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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研究

2019-02-28程丽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期
关键词:工读学校不良行为刑法

摘 要:近些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趋势较为明显,究其原因,是多方面造成的。但从中也折射出一个问题,我国现有的刑法体系中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体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尤其是曾经在矫正青少年不良行为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工读学校制度失去了其应有的功能。本文,拟从新的视角来对工读学校制度进行一些创新型的研究和探讨,以期对我国刑法体系中预防青少年犯罪制度的创新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刑法;工读学校;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不良行为

引言

随着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升高,我们发现,目前我国没有一个有效的措施来对有犯罪倾向的青少年的行为进行矫正。其实在较早以前,我国的工读学校是起着这样一个作用的,只是随着时间的发展和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没有进行规范管理等原因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工读学校作为解决有严重不良行为及轻微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的行为矫正措施如今已陷入了发展的困境。但其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制度曾起着不容小觑的作用,我们所要面临的最大问题是,随着历史的变迁、时代的发展,应怎样对其进行改革、完善。本文将对工读学校制度的历史、现状进行研究,拟从一些新的视角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为我国的工读学校制度在新时代焕发出新的生机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

一、工读学校制度概述

(一)概念

学术上是这样界定工读学校的:“工读学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有轻微违反法律或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开设的一种特殊教育学校,不属于行政处分或刑罚的范围。工读学校的教育内容为常规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和法律道德教育。工读学校因其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其管理比一般的学校更为严格,学制为2—3年。工读学校的学生完成学业后,根据自身情况的不同分别送回原来的学校,或调换其他学校继续上学,或参军,或安置就业,政治上不得歧视。”但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工读学校规范的对象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因此,有观点认为,工读学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设的一种特殊教育学校。我认为,工读学校制度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和有轻微违反法律或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开设的一种特殊教育学校,其应将接受对象的范围扩大至9—17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一种刑事配套措施。

(二)工读学校的历史渊源

工读学校其实最早起源于苏联卫国战争时期,在二战时期,工读学校主要收容二战苏联孤儿,著名的学校如苏联马卡连柯工学团。[1]

在我国,1955年,第一所工读学校了,即北京温泉工读学校,由此拉开了工读学校制度的帷幕,至此,其已经历了60多年的风風雨雨。其发展有两个阶段,其一,1955年—1995年,工读学校的目标是希望通过半工半读的形式,将因有轻微违法犯罪而进入工读学校的学生转变为“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其二,1995年至今,工读学校被界定为义务教育的补充,主要职责是家庭、学校、社会服务,接纳厌学和行为偏差的“问题学生”。

(三)工读学校制度的对象

目前,工读学校制度接收的对象是13—17岁,并且有严重不良行为但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青少年。这些少年从常规的中小学中退学、被开除,或者学校认为不宜继续留校,但其情况不足以进入少年管教所进行改造,因此进入工读学校进行学习。工读学校的接收对象比一般的学校更具特殊性,进入工读学校的学生一般属于学校不想管、家长管不了的状态。

在1999年以前,工读学校一般经学校报公安局批准,或者公安局报教育部门批准后即可实行。但自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实施后,学生进入工读学校需要其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或原学校提出申请,然后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工读学校的作用

工读学校对解决预防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犯罪这一问题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若能充分发挥其优势,对我国的青少年发展有十分重要的影响。首先,工读学校解决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正问题,使得在行为上有严重不良习惯的学生得到较好的安置;其次,工读学校对提高我国青少年的素质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最后,工读学校的有效实施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造与维持。

(五)与工读学校相关的概念

在法律中工读学校与少管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因其矫正对象的相似性,导致了大家对其产生的混淆,在此我们对其稍做区分,以对我们下文的研究厘清思路。

1.少年犯管教所:简称少管所。指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进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场所,是我国劳动改造机关之一。

其作用是在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接受刑罚分开执行,以保护未成年人的一些特殊权益。

在社会生活中,很多人会把工读学校和少管所混为一谈,我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少管所的调整对象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属于一种监禁刑。而工读学校制度只是刑事制度的配套措施,因此,我们应将二者加以区别,以避免将两者混淆产生的不良影响。

2.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对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实行不使其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

