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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与当代金融环境下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2019-02-28李洋

科学与财富 2019年2期

李洋

摘 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一直占据我国不良资产的很大一部分,其受很多方面的影响,主要是宏观经济环境,社会信用,监管环境等。尤其是在当前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信用风险不断暴露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工作,对化解金融风险、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不良资产处置 银行业不良贷款 不良资产证券化

一、我国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与当前形势下不良资产证券化

(一)我国的金融环境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受经济潜在增速下降、新旧产业转型的影响,生产者经营困难;同时,政府税收减少、债务增加,加之美联储进入加息通道,导致中国国内金融风险大幅上升。不良资产的出现和累积,不仅导致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上升,利润水平降,而且影响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以及中国金融系统稳定性。

因此,有效处置不良资产问题,无论是对中国金融业的稳定,还是对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初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贷款处置”,但考虑到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背景、银行经营环境以及中国政府债务负担都与20世纪末期完全不同,如何有效处置不良资产是当前中国政府而临的一大挑战。

(二)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推行

按照银行自行处置不良资产还是借助于第三方力量处置不良资产,将银行不良资产的日常处置行为可以分为内部化处置和市场化处置,内部化处置主要包括:诉讼追偿、资产重组、资产置换等,而市场化处置主要包括:多样化出售、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租赁、破产清偿等。

二、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资产证券化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概述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不良資产证券化以长期收益与期间增值为支撑,通过特殊目的实体发行所有权证书的形式达成证券化以满足偿付需要。不良资产证券化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不良债权、准履约货款以及重组贷款和抵押资产的证券化。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作用

第一,提高资产处置效率。一般来说,证券化过程需要参与者充分竞争,通过竞争在降低道德风险的同时,可以依赖市场力量实现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通过证券化实现不良资产变现与其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相比,交易成本较低,同时变现速度较快。

第三,促进资产流动性。资产证券化能够彻底改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状况,在提高银行经营业绩的同时,降低银行由于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带来的各种风险。

第四,丰富融资渠道,降低风险。不良资产证券化将不良债权转化为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将潜在风险分担给愿意承担的投资者,在降低银行风险、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的同时,拓宽了银行融资渠道,丰富了市场投资品种。

三、不良资产证券化所存在的困境

(一)资产定价技术和效率有待提高

合理筛选目标资产并合理定价是不良资产证券化成功发行的前提,但从目前来看,仍没有一个统一的、普遍被接受的定价模型。 二是市场定价法。目前我国银行间市场ABS交易不活跃,不良资产ABS价格发现的二级市场更并没有形成,此种方式在我国是不可行的,还需要市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三是数据分析与定价模型法。从已发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实际情况看,优先级的发行难度相对较小,次级的市场化发行难度较大,部分购买次级部分的机构可能会从产品设立初期即共同参与逐笔尽调。

(二)市场活跃度有待提升

一是参与主体单一。目前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仅限于银行间市场发行流通,商业银行持有产品份额占到一半以上,券商、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程度不高,缺乏次级档的投资者,风险依然集中于银行体系内部。二是参与主体专业化程度不够。大多数商业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均无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与交易的经验,缺乏相关专业人才,在不良资产组包、发行和交易等过程中容易发生操作风险。三是产品流动性不足。由于参与主体和产品种类单一,发行规模较小,投资者一般会长期持有产品,降低了产品交易程度,不利于市场发展壮大;同时,ABS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价格发现功能失效。

(三)配套法律制度有待健全

从法律环境看,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牵涉众多交易主体,交易结构复杂,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证其运作。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由《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会计法》等构成,虽然为资产证券化证券的发行、交易、破产隔离技术、特别目的信托的设立以及资产的保管等方面提供子法律依据,但还没有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甚至还有一些法律规定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推行形成了一定冲突。

(四)监管协调亟待加强

一是不良贷款证券化风险是否可控仍存顾虑。在上一轮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中,由于操作不规范、监管严重失控,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也成为新的“造富”平台。二是多重信用增进措施增加证券化交易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银行发起机构的积极性,并易造成银行刚性兑付难破。三是作为一项复杂的金融技术,不良资产证券化涉及发行、审批、交易、信用评估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证监会、银保监会等多个部门的共同参与,在目前分业监管机制下,协调成本较高。

四、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一)健全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所需的法律制度

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有利于降低发起人破产对资产证券化的影响。解决SPV设立和运营的上位法障碍。尽快修订相关法规支持和规范信托公司发行受益证券,进一步明确特定目的载体的身份合法性。二是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对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准人、市场退出、经营范围、业务品种、市场行为规则、服务对象、财务监管、风险控制、监管主体的职责权利等做明确规范。三是要进一步解决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证券”形式定位的法律认定问题。四是进一步完善会计和税收政策。在税收制度方面应就金融资产转移、金融资产的管理收益及收益证券或基础证券的买卖,设计诸多税收优惠规定,降低证券化成本,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壮大。

(二)大力抓好市场主体培育稳步扩容市场规模

一是要循序渐进,稳步扩大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要扩大市场规模,最核心的是要解决发起人银行的动力和能力问题:在监管制度、税收制度、考评制度方面给银行一些激励措施;通过不断探索积累经验,不断提高银行在资产重组、风险隔离、信用增级和定价技术这些资产证券化核心技术上的能力水平。二是要大力培养投资者。需同步加强对市场投资者的宣传与技术培养。三是要规范金融中介,营造良好信用环境。需加快培育证券化流程所需的中介机构,如信用评级和增级、资产评估,提高其专业化水平。

(三)加强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和监管协调

首先,要加强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监管,强化信息披露。规范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化的行为,坚决避免如次贷危机中中介机构的参与反而加剧证券化过程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生。其次,必须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提高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为防止风险外溢和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监管需要求商业银行应该对打包处置证券化的不良资产加强审核、核实工作,实行偿贷能力尽职调查,实行不良资产调查终身追究制。再次,要加强监管协调。现行体制使得资产证券化发行成本大大提高,容易造成资源错配,降低了资产证券化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宋清华.不良贷款定价的探讨[J].中国资产评估,2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