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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及管理分析

2019-02-28路碧莹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期
关键词:费改税社保基金

摘 要: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平稳运行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基础。我国的社保基金制度逐渐完善,其收益能力更受大众关注。2018年上半年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三项保险基金总收入、总支出分别为2.65万亿元、2.15万亿元,所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值保值是重要的。

关键词:社保基金、筹集、费改税

一、我国社保基金筹集现状

社会保险基金(简称“社保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要求全民参保的,根本目标就是对社会保险资金提供保障。其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选择以税或者费征收模式经受过争议。无论是税还是费,其征收单位都应该改由专业部门进行。相关法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由于缴纳和收入并不一一对应,出现了人们不愿意缴纳的现象,究其原因如下。

社保基金是为社会成员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障制制度,但是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而且是缺乏法律制度,造成了政策缺乏刚性,征管手段柔化,从而出现了收缴困难的现象。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只有《社会保障法律》,但缺乏其他的单项法规为其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由地方政府规定收缴,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其征收流程也无科学的或者法律规定,只是行政手段,造成了征收难度大,面对不缴纳的企业与个人,相关征收部门也出现过束手无策的尴尬局面。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地方政府的税务,人事、劳动、卫生等部门机关共同管理,但这往往导致了“政出多门,标准不一,缺乏协调,地方保护,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混乱局面。其结果必然就是社会保基金的收支脱节,部门难协调,对不征纳的单位和个人难以规范,不可能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持续发展,更难以形成社保基金的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还存在体系建设并不完善,“统筹层次低导致弱化了互济性”。从截止到目前的体系看来社会保险基金覆盖的范围并不是所有公民,只存在于国企、大型企业以及行政单位,而其余的公民基本是游离在该体系之外的,尤其是“三资”企业当中的中国方职工和农民。这部分公民的生活保障并没有得到保障,他们并没有相关制度要求上缴一定的社保基金,从而在生活中并不能有一定的社会保险基金保障。这就体现不到社保基金的互济性,也难以发挥社保基金的作用。

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社会保险基金的功能就是要保障人们的生存,在遇到意外时,还能够应对生活。现如今有人认为现行社会保险基金存在问题,尤其在管理方面,所以在社保基金方面可以采用税收的方式,充分利用税收模式,减少管理成本,促使社保资金的安全,并使其保值增值。

相关理论认为社会保险基金是一种“准公共产品”,采取税收的模式筹集有利于管理。依据公共财政典型的公共产品理论:典型的公共产品的特性就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样的公共产品最好采用税收的方式筹集。传统理论就认为纯公共产品由政府直接提供。

但是社会保障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并不像纯公共物品的表现。典型的纯公共产品主要为国防、自然资源等。其非排他性表现为对任何公民的使用是无差别的,但是社保基金的受益群体是特定的。其次就是社保基金的提供并不是零边际成本的,增加的輸出必然意味着社会成本的增加,所以社保基金是权力与义务对等的。所以社保基金的筹集模式可以采用税收来解决,税收模式比一般收费方式有约束力,而且效率高。而且,国际上提供社会保险类别的税收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既有利于社会公民的生活的保障,又有利政府部门对该项资金的管理。其社会保险税的征集方式主要是依据相关法律,由税务机关执行该资金的筹集,按照受益原则课征,以工薪为计税原则,分别由雇主和员工支付,这样就保证了资金来源,并且作为社会保险专项资金。

其优势在于以税收方式筹集可以是筹集的规范更加标准,保证了资金来源,保证公平性,增加社保基金的互济性。在全国使用同一标准,执行相关税法,破解当前的资金管理难题,不需要依靠行政手段筹集,而是法律保证,还能免除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和支付分割管理问题。有利于统一社会保险基金系统,建立一个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也就实现了社保基金的互济性。保证了社会公民的基本权益。

其优势还在于可以提高社保基金的监管质量。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税收筹集模式有利于资金的来源保证,有了强制性的税法规定可以提高社保的筹集率,将社会公民纳入社保体系中。而且该资金由专业的部门征集,统一由专业的部门进行管理,可以保障资金的安全,缴入国库还有系统的预算体系,从而为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提供可能性。从而资金的征集、管理、支出整个流程都有了保证,在体制上破除了社保基金可能出现的管理漏洞。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持续的增长,而且经济质量随着改革的升入得到逐步提升。这就保证了公民个人的收入提高,生活质量得到提升。从而保证能够为未来的社会保障进行投资。其次,公民对生活保障意识逐步提升,认识到经济波动对生活的影响,公民保险意识的提升为社会保障基金税收开征提供了支持。第三,税务部门作为筹集部门有利于完善该基金的征集,提高征集的效率,以税法做保证,提高覆盖率。最后,可依据国外先进的经验进行相应功能的设计。

三、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

当今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环境趋于完善,国际上已经有150多个国家开启了社保税收的模式,这为我国即将开启的社会保障税提供借鉴经验。国际范围内的社会保障税又项目式、对象式、混合式三种模式,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可以采用参保项目和对象共存的混合式模式。以下对瑞典、英国以及美国三国的社会保障税模式进行研究,以探讨更好的资金运行方式,为我国提供经验。

瑞典采用了项目式的社会保障税体系。其主要的优势在于将参保项目分类,并设定不同类别的税目,并且按照不同的项目设定不同的征收率。瑞典的这种项目式社会保障税能够为人们提供不同程度的生活保障,可以说保障了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部。这种适用于不同类别的保障税设定是需要借鉴的。而英国采用了依照不同的参保对象将社会保障税分类,这样可以满足不同的群体的参保需求,是最灵活的方式之一。美国采用了混合式的征管方式,这样的零活性更强,有利于参保人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保险缴纳,但这种方式不利于统一标准,基于类目多管理起来比较不容易。而且不利于累退。从而返还不具体,公民参保所付成本和受益不对等,不利于收缴。

综上所述,三种社会保障税设置方式各有利弊。项目式社会保障税模式的优点也是对象式社会保障税模式的不足,反之亦然,而混合式社会保障税模式具有这两种模式的优势,也有不足。尽管西方关于社会保障税的研究对我国是否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及如何开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由于制度的区别、国情的不同,我国的社会保障税体系与西方的社会保障税体系仍存在很大的差别。对于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研究而言,未来的研究需要集中在重点领域。

作者简介:

路碧莹(1992-),女,山西人,山西财经大学2016届(财政金融学院)财政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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