其作用是对判处管制、缓刑的未成年人进行的一种非监禁的矫正活动。

我们也需要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与工读学校制度的区分,要明确工读学校制度是作为刑事措施中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配套制度存在的

二、工读学校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如今,工读学校的办学规模大大缩减,据资料显示,统计至到2010年12月,全国范围仅余67所工读学校,并且大多数学校的招生规模极小,最为明显的便是有些学校的老师和学生的数量几乎持平,甚至呈现出一名老师带一名学生的状态。其次,工读学校在管理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并且工读学校越来越不受到大家的重视,甚至有笔者认为工读学校的存在是对问题少年的二次伤害,并且会成为其交叉感染的场所。再次,工读生回归社会后受到歧视的现象较为严重。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究其根本,是源于我国在工读学校制度立法上的空白,导致了许多问题的出现。

(一)我国目前对工读学校的界定问题

首先,目前我国的工读学校制度解决的是13—17周岁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正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认为工读学校的接收对象其实是可以做一定的扩展的。比如未满14周岁但已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甚至是不法行为和14-17周岁有轻微违法犯罪的孩子我们应该怎样解决他们的处置问题呢?就我所查找的资料,我国目前是没有规范的解决机制的,反而是将其不做纠正的回归社会,交给家长和常规的学校来加以管教,这样做的成效是微乎其微的。而且,伴随着时代的发展,犯罪的低龄化是十分明显且可怕的,因此若将我国工读学校制度的接受对象做一定的扩展,扩大其接收范围,这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进程的。

其次,要正确界定我国的工读学校,我们还要将其与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制度做好区分。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制度是对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实行不使其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这样的一种矫正方法其实是在社会中来进行的。如果向上文所述扩大了工读学校的范围,那么我们要注意关注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工读学校制度与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的对象会有一部分重合的地方,即9—17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我们应该怎样以两种方式区别对待呢?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做的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问题带入实际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最有利于青少年发展的方法。

最后,要透彻的了解工读学校的定义我们还要弄清楚一件事情,即对工读学校制度的界定。那么工读学校制度究竟是社会性、行政性还是司法性的呢?我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家将其归为一种特殊教育学校即从另一程度上来说,大家认为工读学校制度是偏社会性的制度。但我认为工读学校制度事实上应该是一种司法性的制度,像我们上文讲到的,工读学校制度是应该作为刑事配套措施存在的,因此,我们应将其正确定位,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发挥工读学校制度的优势。

(二)对工读生入学的提起程序问题

目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六条 ,我国对工读生认定的提起程序为其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并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或原学校提出申请,并且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这样的一种提起程序是极为不合理的。采用这样一种方法,实际上是将学生进入工读学校的决定权放在了家长手中。但其实这些学生的家长大多是无法管理自己的孩子的,但说到工读学校,由于上文提到的其与少管所混淆的情况,加上工读学校的管理上出现的一些问题,社会对工读学校的认知会有一些偏差,并会将工读学校标记上一种歧视的烙印,所以有些家长由于自己的私心会拒绝将自己的孩子送入工读学校。但若放任这些行为有偏差的孩子回归社会,这不仅会对他们的成长造成不可逆的伤害(他们没有办法纠正自己的问题,促进自身的成长),而且放任没有改正恶习的学生不管不顾任其在社会中,也会造成他(她)们对常规的学生的影响、感染,这样的影响才是更加恶劣的。若不在此处严格把控,将会对社会中青少年的成长产生及其不良的影响。

(三)对工读生性质的界定问题

目前,我国对工读生性质的界定其实是不明朗的 ,法律上虽然作出了规定,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六条 明确规定了我国毕业的工读生在升学就业方面同普通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但在实际生活中,大家对工读生的偏见与歧视其实是普遍存在的。那么,对他(她)们的矫正教育究竟是具有惩罚性,还是仅仅只是一种警示性的矫正措施,我国目前还需进一步明确。

(四)关于工读学校的办学体制问题

我国现今工读学校的上下级关系并不一致,稍显混乱。出现了上级机关既有教育部门又有司法部門、行政部门管理的局面,这些现象其实是不利于我国的工读学校制度的发展的。工读学校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部门来进行管理,那么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的弊端,譬如各地的管理标准将无法统一等,这些弊端就成为了我工读学校制度发挥其因有的优势的绊脚石。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是没有办法实施好工读学校制度,使其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生命力的。

