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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弹性”或“弹性化的组织能力”*
——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根本功能

2019-03-03贺雪峰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农村基层农地意志

李 婷,贺雪峰

(1.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暨哲学系,广东 广州,521000;2.武汉大学社会学系,湖北 武汉,430000)

前 言

组织弹性或弹性化的组织能力是指:农村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内容和程度能够根据不同时空条件下区域农村生产力条件和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对农地利用提出的要求不断变动而变动,这要求农村基层组织的组织能力具有灵活性,或者说具有弹性,即一种“弹性化的组织能力”,简称为组织弹性。

“组织弹性”这一概念可以回应当前关于农村基层组织的一些误判。农村组织起来没有固定的形式,组织起来的程度也不是固定的。仅仅基于基层组织的某一种特定的组织形式去讨论和评判农村组织起来的效率问题是片面的,而且这一讨论方式往往会将农村基层组织的某些特定形式对立起来,产生非此即彼的对立观念。而这一讨论方式在当前学界比较盛行。关于农村基层组织形式的讨论,很长一段时间集中在人民公社体制和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非此即彼的争论中。一些学者认为“人民公社体制这一组织形式是没有效率的,正是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才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以提升,进而提升农业生产效率”①。还有一些学者坚信某种特定的组织形式是解决农村问题的“万能药”②。但是从组织弹性来看,无论是人民公社体制还是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制,都是基层组织形式之一,只是组织程度和组织方式不同。而且随着生产力条件的不断变化,再加上不同地区生产力条件的差异性,农村组织起来的形式和程度应该不断变化,具有动态性、区域性和灵活性,并不存在一种通用的“万能药方”。

组织弹性是一个实践概念。农村基层组织如何灵活、动态的回应实践的需要,是讨论基层组织效率和基层组织某种特定形式具有合理性的前提。这也是很多学者基于一般性的组织规律讨论特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形态,而不是基于组织弹性来讨论农村基层组织常出现的问题。基于一般性的组织规律,或者从某种特定的理论出发,如私有产权理论,往往没有办法回应基层组织发挥作用的特殊的实践背景,即国情,尤其没有办法回应动态的国情。

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和公共事务的普遍、长期广泛存在,农村基层组织必须将个体农民组织起来,以提升农地生产力。而基于我国农村生产力条件的动态性和区域性,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是动态的,具有区域差异,这决定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形式和程度等在不同时空条件下都是不同的。这是农村基层组织必须具有组织弹性的现实基础。土地集体所有制作为决定农村经营体制和农村组织程度、组织方式的根本制度,是农村基层组织的组织弹性实现的前提。组织弹性的实现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根本功能。

一、组织弹性的必要性:农地利用公共领域的动态性、区域性

农地利用过程中,有很多事务是一家一户办不好、办不了和办了不合算的公共事务,这些事务应该纳入到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这一类公共事务必须依靠农村基层组织将农民组织起来,在此基础上与国家或者市场对接。农村基层组织通过降低不同主体之间协作的交易成本,将交易成本内化为组织内部的管理成本,在保证组织收益大于组织成本的情况下,实现协作劳动的高效性。组织起来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协作劳动的组织这一层面,还体现在协作劳动所生产出来的农地剩余如何在不同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这一层面。

由于我国是一个后发型大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再加上区域差异较大,农地利用公共领域具有动态性和区域性。因此,农村基层组织必须根据区域差异和动态的生产力条件的变动,根据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公共事务的差异,不断调整组织起来的形式、程度和内容。农地利用公共领域的动态性和区域性,决定了组织弹性的必要性。组织弹性的作用也主要体现协作劳动的动态组织和农地剩余动态分配两个层面。

(一)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的内涵及其决定因素

农地利用包括不同环节,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通过农户自主努力即可解决的事务,这类事务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农户行为的好处,不会被他人所享受,农户可以通过个人努力及通过等价的市场交换,来解决这类事务。这样一类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事务,即私人事务。除私人事务以外,农户的日常生产生活还面对着大量的公共事务,这类公共事务因为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不能仅仅依靠农户个人力量及市场交换的方式来解决,而必须有超出农户的结构性力量”①贺雪峰.退出权、合作社与集体行动的逻辑[J].甘肃社会科学,2006(01):213-217。。学者将农地利用的不同环节区分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指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一家一户可以独立完成、成本-收益能被内部化的生产活动;公共领域指一家一户“办不好、不好办或者办了不合算”的生产活动,成本与收益无法完全内部化。”②桂华.农民地权诉求与农地制度供给——湖北沙洋县“按户连片”做法与启示[J].经济学家,2017(03):90-96。公共事务属于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而私人事务属于农地利用的私人领域。

