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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

2019-02-22伍娅程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期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带来消费市场的不断升级,居民消费也越来越多的投入到金融领域,但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机制尚未跟上不断快速发展的各种金融产品以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领域没有经验,由此当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失的时候,我国的金融消费立法是否能够较好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带着这样的思考对文章谈及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本文将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提出、金融消费者概念辨析、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状记忆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金融消费领域的相关实际问题展开讨论,并给出笔者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完善的相关意见和建议,以期更好的为我国广大的金融消费者提供权益保障。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监管 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伍娅程,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230

改革开放发展的40年同样也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40年。在这40年之中,我国的金融水平、金融制度创新、金融衍生品工具纷繁复杂的快速发展着。但是,对着金融快速的反正,我们相关法律监管却较为落后导致更多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得到很好地保护,出现很多许多侵犯消费者的金融事件,如花旗、渣打等外资银行的类理财产品全线亏损事件,掀起轩然大波证券市场的蓝田事件、中信泰富等一系列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案件等也在不断发生。这种现象不仅会阻碍我国金融的快速发展,更是我金融消费立法缺失的表现。所以,面对这样的现状,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就显得十分的重要和迫切了。只有建立起一个完备的金融监管体系才能保证我国金融系統的健康快速平稳发展。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提出

(一)国际环境:国际上普遍重视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越来越快。从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到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得全球开始反思造成金融危机的本质原因是什么?不少人认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是首要因素。如果全球具有对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立法,就会稳定金融发展的基础,就不易出现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从这一方面来说,全球的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都还需要加强来稳定金融的发展。2009年之后,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纷纷出台了关于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如美国2010年出台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英国2010年推出的《金融监管的新方法:判断、焦点和稳定性》以及世界银行2011年发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建议》等,都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

(二)国内情况:迫切需要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慢慢显示出来的。尤其是在近几年的金融发展中,我国出现了很多纷繁复杂的金融衍生品工具,出现了比特币等金融工具,在我国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之下,很多问题无法可依,出川县了很多监管不力、监管滞后的现象,这就严重损害了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有数据显示,在我国消费类投诉中,金融消费者投诉占比越来越大,且呈现上升趋势。在面对这样快速爆发矛盾的趋势之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我国显得越来越重要,同时也是维护我国金融平稳、快速发展的重要之意。因此,全面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迫在眉睫。

二、金融消费者概念辨析

(一)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的定义

我国对于消费者最近的定义是1985年国家标准计量局颁布的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在这份总则里面,将消费者定义为:“消费者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在近几年的不断发展中,有许多学者对消费的概念提出了一些自己强调的方面,但是总的来说,可以将消费者提炼出三个要素:(1)满足生活需要;(2)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3)自然人。由此,我们可以明晰消费者概念的定义:个人或者家庭为满足生活需要,对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而进行购买的行为。

金融消费者的含义有消费的安逸衍生,我们可以说是对消费者增加了特定的领域——即金融领域。所以,我们可以将金融消费者的含义简单的定义为:个人或者家庭为满足生活需要,对金融商品或者服务而进行购买的行为。

(二)国际上主要国家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

放眼全世界,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大同小异。以下是笔者梳理主要国家对金融消费者定义情况:(1)英国:专业消费者和非专业消费者如普通民众,并特别规定非专业消费者所需要的保护程度,显然要低于专业消费者。(2)美国:消费者金融商品或服务是指,消费者主要以个人、家庭或家务为目的而获得的金融商品或服务。(3)日本:2001年颁布的《金融商品销售法》和2006年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当中,它们都特别规定了金融机构在销售各类金融商品过程中对顾客的劝诱和销售行为规范。

(三)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我国首次提出“金融消费者”是2006年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中。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与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一次更加具体和全面的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以及谈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事项。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者将会包含更多的含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会新增更多的内容。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尚不健全,尤其在金融领域,面对纷繁复杂的金融产品及以前没有出现过的复杂情况,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更是出现更多的问题。笔者将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梳理如下:

(一)我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意识较弱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较弱,对应之下,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意识也就相对落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衍生在金融这个领域之下的表现,所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更加落后。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一个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共同推动才能促使我国更好的建立一个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备的机制。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由于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较弱的背景之下,我国群众在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往往不敢于呼吁法律的保护。由此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制建设效果不明显,推动进程缓慢。目前,我国尚未专门出台一部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项立法,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只是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基本民事法律之中,为形成完整的体系。上述的法律条款也是指对基本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进行约束,对于金融领域消费权益保护的深度和体系都不够。

(三)我国金融机构缺乏消费者保护内在机制

在我国的实际实践之中,我国的金融机构例如商业银行、国有四大行以及证券、基金、各类金融衍生的金融工具产品平台等,资金和实力都是十分雄厚的,对金融消费者群益保护就形成了天然的障碍和难度。我国的这种体制机制就决定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是不容易的。此外,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健全的情况之下,商业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的外部约束和“违约”成本相对来说就较小,这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商业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在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中力度不够。最后,就我国整体经济环境而言,金融环境的监管机制是不健全的,法律监管的缺失,就会造成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

(四)我国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

我國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两者之间沟通不畅。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由于自身缺少一定的金融知识,在购买金融产品的时候,缺乏对金融产品风险的考量和预判,由于金融产品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风险性,在金融产品期末如果和金融消费者的语气出现偏差,一般为损失时,金融消费者就会出现不满情绪而导致与金融机构矛盾的产生。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由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在推销金融产品的时候往往以卖出产品为第一要务而未能完全详尽做到风险告知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对购买的金融产品的风险预判有误,若产品收益与预期出现偏差,就为二者矛盾的产生埋下了隐患,最终导致争议和纠纷。

(五)我国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不健全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更加不健全就显而易见了。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消费者投诉监管办法,在金融行业领域,更是没有良好处理金融纠纷的机构,解决手段单一,解决争端的方法多依赖诉讼途径。

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程度加深,全球经济日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无论是1997年还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都日渐让世界各国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经济的稳定性的作用。所以,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刻不容缓。笔者主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深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深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是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矛盾。现在,我国人民的权益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权益保护意识逐渐苏醒。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民众权益保护意识的促使下将会越来越凸显。所以,在这种大环境的趋势之下,我们更是要唤醒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意识,通过不断的宣传教育,让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都进行更为深刻的认知,为金融环境健康发展打下稳定的基础。

(二)推动立法及监管部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在民众消费权益意识不断加强的情况之下,要顺势建立起完整、系统的相关法律制度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之上,我国法律制定部门要结合我国金融现状,深挖现象背后的法律机制,早日形成完备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有效的处理各种纠纷和矛盾。

(三)加强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目前,我国已经出现过很多消费者信息泄露的实践,消费者受到越来越多的电话以及信息的骚扰。国家要出台相关的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对于泄露者要加以严厉的经济惩罚。考察国外消费者信息保护的做法,借鉴并结合我国国情加以实践。

(四)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全面、透明、客观的信息披露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键。金融机构在相关的信息披露时要做到信息的真实、完整、易懂、及时,对金融消费者要做到详尽的告知义务,确认消费者对所消费的金融产品有全面详尽和深入的了解,减少纠纷的产生。

参考文献:

[1]徐会志.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6.

[2]张园. 金融服务者法定义务的立法研究.南京大学.2012.

[3]闵群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研究.广东商学院.2012.

[4]陈海茵.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华侨大学.2012.

[5]曲一帆.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1.

[6]唐浩铭. 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问题研究.上海师范大学.2015.

[7]吴朝平. 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征信.201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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