其次,目前我国的工读学校的经费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我国各个地区的办学经费并不平衡,一些地区是由国家经费完全支持,一些地区在经费方面则显得有些紧张。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工读生进入工读学校还需要自己交纳学费,这其实是不利于他(她)们入学的。我国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财政投入目前还是稍显薄弱的,而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认为即使再加大一点投资力度也是值得的。因为一来行为有偏差的未成年人在工读学校完成学业回归社会的时候是有职业技能的,他(她)们不仅从对社会有害的人回归到了正常的状态,还因为在工读学校的学习成为了对社会有用的人,这样的回报是值得国家对此付出成本的。而且,这一投入也提高了我国的国民素质,这不正是我们一直所追求的吗?因此,在对工读学校开办的经费上,我们财政还需要做出一定的调整。

(五)关于工读学校师资配置的问题

首先,工读学校的教师选拔并不严格。工读学校因其特殊性本应该对教师的选拨设计一个十分严格的程序,但目前的状况却是与之背道而驰的。因为许多教师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并不愿意在工读学校执教,因此,很多时候有老师愿意来,学校就欢天喜地的接受了,对其是否适合从事工读学校的教育并未做严格的观察与考验,这就从一方面打乱了工读学校的体系,这就导致了工读学校的师资问题。

其次,工读学校的教师素质参差不齐,甚至出现暴力执教的问题。这一现象的出现也是由于前面提到的教师选拔并不严格、没有对其资质进行考察所导致的。这对学生的影响其实是十分不良的,并极其容易对学生造成不可逆的伤害。若我们放任这一问题不加以改正,那么我们将无法从内部解决工读学校制度的问题。

最后,教师的配置决定着工读生能否得到有效的矫正,因为教师对工读生能否改变不良习惯,养成良好的习惯有着引导作用,若学校选择的教师不能做良好的引导,那么,工读生将很难改正自己的问题。因此,我们选择适合的教师来从事工读学校的教育对工读学校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甚至决定了工读学校制度的发展方向。

总的来讲,工读学校现在所面临的尴尬困境使其并不能很好的发挥预防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这一群体犯罪的作用。如果我们不重视对这些问题的探究及其应对措施的的研究,那么,工读学校将成为摆设一般的存在,并无法发挥其原本应有的积极的作用。

三、工读学校现有问题的解决对策

尽管我国的工读学校制度目前面临着许多问题,但我们仍应正视其给我们带来的积极影响,如果我们使其存在的价值充分发挥出来,那么,我们收到的回报与付出是完全成正比的。工读学校立法的滞后是很多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因此,有一门专门的法律来对工读学校进行规范是必要的。那么,我们应该在立法的准备中关注哪些问题的解决呢?

(一)明确界定工读学校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工读学校制度解决问题的是刑事制度的哪些问题。在我看来,我国的工读学校制度目前除了解决13—17周岁的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但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行为的矫正问题,还应该在有轻微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的行为矫正领域发乎自己的功能,并且,还应进一步将已满9周岁未满13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管理的对象。以此来解决目前社会没有资源解决他(她)们的严重不良行为乃至犯罪行为的问题。

其次,我们要正确认识工读学校制度是作为刑事制度下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的配套措施存在的。因此,若被判处执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机关认定为不适宜继续使用社区矫正的措施,那么执行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将其移送作为配套措施存在的工读学校进行行为的矫正,并在相關司法部门进行备案。关于这点,我认为我们可以根据未成年人不良乃至犯罪行为矫正的难易程度来确定。若他(她)的行为是比较容易矫正的,那么我们可以采取社区矫正的措施,但如果他(她)的行为矫正的难度较大,那么将其送入对学生教育更为专业的工读学校进行矫正也是合理的,因为工读学校相较于社区矫正制度是一个比较封闭的场所,并有更为专业的教师来对青少年进行行为矫正。