农地公共领域主要受两个大的方面影响:一方面,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取决于不同时期农村生产力条件。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在不同的技术(生产力)条件下,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所包含的生产活动不同,同一生产活动可能从公共领域转向私人领域,或者相反。”③王海娟.地尽其利:农地细碎化与集体所有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18,10:61。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农业型国家,对于中国来说,农业与工业协同发展至关重要。在实现工农业协同发展的前提下,农地利用必须尽可能回应工业化发展提出的相关要求。将农村土地利用置于工业化发展的进程中,公共领域取决于特定时期工业发展对农地利用提出的要求在不断变动。因此,农村生产力条件和工业化发展对农地利用提出的合理要求决定农地利用过程中,哪一类事务属于公共事务,必须纳入到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中。

1.农村生产力条件与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生产力主要从劳动对象、劳动主体和工具三个方面来操作。

第一,从劳动对象的特征来看,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对象,农地利用的“细碎化”问题的程度对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的影响极大。在地块极为细碎的情况下,不同地块与地块之间的相邻的范围较广。因此某个地块上的生产对于其他地块上的生产的影响程度也较高。再加上不同地块上的生产往往处于一个生态系统中,强化了不同地块上生产的影响。地块细碎化,导致生产的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太强,而且个体也没有办法将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内部化。相邻问题使是私人问题转变为公共问题,使一些原本个体能够完成的私人事务变成一个公共的事务。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收割的问题和农药喷洒问题就具有这样的特征。土地权利细碎化的问题使相邻问题复杂化,同时强化了将一些生产活动纳入到公共领域的必要性。虽然城市化程度会影响人地关系的变化,从而解决部分的土地细碎化问题,但是在城市化发展的速度在一定时期内不会巨大突进的情况下,地块细碎化问题使大量原本处于私人领域的生产活动不得不纳入到公共领域。而对于中国来说,人多地少是最大的国情(虽然不同区域之间存在地域差异,但是从最大多数的情况来看,是如此)。而对于后发的,原住民大国—中国来说,城市化的发展速度有限。这些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都存在。

第二,从经营主体来看,经营主体的资本能力强的情况下,大量的生产资料可以通过购买获得,但是经营主体较弱则只能将这一部分生产资料的获得也划入到公共领域。经营主体的体力也会影响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战争或者城市化,或者其他的大型的公共建设,都会使农村内青壮劳动力流失,导致农村的劳动主体主要以老年人或者半劳力为主。经营主体体力不足就会使原本由青壮劳动力来完成的,可以划入私人领域的活动,不得不划入到公共领域。在新中国早期,战争使农村青壮劳动力减少。在之后的经济发展高潮中,一系列的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水利,道路和环境改造等工程,也使农村大量壮劳动力(阶段性的)外流。改革开放以后,劳动力外流受到城市化的影响。

第三,从工具来看:一方面是工具的使用能力,不仅受到前面所说的资本能力的影响,还会出现另外一种情况,个体即使能够购买得起,但是利用不足会影响生产资料的使用效率,而增加生产资料的使用成本,进而使个体放弃生产资料的购买。因此,为了使生产者能够用的起这一类生产资料,而不得不将这一类生产资料划入到公共领域。另一方面是工具的生产能力。即使经营主体买的起,用的起某一类生产资料,工具生产不出来都是白搭。比如,某些大型的现代机械。如果这些工具能够批量生产出来,满足生产者的需要,那么个体或者集体通过购买就能够完成,因此,工具的生产也纳入到农地的公共领域中,成为农地利用中要解决的公共问题。在新中国时期,农业生产过程中不仅仅存在农民使用机械和化肥等生产资料的能力不足,国家生产机械和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的能力也不足。在国家工业化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工业需要农业支持,因此,为提高机械和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工业化,也成为了农村土地利用的公共领域,即使这些生产环节不在村庄内完成。大型的水利建设也具有同样的性质。

2.工业化发展的需要与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为了使国家工业化发展的计划能够完成,工业化对农业生产提出的要求的变化,决定了农地利用公共领域的变化。工业化发展主要从两方面影响农地利用公共领域的划定。

第一,由于工业化发展的需要,使在一定生产力条件下原本可以划入农地利用的私人领域的生产活动,被划入到公共领域,或者使一些原本没有那么急迫需要划入公共领域的生产活动提前划入公共领域。由于统购统销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农作物及其生产环节越来越多的纳入到国家工业化的计划体系内。即使这些作物的种植或者说这些作物种植中的很多环节都可以由个体来完成。但是由于个体完成的情况没有办法满足工业化发展的需要,因此,就必须将这一部分生产活动纳入到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在人民公社时期,一方面为农村自身发展的需要,一方面为补充国家工业化发展的不足,要在人民公社内建立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这一复杂的分工体系。为了使这一复杂的分工体系得以运转,越来越多的生产程序甚至某些生活环节都纳入到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

第二,由于工业化发展的需要,要求农地利用的过程中改变或者增加生产内容,这些生产活动依靠个体的力量办不了、办不好和办了不划算,因此这些生产内容也被划入到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因为原料不足供给不了发展受到限制的轻工业,都要部分靠农地利用来解决,被纳入到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改革开放以后,在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村,农地利用不仅要解决农业生产的问题,还要通过招商引资,或者自办集体企业,以实现乡村工业化。

