得考虑基层社会和基层人民的实际状况等条件来具体行使。除了上述这些问责客体外,基层党组织公权力的运行结果也必须做到及时向基层社会和基层人民公开,并详细具体明确,能量化的就量化,做到简单明了。

第二,细化问责清单。由于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主体自身存在知识和能力的缺陷,问责明细清单的具体化将有助于基层问责主体扩大问责知识面和提升问责能力,从而保证问责效能。制定问责明细清单要求,第一是,必须体现出全面性,即指问责明细清单必须涵盖基层党组织公权力的来源、性质、作用范围、大小、运作的整个过程和细小环节,确保不落掉或忽视任何一细小点,列明所有可能存在违规的基层治理各领域的公权力风险点;第二是,必须体现出具体性,即对基层党组织公权力的行使细节做到具体明确,一目了然,不含糊其辞,是基层党组织公权力的行使过程、所指对象和作用程度、以及效能状态等的直接具体化的表现;第三是,必须体现出规范性,即对基层社会治理中治理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的公权力进行规范化,依据各级各类各层次职责权限对公权力进行权力清单明细分类,这样可以保证各行其职、各负其责,以免越轨、越权、治理漏洞或真空等现象存在。

第三,提升问责能力。现实中,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主体的“先天不足”往往限制了问责主体的知识和能力,影响问责的效能。基层党组织公权力的问责清单明细化将有助于基层治理各领域问责效能的提升,从而保证问责到位,这是很有必要的。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客体应该是包含事故问责、作风问责和绩效问责。首先,事故问责是最直接的问责。事故原泛指事情,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现实情况,往往会伴有人员伤害、死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的意外后果。这是问责客体的重要内容。其次,作风问责是行风转变的关键。作风往往是指在日常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态度或行为风格。作风往往包含思想作风,是指人们在日常的思想和意识形态中所表现出来的思想风格;工作作风,是指人们在日常工作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做派和风格;生活作风,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做派和风格。作风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基层党组织公权力行使路径的正确与否、以及结果如何。因此,作风问责是问责客体的核心内容。作风问题往往在法律上和政策执行中被认为是很难判断其好坏的,但仔细对照法律条款和政策细则又是可以区分出来的。因此,在基层,法律的普及和政策的宣传显得特别重要。再次,绩效是问责的评价指标。在管理学的研究领域中,绩效是组织期望的最终结果,包括个人绩效与组织绩效两个方面。组织绩效的实现应建立在个体绩效实现的基础上,而个体绩效的实现并不一定能保证组织的绩效性。任何公权力都依赖于组织、并赋予个体执行,其执行结果即绩效是通过个体的努力而完成的,个体的能力有大小、知识水平有高下、经验有多寡以及个体对特殊的基层现实了解程度之分,导致基层党组织公权力行使过程后的绩效是不同的,在此是难以有唯一的客观评价指标,因此,在问责中必须做到尽量客观、合理,不能难为其能。

(三)积极拓宽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渠道

问责渠道对于保证问责过程的顺畅和问责结果的客观公正起着非常关键性的作用。渠道是指问责主体在实施问责过程中所采用的问责方式、方法和路径等,是保证问责主体的问责权利是否真实有效、问责权力能否得到真正履行的关键路径。问责主体明确,问责权力清单明细,问责渠道就成为非常重要的外在客观条件。问责渠道畅通,问责主体的问责权力的履行就显得容易多了,从而也会使问责效能大大提高;反之,问责渠道不畅通或受阻,就会导致问责主体问责权力的行使无所适从,问责效能也会大打折扣。对于基层党组织公权力的问责而言,问责渠道的畅通是问责效能高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畅通的问责渠道,基层党组织公权力多元的问责往往就会形成问责流于形式,虚有其表,导致问责机制形同虚设。现实中,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渠道的畅通受到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或限制,这是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中最薄弱环节,也是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能否发挥积极有效作用的关键所在。从现实来看,畅通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渠道,首先是,要加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公权力运行监督渠道的建设,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对基层党组织公权力运行监督渠道的建设。这是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的关键渠道,是问责渠道的主体。其次是,打通、拓宽民间问责渠道,确保基层人民的问责渠道时时畅通、处处畅通。这是确保基层民主形式的具体要求,是积极激发基层民主意识的最好方式方法。再次是,拓宽媒体问责渠道。在大数据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信息传播的速度日益提高,传播的范围日益扩大,几乎覆盖整个“地球村”了。新媒体就是利用了网络信息的传播才拥有了广泛的影响力,不但影响了被影响者,同时还影响了不被影响者,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作用。因此,要加大网络建设力度,扩大网络覆盖面,打通网络监督“死角”,进一步确保网上问责渠道畅通。

