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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法律监管实证问题研究

2019-02-28余科

科学与财富 2019年2期
关键词:网约车共享经济监管

摘 要:网约车又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共享经济的新兴产物,也是互联网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产物。从2016年开始进入市场,给市场经济注入了全新的活力,并深受公众欢迎,于是网约车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由于网约车行业在我国发展年限较短,很多机制都处于探索阶段,因此,社会运行中暴露出很多问题。笔者通过对侵权及监管现状的分析,归纳了目前我国对网约车监管存在的具体问题的分析,再针对这些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网约车;监管;共享经济

一、网约车的侵权现状

网约车行业毕竟是我国新兴的发展行业,运行的时间较短,因此很多法律规范都不健全,仍然处于探索阶段。正是由于缺少法律的強制力规范,这几年网约车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多,例如最近众所周知的“滴滴空姐遇害案”以及“滴滴乐清市女孩遇害案”。

通过在裁判文书网的查询,2016年到2018年(截止到12月24日)四川省网约车侵权案件在2016年发生的最少,其主要原因在笔者看来是由于网约车在2016年下半年才开始进入市场。这时候由于是新发展的产业,无论是网约车平台还是政府监管部门都尤为重视。因此,发生的侵权案件最少。但是到2017年,侵权案件大量增加,其中刑事案件10起,民事案件达到231起,并且这只是上网的裁判文书,实际的案件可能要多很多。到2018年,可以看到网约车侵权案件开始大量减少,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空姐遇害案”以及“乐市清女孩遇害案”的发生给网约车平台以及政府敲响了警钟,让其看到规范网约车行业的紧迫性与重要性。

二、网约车的监管现状

网约车从2016年开始进入市场,发展时间只有不到三年的时间。因此,各项监管制度仍不完善,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以下是笔者从立法、司法、执法方面对目前我国网约车监管现状的分析。

(一)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网约车的中央立法文件主要有:《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通知)等。在地方上,截止2018年12月,根据笔者在北大法宝上的检索,在省级层面上,大概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指导意见;在城市层面上,大概有214个城市发布了实施细则。例如:北京市发布了《网约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

(二)司法现状

对网约车的司法监管基本上是通过法庭审判的形式。自从2016年网约车进入市场以来,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发生了大量的民事以及刑事侵权案件。以四川省为例,2016年到2018年(截至到12月24),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共检索到上网的判决、裁定书328份,其中一审一审判决、裁定书134份,二审判决、裁定书193份,再审判决裁定书1份。我国法院通过法庭审判的方式对网约车行业的侵权行为以予惩罚,从而打击和抑制侵权行为。

(三)执法现状

虽然在《暂行办法》颁布之后,全国各省份和城市基本都发布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但是由于我国各地区情况不同,因此执行情况也是差别较大。执行难是我国一直以来都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网约车行业各部门仍然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

首先,网约车发生事故,纠纷复杂,责任认定难。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牵扯到了网约车司机、受害人、网约车平台、保障公司等,并且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各界认识也不一样。因此,网约车发生事故,牵扯的关系很多利益也很复杂。

其次,证据难以收集。网约车是通过网络预约,违法成本很低,基本上也难以找出证据。例如,如果网约车司机在接到订单以后想违约,他可以先确定接单然后打电话给顾客,让顾客自行取消订单。除此之外,他还可以编造其他合理理由,然后这些理由也无从查实。

最后,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完善。这是造成我国网约车执行难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国网约车进入市场的时间很短,很多法律法规都未健全,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更是如此。目前中央还没有出台一部直接与网约车行业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网约车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网约车经过了三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了全世界最大的网约车市场。虽然我国在不断地完善规范网约车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我国网约车行业将不能得到健康快速的发展。

1、监管法律相抵触。由于网约车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很短,关于网约车监管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形成,很监管法律之间还存在抵触。2、监管责任未落实。根据《暂行办法》,虽然规定了相关的部门具有监督检查责任,但是由于《暂行办法》规定不具体、不全面,并且也没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来补充,因此各部门的监管责任未落到实处。3、惩罚力度轻。例如,对网约车司机的一般违法行为只规定了50到200元的罚款。4、监管方式落后。我国目前针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管还是处于对传统行业的监管基础上,在具体实施监管措施上仍然采取想对传统出租车一样的监管措施。也将完全不能满足网约车行业这个新兴行业的需求,起不到对这个新行业的监管作用。

四、对策建议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党的十九大召开以后,我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新时期。完善网约车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只有健全了网约车行业的法律体系,完善了法律法规,网约车的健康发展才有法律保障。对此,笔者对完善网约车行业的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建议:1、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律。2、明确网约车的法律性质。3、协调和平衡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

第二,落实监管责任。正如前文所述,由于我国网约车行业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成的监管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未完善,各部门的监管责任没有得到落实。因此,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管工作难以落到实处,导致各类侵权行为不断滋生。笔者认为,要落实各部门的监管责任要做到以下三点:1、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部门责任。2、完善各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3、明确法律后果。

第三,加重惩罚力度。根据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的查询,自从2016年网约车进入市场以来,各类侵权行为不断增加,威胁着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笔者认为是法律规定的惩罚力度过低,没有威慑到违法主体。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当完善法律责任,加重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首先,加重对网约车平台的惩罚力度。其次,增加新的惩罚种类。最后,应当规定严格的滞纳金。

第四,创新监管方式。网约车有两个最明显的特点,一是可以通过网上预约,因此方便快捷;其次是流动性强,因此监管困难。虽然也可以像传统出租车一样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这样确实具有立杆见影的效果,但是对于网约车这种共享经济的新产物并不适用。因此,对于在新时代关于创新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管方式,笔者提出以下建议:首先,要加快建设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其次,完善“政府+平台”的合作监管机制。最后,要强化网约车行业的自我监管。

参考文献:

[1] 姜丽.《 网约车监管法律问题研究》(硕士毕业论文),河北经贸大学,2017年。

[2] 陈程.《论网约车的法律规制》(硕士毕业论文),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7年。

*课题项目:本文受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术新苗项目全额资助,是“网约车法律监管实证问题研究”的课题研究成果,课题组成员:余科、李曦、卢少文、杨阳。

作者简介:

余科,男,汉族,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诉讼法与司法制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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