(二)农地利用公共领域的动态性和区域性

不同时空条件下,农地生产力条件不同,工业化发展对农地利用提出的要求不同,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也就不同,因此农地利用公共领域具有动态性和区域差异。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来说,尤其如此。作为一个后发国家,经济赶超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工业化发展速度在很长一段时间都较快。因此,农村生产力条件和工业化发展形势的变动都较大,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的变动较大。此外,“中国是一个巨型国家,不同地区差异很大。构成中国区域差异的原因很多,择要来说,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条件、自然地理环境、种植结构、开发早晚、距权力中心远近等等,都是形成中国区域差异的重要原因。从现象上看,中国农村区域差异尤其表现为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还存在“南中北方村庄社会结构的差异”①贺雪峰.论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村庄社会结构的视角[J].开放时代,2012(10):108-129。。此外,在同一个地区,还存在城郊农村和远郊农村的差异。因此,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的区域性或者说区域差异特别明显。

我们来看工业化发展的不同阶段②基于中国的实践,从大的工业化阶段来看,主要分为1)工业体系建立阶段,即以重工业和国防工业为主干的“独立自主的工业体系”建立阶段;2)乡村工业化阶段,以劳动力密集性的轻工产业为主的工业发展的阶段。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是主战场。3)产业升级阶段,以技术密集型的产业为主导的工业化发展阶段。结合我国工业化发展的具体实践,某一个大的阶段,又可以分为几个小的阶段,比如工业体系建立阶段,可以分为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大跃进时期和经济调整时期等。不同时期工业化发展的主要任务不同,对农地制度提出的要求也不一样。苏南地区乡村工业化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社队企业阶段和招商引资阶段。而珠三角地区乡村工业化发展可以分为乡村工业化的建设期和乡村工业化的饱和期。基于此,我们也可以充分理解农地利用公共领域的动态性和区域性。这里仅仅讨论大的工业化阶段不同区域农地利用公共领域的区域性和动态性。,不同地区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的变化。

1.工业体系建立阶段。在工业体系建立阶段,为了实现以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国防工业,并建立工业体系的目标,工业化发展不仅速度快,强度高,对农地利用提出的要求也很高,工业生产所需的粮食、原料和资本积累,很大程度上都要通过农地利用来解决。而农村生产力水平低下,农业生产方面,土地细碎化,水患灾害,灌溉能力弱,农民受教育水平低,农村基础设施落后,生产工具极度缺乏。依靠土地私有制基础上以一家一户为基本单元的小农经济解决不了问题。为了提升农地生产力,大量的生产活动纳入到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一开始主要落脚到土地的细碎化治理,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之后农业生产、副业和工业生产,一系列基础建设,包括教育、卫生等都纳入到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这时期的整个工业化进程中,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逐渐扩大,在某些特殊的阶段,有所缩小。但是总的来说,划入农地利用公共领域的公共事务比较多。

2.乡村工业化阶段。在乡村工业化阶段,工业体系的建立之后,工业化发展的强度和速度有所下降,工业本身的剩余生产能力增强,工业化发展对农地利用提出的要求在变化。另一方面,农村生产力条件也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农地细碎化问题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耕地面积有所增加;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尤其是水利;农业生产的工具增多;农村工业和副业得到一定的发展;农民的受教育程度和医疗条件等都得到很大的改善。这一时期,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在不同地区内容不一样。还是主要讨论苏南地区、珠三角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农村的区别。

在苏南地区,虽然工副业得到一定的发展,基础建设不断完善,但是这一地区人地关系依然极为紧张,现有的农地利用方式下,农村能够消化的劳动力有限。而工业化发展方面,工业体系建立虽然建立,但是依然是以重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能够消化的劳动力也有限。为了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只有靠发展劳动力密集性的工业。在国家工业剩余还有限,外资还相对缺乏的情况下。集体还只能依靠自身解决大部分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问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问题。发展社队企业成为了乡村的主要任务。这是一家一户办不到的。因此,这一时期这一地区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主要包括社队企业的发展,服务于工业生产的五通一平等基础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生活条件改善等等。

而珠三角地区,和苏南地区面临的问题差不多。但是这一地区可以依靠三来一补来发展乡村工业化。在大量外资进入的情况下,资本落地成为了主要的问题。集体不需要从事具体的农业生产,只需要为外来企业提供场地就可以了。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主要包括厂房建设,服务于工业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民以及流动人口生活条件改善等。

在中西部地区,虽然有部分农村人口开始外出务工,但是农村人地关系紧张的问题依然存在,分田到户之后,土地细碎化问题依然存在,农村生产力条件的改善依然很迫切。地方教育、卫生条件的改善,也还要部分地依靠农村。工业化发展依然需要农业发展为工业提供粮食和原料、少量的资本积累等。因此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的生产活动依然很多,土地细碎化治理,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道路、用水等一系列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的基础建设等等。大量问题需要依靠农民利用有限的农地,提升农地生产力来解决。

