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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

2016-04-15侯逸超

2016年9期
关键词:相应对策社保基金监督管理

侯逸超

摘要:随着社保制度的日益完善,社保基金规模也随之扩大。社保基金作为人民群众的养老钱,其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然而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督与管理缺少实践与理论的支持,在社保基金监督管理过程中时常发生其被骗取、侵吞、挪用等不良现象。本文从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和现状出发,浅析我国社保基金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相应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保制度的日益完善,社会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拓展,社保基金规模也以较高的速度逐年增长。据相关统计,我国社保基金截止2010年1月前已达7765亿元,与2008年相比增幅在38%左右。然而其在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由于各地社保基金管理方面缺乏足够的实践与理论支持,所以各地经常发生社保基金被骗取、侵吞、挪用等不良现象。极大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也给社保基金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因此需要加大社保基金监管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保基金的正常合理运行。

一、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概述

目前我国按基金模式运行的社会保障基金,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两部分,还有一部分是来自于企业年金基金。近年来我国社保基金规模在不断增大,这给社保基金的风险控制及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之后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设置了相应的基金监督机构。到2007年末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由政府领导任主任,有关部门和企业代表及专家构成的省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截止到2011年底,先后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社保基金管理法制规定,初步建立起社保基金征缴、支付和投资营运的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初步形成以行政监管为主,专门监督、内部控制、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

二、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背景及现状分析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督管理任务都是由劳动部门承担。直到1997年,我国才实行了社保基金收入与支出的“双线”管理,在社保基金运行和管理中,财政部门首次介入,并负责其财务监督管理职责。1998年我国社会保障部与劳动部联合创设了社保基金监督司,在地方各级社保部、劳动部也设立了社保基金监督组织。到2005年12月,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督机构数量已经达到了239个,这也标志着我国社保基金监督管理体系的基本形成到2006年12月,我国相继颁布了多部社保基金监督管理规定,同时也初步构建起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运作、支付、征缴的审计、会计、财务制度。2013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首次列入预算报告,接受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监督。2013年社保基金按险种编制,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二)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虽然在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方面我国已取得了显著进步,但是在管理体制、管理法制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

1、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

近几年来,我国时常发生各种社保基金大案,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相关法规制度的不完善。1997年以来,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仅对各部门承担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职责做出规定,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还存在着一些局限性,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新问题。在现实中发生问题时,往往会出现执法不严、无法可依的情况,从而导致了社保基金骗取、挪用的情况频繁发生,严重阻碍了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的正常、有序运行。

2、监督管理机构效率不高。职责不明确

在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进一步规定了金融、财政、人社等部门的社保基金监督职能,然而对于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仍然不够明确,进而导致多重管理或管理空缺的情况,结果是监督管理效率不高。我国应该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法规对部门职责分工加以细化,以达到多部门协调合作、相互制衡的效果,从而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保基金监督体系。

3、监督管理过程公开化、透明化程度不够,同时缺乏社会监督

社保基金监管体制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在这样的体制下,必然是政事不分、政企不分,信息披露的公开化、透明化程度不够,导致了市场监督的乏力,使社保基金监管变得更加困难。从2002年的太原市巨额社保基金诈骗挪用事件和2006年的上海社保基金案等事件中,不难发现其与监管的不透明、不公开有着极大关系。

三、加强社保基金监管的相应对策

(一)加强立法,强化社保基金管理的法律依据

完善和健全法律制度,提高我国对社保基金管理的立法层次,加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建设,从法律的根本上规范和建立对社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尽快出台比较系统并全面和权威的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相关的政策法规,规范基金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明确法律责任,统一法律规范,构建一套权责分明的法律体系,对各级保障部门、管理机构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保证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的实际效果。

(二)实现社保基金“用、管、征”三者的完全分离,发挥网上监管的优势

长期以来,在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方面,都没有出现一个权威机构实施统一管理,我国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方面一直处于多头领导、部门重复的管理混合状态。同时应该让参与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的各职能部门独立工作,并又其处在一个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整体之中。我国有必要制定一套统一并全面的监督程序、监督标准、监督指标。还应该建立社会监督网上平台,实行举报制度。而不是将监督意见内部化。

(三)发展社会监督组织,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宣传,让人民群众更加深入地了解国家各项社保基金政策、制度,以利于协助、配合监管部门工作。同时,要大力发展社会监督组织,让人民群众对社保基金管理进行监督,同时其与群众联系密切、深入基层,可实现社保基金的多层次监管。另外,社会监督组织还可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能对具有不良行为的监管人员及机构进行报道,通过社会舆论向监管人员和机构施压,以消除潜在威胁。(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蔡燕.浅谈社保基金的监督与管理[J].经营管理者,2009.

[2]彭琳.浅谈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3

[3]黄莉.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制的研究[M].江西财经大学,2009.

[4]刘秋燕.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策略研究[M].云南财经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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