最后,我门对工读学校制度的性质界定应该是将其作为一种带有司法性的特殊教育机构,作为整套刑事制度的配套措施存在,并且其应直属于司法机构管辖。

(二)规范工读生入学的提起程序

关于工读生入学的提起程序,我认为在此处应将其分为主动与被动两部分来执行。

第一部分即主动申请,我们应明确这一部分针对的对象是有不良行为的9—17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不良行为尚未演变为违法犯罪的行为,但若家长或学校认为自己没有能力矫正这些孩子的不良行为,那么,其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如学生证明、户籍证明、学生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等),司法行政机关再根据证明材料和实际考察做出意见书,若符合工读生的条件则招入工读学校进行学习,若不符合工读生的条件,则留在原来的常规学校继续学习。

第二部分即被动入学,这一部分的对象又分为三种情况。其一,是指公安机关在执行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时,发现有用工读学校制度来矫正更为适宜的情况时,可以在向有关司法部门备案后将其交由工读学校来进行矫正。其二,是指公安机关对多次做出行政处罚而重复再犯的未成年人可根据情况作出将其交由工读学校进行教育的决定。其三,是指对9—13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为其不满14周岁,未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被认定为犯罪,但这部分未成年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因此这部分人应由法院作出判断,若具有严重危害性,则这一部分未成年人也应强制送入工读学校进行矫正教育,而不是将其不做约束地回归社会。

(三)对工读生的界定

我们应该进一步明确对工读生的界定,并再次做出强调,即工读生从工读学校毕业后应与常规学校毕业的学生不作区分的对待。这些要从毕业证的授予及不在其毕业证上做特殊标记等行为来规范。并且,我们要从在政策上做出引导,对工读学校做一些积极正面的宣传,尽量使其不在回归社会后受到大家的歧视,而使他(她)们在回归社会后受到一种较为公平的待遇。只有这样,在工读生回归社会后,其才不会处于边缘化的存在,并尽快融入社会,习惯社会。

(四)关于办学体制的规划

我国在工读学校的办学体制上要统一其上级领导机构。我认为我们应将工读学校制度划分为直属于司法部门领导的机构,这样,其作为刑事制度的配套措施存在才是合理的。而且,由统一的机构领导更加规范,并更利于工读学校的管理。而教育部门则承担一种辅助性的功能,来配合司法部门的措施。并且,在办学经费上国家财政要做好后援支持,并推出一些工读生入学的优惠政策,即国家承担一部分工读生的教育费用,另外,教育经费还应用于更新我们工读学校的硬件设备。只有创造出一个优美的办学环境,营造一种良好的学习氛围才能更有利于学生的成长,使其尽快在学校中不与社会脱节地改变自己的不良习惯,并在其中学到一些技能,充实自己的生活。

(五)要做好工读学校师资的配置

要使工读学校发挥应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工读学校的软件配置,即师资选择上要严格把关。教师对学生的影响力是我们不可小视的他对工读生的改变起着引导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工读学校在教师的选择上一定要选择一些师德高尚、能力突出的教师。而且,基于工读学校生源的特殊性,每所学校还应配置有适量的精通心理学的教师,只有拥有这一方面的专业知识,才可以更好的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促使其尽快健康成长起来。至于在选择方法上我认为可以提高工读学校的教师待遇,以此来吸引大量优秀的师资,然后再对这些有意愿的优秀师资进行考察,最后在这些优秀的师资中选择最优的、最适宜管理学生的教师来执教。只有在这一选择体系上做好准备,我们才能找到最适合的教师来对担任工读生的引导与矫正这一重要职责。

结语:

本文从工读学校制度目前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入手,重点从一种新的视角去研究了工读学校制度现存的问题。虽然,目前工读学校所面临的问题都十分麻烦、棘手,但我相信只要我们一步步解决好这些问题,那么工读学校一定会发挥出其应有的优势,在预防有不良行为及轻微犯罪的青少年进一步恶化下去起到其积极的作用。我们现在需要的是认清现实并据此研究出一套具体详细的应对改革措施来规范我国的工读学校制度。只有做好这些,我们才可能使工读学校制度在新的时代焕发出其应有的生机,从而使我国青少年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作者简介:

程丽(1971-),女,四川新津人,法学硕士,乐山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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