3.产业升级阶段。产业升级阶段,工业本身的剩余生产能力强化,在中西部地区,国家从资源提取到资源输入的转变,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包括:国家输入资源的高效落地,这个过程中集体依然要统筹土地和组织农民,实现国家与农民的高效对接;集体自身供给一些中小规模的、由国家以制度化方式供给成本高的公共品。而在发达地区的农村,尤其是城郊地区的农村,农地利用更多的是要回应整个城市体系和工业体系发展的需要。农地利用公共领域的公共事务主要包括:土地整合,包括集体自发组织的土地整合和国家主导的土地整合;围绕村内农民和村内流动人口生产生活的公共品供给等。

(三)组织起来和组织弹性的必要性

1.组织起来的必要性。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的存在,使得农村基层组织必须具备将农民组织起来的能力,包括组织协作劳动和分配协作劳动所产生的农地剩余。

协作劳动的组织。由于划入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的公共事务,是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划算的事务,因此,必须依靠协作劳动才能完成。农地利用公共领域的公共事务的不同,协作劳动的组织程度和方式不同。从主体层面看,包括个体农民之间的协作(如村内水利建设),国家与个体农民或农民集体之间的协作(如区域水利建设),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协作,市场主体与个体农民(农药化肥销售)、或者农民集体之间的协作。协作劳动的组织,必须建立在农村社会组织起来的基础上。这与我国的人地资源禀赋有很大的关系。

我国是一个原住民国家,再加上特殊的地理环境,人多地少,土地细碎化的问题较为严重,农地利用过程中,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国家、个体与市场之间协作,往往由于外部性较大且难以内部化,导致交易成本极高,最终导致协作成本较高或者协作失败。因此,必须依靠农村基层组织将农民组织起来,将交易成本内部化为组织内部的管理成本,以集体组织个体,在此基础上集体与国家、集体与市场对接进行协作劳动替代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国家、个体与市场直接对接进行协作劳动。农地利用公共领域的存在和不同层次的协作劳动的必要性,需要农村基层组织将个体农民组织起来,以低成本的完成协作劳动。

组织起来分配农地剩余。除了协作劳动的组织以外,基层组织还要组织农民分配由协作劳动产生的农地剩余。协作劳动产生的农地剩余具有公共性,主要是因为协作劳动本身具有公共性。协作劳动可以拆分为农民的个体劳动,但是协作劳动并不是个体劳动的加总,而是个体劳动以合作的形式所进行的生产活动,协作劳动的产出大于个体劳动的加总,即“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协作劳动的前提是有机的分工协作,拆分为个体劳动,协作就不再发挥作用,协作劳动也不可能。个体劳动进入到分工体系内,以合作的形式与他人一起劳动,个体劳动的性质发生转变,成为协作劳动的不可分的一部分。协作劳动是“集体力”①资本论(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362。的体现。这一公共性农地剩余在参与协作劳动的不同主体之间如何分配,同样需要农村基层组织将个体农民组织起来,以降低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国家等主体之间核算的成本,从而实现公共性农地剩余的高效分配。

2.组织弹性的必要性。农地利用公共领域中公共事务的动态性和区域性,使得农村基层组织仅仅要将农民组织起来,还要使基层组织获得弹性化的组织能力。组织弹性的必要性也体现在协作劳动的组织过程和公共性农地剩余的分配过程中。

交易成本降低和管理成本上升之间平衡的维系。农地利用公共领域的不断变动,协作劳动的组织程度和方式要不断发生变动,农村基层组织的组织程度和组织方式也要不断变化。组织起来完成协作劳动的前提是:维系交易成本降低和管理成本上升的平衡。即交易成本降低之后,协作劳动的收益比管理成本上升所消耗的农地剩余要多。那么协作劳动的组织过程中,到底降低交易成本到什么程度(这取决于农村基层组织的组织程度和方式),管理成本上升到什么程度对农村基层组织来说是可承受的,难以建立一个量化的标准。而且这会随着生产力条件和工业化发展的需要变动而变动。因此,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农村基层组织的组织弹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按劳分配和“良性的分配失衡”的维系。公共性农地剩余的分配效率的实现要考虑以下两点:第一,是否能够实现按劳分配,即根据不同主体在农地利用公共领域的贡献来建立分配秩序,从而激励不同主体,使其有积极性和能力在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重新投入协作劳动,实现公共性农地剩余再生产。第二,随着农村生产力条件和工业化形势的变化,完全的按劳分配并不一定符合生产力的需要。虽然生产秩序决定分配秩序,但是分配秩序也能够反作用于生产秩序。分配秩序的调整是生产秩序调整的重要手段,是其能够实践的基础。因此,就会出现分配失衡的问题,即某一主体获得的剩余超出其贡献的情况。这主要服务于这一主体之后能在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做出更大的贡献。这种分配失衡与按劳分配存在一定的冲突是必然的,但是这种分配失衡又是必要的。关键在于要使分配失衡维持在一定的限度内,使其作为一种良性的分配失衡,发挥积极的作用。基本原则是:在分配失衡的情况下,不是这种分配失衡过度挤压其他主体的基本再生产,尤其是个体农民的基本生产和对于生活水平改善的基本要求,但是也不能使这种分配失衡成为个体财产性收入增加的手段,使生产主体产生福利依赖,最终丧失劳动积极性。当然,寻租也是不行的。否则,这种良性的分配失衡就恶性化了。