(四)及时公开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信息

信息公开是民主发展的本质要求和具体体现,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具体体现,更是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内容,也是基层民主权利的本质要求和体现。问责结果信息真实与否、问责结果信息是否公开,是问责主体问责意识的关键影响因素,是问责主体对问责权利拥有的真实程度反映,是对问责权力的尊重程度的体现。基层党组织公权力行使是属于体制内的运作方式,其诸多的运作信息仅限于公权力的参与人知晓,对非参与人员而言,是几乎不得而知或无从知晓的。公开基层党组织公权力的运作过程、确保基层问责主体的问责信息对称就显得至关重要。但从现实看,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信息公开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而未能及时公开,或根本没有公开,以致基层问责主体无法获知问责的相关信息,无法进入问责程序,不能履行问责权力,没能真正享有问责权利。

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信息存在不公开,或公开程度不足的现象会给基层治理带来问责效果失真或不到位。因此,及时公开问责信息就显得极为必要。首先是,要在基层党组织积极培养公开信息的意识。基层党组织公权力是来自基层人民的授予,是为基层人民服务的,同时也要接受基层人民的监督即问责。基层党组织公权力运作信息进行公开告知,一定意义上是基层治理中基层党组织公权力对基层人民的“坦诚交待”,这有利于基层治理现代化。其次是,要积极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开辟网络信息公开栏目,使广大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主体能真正及时了解到基层党组织公权力运作的全过程信息。监督的前提条件就是要让被监督客体的所有有关信息公开,“告知”问责主体,让其问责有明确的指向和目的。再次是,要加快制定相关制度、法规,对基层党组织公权力运行信息公开进行规范。同时,对基层党组织公权力运行信息不公开或公开力度不够的行为或做法进行曝光,甚至给予一定的处罚措施,以促使其改进做法,逐步规范起来。

(五)主动回应基层党组织权力问责结果

从内在过程点来看,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构建价值是规范公权力、用好公权力。从终极目标来看,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构建是更好地为基层人民服务,不断提升基层人民的幸福指数。从宏观上来看,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的构建是为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主体对问责客体对象的公权力运作状况的评价机制塑型,是基层治理现代化必然体现和要求。按照问责机制的规范进行问责的结果,可以作为问责的最终评定依据,对基层党组织公权力运行的公正性、客观性程度做出比较精细的评判,也为基层党组织公权力执行者问责和惩处力度提供可靠的依据。因此,相关主管部门对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结果及时准确地回应显得极为关键。回应是指“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做出及时的和负责的反应,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下文。”①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0。因此,问责回应具有重要意义。及时以及回应程度高则直接决定问责结果的执行力度大,也就直接决定问责初衷的实现程度高,问责主体的信心和积极性也就会大大提升,则更有益于今后更好的问责进行。现实中,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在回应程度方面存在一些不容乐观的现象,是很值得深思的,如有问而无责,问责无回应等现象。

问责机制时效的实现是必须靠有问责回应。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的构建必须要有问责及时回应这一步,否则将会是前功尽弃,使问责机制失去原有意义。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的构建必须重视问责及时回应,正确对待问责回应,将其作为问责过程的必要环节来对待,要定好位,更要搭好台。第一,为问责回应做好思想准备;第二,为问责回应提供多种条件;第三,制定相应的问责回应制度,保证其规范运行,明确其操作程序,提高问责回应效率,为基层党组织公权力的有效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三、结语

基层党组织公权力是来自于基层人民授予的,同时也是用来为基层人民服务的,是用来带领基层人民加快发展基层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技等的引导力和推动力,是基层发展的“原动力”。基层党组织公权力在行使中保证为基层人民带来真正利益,应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落实。第一,构建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要大力加强基层人民的文化教育,特别是政治文化的培养,培养基层人民的监督文化。加强基层人民的法律宣传教育,提升法治意识,树立良好的法治氛围,为基层党组织公权力监督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第二,应防止基层党组织公权力的异化,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公权力执行者的自律意识,培育其公权力的公共性、服务性、责任性理念。第三,需要在制度上有刚性的规范,确保“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作为一种制度规范约束措施,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的构建对于规范基层党组织公权力的运行不仅是保证其有效而且是必须的。基层党组织公权力问责机制构建是依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在遵循科学、合法、合理的构建思路中的制度创新。这种通过人类理性创造的工具理性机制将有助于基层党组织公权力的运行真正到位、有效,“在政治上,工具理性促使权力运行法制化、政治权威合法化、政治生活制度化、规范化、促使政治秩序合理化、行政管理现代化”①青觉.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理性解析[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2):115-125。,不断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基层党组织公权力合法有效运行是基层社会安全稳定发展,乃至国家稳定发展的前提,意义非常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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