分配失衡良性与恶性之间同样没有一个数字化的标准。在具体的实践中,随着生产力条件的快速变动,同样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如何根据生产力条件的变化动态地把握这一标准,这同样需要依靠农村基层组织的组织弹性。

二、土地集体所有制与组织弹性的实现

对于原住民国家来说,村社共同体是农村社会的基本单元,而且村社共同体较为发达。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交织,这成为了农民组织的社会性资源。很多基层组织都能够在利用这一社会资源的基础上,与一些特殊资源结合,从而将农民组织起来。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宗族组织及其代表乡绅集团、基层党组织、合作社组织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日本的综合农协以及苏联的集体农庄,都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将农民组织起来。不论是实行土地私有制,还是土地国有制,都是如此。从表面上看,无论土地制度如何,似乎任何基层组织都具有这一功能。为什么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农村基层组织拥有组织弹性的前提条件?

组织弹性的反面是组织刚性,组织刚性是指受到一些刚性化条件的限制,农村基层组织难以将农民组织起来,或者说组织形式和程度调整存在困难,组织形式、程度和内容固化,与生产力条件、工业化发展需要的变动不匹配。虽然不论在什么样的土地制度基础上,农村基层组织能够利用某些社会性和制度性资源来将农民组织起来,但是从我国的人地资源禀赋出发,在农村土地私有制(包括土地共有制)和农村土地国有制①土地全民所有制的实践形式。下,农村基层组织都会受到一些刚性化条件的限制,从而丧失组织弹性。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土地集体所有制异化的情况除外),农村基层组织所受到的限制条件较少,或者说限制条件不是刚性的。从这个层面说,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组织弹性实现的前提。

(一)土地私有制和“组织刚性化”

土地私有制下,农村基层组织在将农民组织起来的过程中,会受到一些刚性化的条件限制。而之所以说这些限制因素是刚性化的,是因为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这些限制因素难以突破,难以克服,或者说土地私有制是这些限制因素产生的根本原因。

1.协作劳动组织成本刚性化。协作劳动组织成本的刚性化,表现为:个体与个体、国家等主体协作过程中,交易成本降低的程度刚性化,管理成本急剧上升,其下降的程度和空间也变得刚性化。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导致:

第一,土地私有制与地权细碎化。我国农地利用过程中容易出现两种较为典型的问题:物理形态上的土地细碎化和土地权利主体的细碎化①王海娟.地尽其利:农地细碎化与集体所有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18,10:18-42。。一方面,地块细碎化会导致外部性问题增多,复杂化。另一方面,地权细碎化会导致农村基层组织不得不与大量的土地权利主体进行一一协商。无论是地块本身,还是土地权利的细碎化,都会使基层组织的组织成本攀升,使农地利用公共领域的公共事务完成成本极高,出现反公地悲剧②迈克尔.赫勒:《困局经济学》[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32;王海娟.农地调整的效率逻辑及其制度变革启示——以湖北沙洋县农地调整实践为例[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6(05):96-103+156-157;陈柏峰,林辉煌.农田水利的“反公地悲剧”研究——以湖北高阳镇为例[J].人文杂志,2011(06):144-153。。

第二,土地私有制与百分之百同意。土地私有制下之所以会导致组织刚性化问题,不只是因为土地私有制下土地权利主体的数量多。土地私有制下,农村基层组织或许可以通过统筹利用土地,比如说以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入股(即建立土地共有制)的形式实现土地和土地权利整合,但是依旧都没有办法从根本上解决组织刚性的问题。土地私有制的根本问题是,基层组织即使从公共利益出发组织农民,也必须回应无理的③个体诉求有理,无理取决于其是否和公共利益相匹配,是否与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最大化原则相冲突。无理的个人诉求,从短时间看,与个体利益最大化不冲突,但是从长远来看,与个体利益最大化也是相冲突的。个体利益和个体诉求。农村基层组织协作劳动的实践没有制度保障。即公共利益的实践在不合理的个体利益面前不具有强制性。在没有制度性的力量保障的情况下,基层组织实践公共利益,需要与每个土地或者土地权利所有者的个体进行博弈。虽然农村基层组织可以利用一系列社会资源(如社会舆论和社会关系),甚至是暴力(私人暴力和公共暴力),来与钉子户博弈,从而成功治理钉子户。但是博弈的过程使公共利益的实践变得复杂。利用不合理的手段来对付不讲理的钉子户,虽然能够达到目标,但这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合法性是一种损耗。更糟糕的是:农村基层组织在博弈过程中失败了。一方面,为寻求不合理个体利益的钉子户在与基层组织博弈过程中取得成功,所产生的示范效应,会引发其他成员的模仿。另一方面,基层组织与钉子户的博弈失败,会使农民对组织起来能够实践公共利益的预期变低。这些都会成为农村基层组织刚性化的限制条件,增加协作劳动的组织成本。

第三,土地私有制与农民之间利益分化的彻底性。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是农民集体和国家公共利益的体现。农民利益的分化会影响农村基层组织实践公共利益。利益分化意味着公共利益的实践空间降低,农民的公共诉求整合成本变高。比如说,对于有抽水机和没有抽水机的人来说,组织起来进行水利建设的意义不一样,他们在这一问题上的一致性就没有那么强。但是并不是说,在农民分化的情况下,我们就难以组织起来,或者说组织起来只能建立在没有利益分化的情况下。问题在于土地私有制下,农民的利益分化更为彻底。土地私有制下,土地交易造就多地者和少地者,有产者和无产者,他们之间的利益分化更为彻底。生产资料占有与否和占有多少,决定个体的是否拥有生产机会,拥有什么样的生产条件。但是土地与其他生产资料不同。土地是一切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前提。土地占有与否、占有多少,决定个体有没有生产机会,生产机会多少的问题。而其他生产资料只占有与否决定个体生产条件的差异。因此,前一种利益分化比后一种利益分化更为彻底。土地私有制基础上,农民之间的利益分化更为彻底性,这决定公共利益实践的空间更小,成本更高。组织起来完成公共事务的成本更高。

2.公共性农地剩余分配的刚性化。土地私有制下财产权与劳动权的冲突。土地私有制下,土地是个体的私人财产,土地权利所有者实践其财产权。财产权与劳动权具有对立性,表现为食利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对立,而且土地财产权和劳动权的对立尤其明显。相比于其他的生产资料私人财产化,土地财产权与劳动权的对立最为明显。和劳动工具等生产资料对比,第一,占有土地更加容易获得财产性收入。同样因为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决定了个体能否拥有生产机会,而其他生产资料只决定生产条件。此外,土地具有稀缺性,不可移动性和区位性等特征。因此,占有土地更加容易获得垄断性的财产性的收入。第二,土地与个体的劳动之间的关联最弱,土地财产权的食利性最为彻底。与土地不同,其他生产资料,如生产工具一般是劳动产品,与个体的劳动有很大的关联,如牛、犁等。而土地是自然资源,与个体的劳动几乎没有什么关系。土地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都属于非土地的生产资料。因此占有土地能够获得较多的剩余,与劳动的关联最小,在剩余有限的情况下,土地财产权占有的剩余较多,因此与劳动权的对立最为突出。劳动权与财产权的对立,一方面会导致按劳分配受到限制,协作劳动持续展开的过程中,土地权利占有较少的主体的积极性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私人财产权造的实践就食利者阶层,与劳动弱关联的财产性收入的持续获得,会降低土地权利所有者对于劳动的认同,甚至会使其丧失劳动能力,最终使其逐渐对财产性收入产生依赖,表现为对分红和地租等的依赖。这种依赖结合其“劳动认同、劳动能力的丧失,受食利文化的结构性力量的影响”①珠三角地区,集体土地财产化,农民家计的主要来源是房租和分红收入。长期依靠财产性收入生存,导致这里的农民面临以下问题:第一,对于劳动的认同降低。农民说,地租就像自来水,一打开水龙头钱就有了;第二,劳动能力下降。“虽然我街道已“撤镇设街”近十年,但原村民的“市民化”始终是我街道基层管理的重点与难点。因为原村民转化成了以收取房租收入和享受原村集体股份合作分红的特殊利益群体,形成了以“村改居”社区为核心的特殊辖区,催生了大批的违法违章建筑,形成了一部分“不读书、不经商、不就业”的“三不青年”,原村民“市民化”尚未完成”。参见《基层社会管理与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研究报告——X 街道“村改居”社区和股份合作公司现状剖析与未来出路》,第25 页。此外,这种不劳动和不想劳动的观念在村庄熟人社会内部,发酵为一种“不劳动光荣,消费光荣,休闲光荣”的社会文化,再加上宗族结构性力量的影响,成为一种主导这一地区农民认同和行动逻辑的结构性力量,进一步抑制其劳动认同和劳动积极性。,使食利者们对财产性收入的需求转变为一种难以中断的,刚性化的需求。在土地私有制下,按劳分配被突破,分配失衡恶性化,分配秩序刚性化。这不仅导致劳动者经济性下降,长此以往还会导致土地权利占有者的劳动积极性下降,而且还会导致分配秩序难以与农地利用公共领域变动和协作劳动组织变动相协调,最终会导致协作劳动的组织成本上升。

3.农村基层组织的集团化和行政化。土地私有制下,农村基层组织还有可能会出现集团化或行政化的问题,这同样会导致农村基层组织丧失其组织弹性。

为什么土地私有制下,农村基层组织会集团化?土地私有制下,农民基于集体公共利益,在农村社会的社会性资源较为充分的地区,如宗族结构较强的地区,农村基层组织也同样能够将农民组织起来。但是土地私人所有,或者是私人共有的情况下,农村基层组织将农民组织起来完成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其有充分的自主权利决定是否吸纳国家公共意志。在国家公共利益和集体公共利益不存在冲突的情况下,问题不大。在国家公共利益和集体公共利益存在冲突,且国家公共意志表达不合理的情况下,问题也不大,因为土地私有制下,集体或者个体可以借助其所有权以防御国家的不合理干预。问题是在国家公共利益与集体公共利益存在冲突,集体公共意志不合理(存在地方局限性或者陷入地方主义),且国家公共意志又是合理的情况②国家对于农村集体的积极干预往往会受到土地私有制的限制。如国家组织农民集体进行系统性的水利建设。道路等公共设施建设亦是如此。即使大家都知道这些公共品供给的完成对大家都有好处,但是总会有搭便车者。相对于土地公有制,土地私有制下,对于国家来说,搭便车者的治理成本较高。。在这一情况下,国家公共意志的输入非常必要。而在土地私有制的产权设置,在防御国家不合理干预的同时,也阻碍了国家的合理干预。土地私有制下,国家对于个体或者组织的私人财产利用更多只能进行放任型监管,这与土地公有制下,国家有对公共生产资料的利用拥有积极干预的权力不同。因此,在土地私有制下,尤其是在国家科层化的行政体系组织能力弱的情况下,国家公共意志包括合理的公共意志输入成本较高,难以与集体公共意志进行高效对接。农村基层组织不仅难以突破其局限性,甚至依托于其组织能力,将农民组织起来,成为一个与国家公共利益对抗的利益集团。因此农村基层组织也难以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对农地提出的合理需要变动,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变动,动态地调整组织形式和组织程度。从这个层面上说,农村基层组织丧失了其组织弹性。

为什么土地私有制下农村基层组织会行政化?土地私有制下,在一些农民组织起来的社会性资源不足的地区,如原子化地区的农村,农村基层组织的组织能力较弱。农村基层组织难以将农民组织起来就农地利用与国家协商,尤其在国家科层化的行政体制组织能力较强的情况下,甚至有可能完全听命于国家的行政命令,完全或者过多地丧失了自主性和自治性,异化为一个纯粹的科层化的行政组织。同样在国家公共意志与集体公共意志不冲突的情况问题不大。两者冲突,但是前者合理的情况下,问题也不大。问题是两者冲突,也存在后者合理的情况,即国家公共意志与地方特殊的生产力条件不符合的情况,国家对农村生产力条件掌握不充分或者农村生产力条件发生变动的情况。在这一情况下,农村基层组织行政化,将导致其难以根据自身特殊的生产力条件和农民的公共诉求,适宜地组织农民完成农地利用的公共事务,甚至完全按照国家意志行动的问题,进而导致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对抗与冲突,最终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农地利用的公共领域的变动,不仅取决于国家工业化发展的需要的变动,还取决于农村的生产力条件的变动,而农村基层组织的行政化,会导致农村基层组织难以根据农村生产力条件的变动适宜的、灵活的调整组织方式和组织程度。组织弹性丧失或者说组织刚性化。

(二)土地国有制与“组织刚性化”

土地这一公共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土地国家所有是其实践形态。土地国有制基础上,国家建立科层化的行政体系来管理和利用土地,农村基层组织和各级行政组织一样,都只拥有使用权。土地国有制的实行,可以避免土地私有制下农村基层组织所面临的一些问题。第一,农村基层组织受国家委托,依托于公权力和基层的组织资源,整合利用土地,可以低成本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第二,在钉子户面前,基层组织的公共利益实践有了制度保障。第三,土地公有制下,土地交易和土地财产化所造成的利益分化问题也不存在了。第四,农村基层组织的集团化空间被压缩。

问题在于土地国有制下,农村基层组织行政化的可能性大大增强。土地国有制下,基层组织缺乏组织弹性,主要体现在:在掌握公共权力和土地所有权的国家面前,农村基层组织作为行政体系的一环,国家公共诉求输入农村社会的方式过于刚性化,基层组织没有办法突破国家公共诉求(在其与集体公共诉求存在冲突的且不合理的情况下)的限制,导致农村基层组织没有办法相对自主地、动态的回应农民的公共诉求,回应不同时空条件下农地利用公共领域的变动。因此土地国有制下,农村基层组织的过度行政化,同样会导致其丧失组织弹性。

(三)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组织弹性的实现:双重公共性和双重自主性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在人民公社解体以前,实际上为高级社、人民公社、或公社、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行使主体是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委会。在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农村土地依然是集体所有,主要为行政村和自然村两级所有,行使主体是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农村基层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主要指集体(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集体组织),只是后者在不同时期其实践形态不同。农村基层组织弹性的实现主要指集体的组织弹性。土地集体所有制下,集体组织弹性的实现可以可能?土地集体所有,在组织农民的过程中,集体基于“双重公共性和双重自主性”低成本协同实现,获得了弹性化的组织能力①王海娟.地尽其利:农地细碎化与集体所有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18,10:226。。

从双重公共性来看,其内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土地集体所有,土地是成员集体的公共生产资料,因此围绕农地利用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建立都必须回应农民最迫切的需要,即农民的公共诉求。“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必须建立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因此,在这个层面上来说,土地集体所有,使集体具有“集体性”。另一方面,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土地全民所有制(土地国有制为其实践形态)一样,是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作为土地公有制,土地集体所有制不能与土地公有制冲突,农地利用同样要回应全民的公共意志,至少是不与其相冲突。因此,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集体还具有全民性或者说国家性。集体公共意志是国家公共意志高效整合,并与个体意志高效对接的基础,而国家公共意志又是集体公共意志纠偏的基础。两者相互依存。

从双重自主性来看,其内涵也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土地集体所有,而不是全民所有,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土地集体公有制,而不是全民公有制。而且农村生产力条件具有动态性和区域性,集体公共意志相对国家公共意志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在国家面前,集体公共意志拥有了一定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土地集体所有,而不是个体私有。而且相对于个体,集体组织个体的基础上,能够在整体上,更为全面地把握农村生产力条件,发现农民集体最为迫切的需要,集体公共意志得以达成。因此,在个体面前,集体的公共意志拥有一定的自主性。集体的双重自主性的实现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前提,使集体能够在整合个体公共意志和吸纳国家公共意志的基础上,结合集体作为组织者,作为国家与个体之间的“中间人”,在综合不同信息和整合不同层次公共意志的基础上,恰当地处理国家与集体、集体与个体之间的差异性,使不同层次主体的意志能够以协同的方式得到表达。这种双重自主性还有另外一个功能,即在不合理的个体意志和国家意志面前,“合理的集体公共意志”的实现具有强制性。

这种双重自主性和双重公共性,一方面,使集体有义务组织个体,使个体以集体成员的身份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发现集体公共意志。同时使集体可以基于集体公共意志和整体的生产力状况,有选择性的回应个体的诉求。尤其是在不合理的个体意志面前,集体公共意志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使集体有义务组织个体促进合理的国家公共意志高效落地,与集体公共意志对接。同样也使集体可以基于集体公共意志,地方特殊性,有选择性的回应国家的(尤其是不合理的)公共诉求。尤其是在不合理的国家意志面前,集体公共意志的实现同样具有强制性。

从双重公共性和双重自主性的关系来看,一方面,双重公共性是双重自主性实现的前提。只有实现集体公共意志整合,与国家公共意志对接的基础上,集体的自主性才能够得以实现,这是集体自主性生成的基础,否则集体自主性就容易转化为自利性。双重公共性同时也有利于双重自主性实现。集体基于其国家性,在承接国家公共意志的过程中,也可以原因国家的力量,来维持集体在个体面前的自主性,比如治理钉子户的过程中援引国家制度性的力量。而集体基于其集体性,在国家面前,也才能援引组织起来的农民的力量,来对抗国家的不合理的公共意志的表达,从而维持其自主性。另一方面,双重自主性也是双重公共性实现的重要保障。只有赋予集体双重自主性,不同层次的公共意志才能在落地过程中,匹配于具体的实践情境,与其他主体的意志实现良好的衔接,从而实现不同层次公共意志的高效落地。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实践过程中,对于集体所有权来说,无论是其集体性,国家性,还是相对于个体的集体自主性和相对国家的集体自主性,四者缺一不可。

双重公共性和双重自主性低成本协同实现,建立在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基础上。土地集体所有制是集体或者农村基层组织获得组织弹性的前提。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集体得以高效整合个体意志和国家公共意志,恰当把握农村在地生产力条件及其变化,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动,并实现两者良好的对接,从而恰当地、灵活地调整组织形式和组织程度,以组织农民,协同国家等主体,高效完成不断变动的农地利用公共领域中的公共事务。在土地私有制下和土地国有制下农村基层组织组织农民过程中所面临的刚性化的限制条件,都有消解的可能性。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农村基层组织拥有组织弹性的前提。

三、小 结

“中国是一个巨型国家,在这样的国家进行现代化建设,史无前例。中国农村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当前农村正处于快速变化和农民发规模流动的状态,农村会产生各种难以预料的问题,会遇到各种不期而至的风险,(再加上农村区域差异极大)。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具有灵活性同时具有强大能力的基层组织体系,来应对现代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风险和危机”①贺雪峰著.组织起来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2。。农村基层组织的组织弹性对于农村发展,对于中国现代化建设来说都至关重要。在农村生产力条件和国家工业化发展形势快速变动,且农村区域差异极大的情况下,使农村基层组织具有组织弹性,而不是使农村基层组织实现某种特定的组织形式,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根本功能。

当前物权化和财产化的改革倾向,导致集体土地财产化和私有化,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土地集体所有制异化。这一改革倾向实际上正在给农村基层组织添加一系列刚性化的限制条件,使农村基层组织丧失其组织弹性,对农村公共事务完成以及整个国家的现代化建设都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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