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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自贸片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思考

2019-02-19卢晓燕

市场研究 2019年7期
关键词:海关监管仲裁员宜昌

卢晓燕/文

当前,自由贸易区逐渐成为许多国家或地区扩大国际贸易,促进本国或者本地区经济发展而常用的一种方式。中国先后成立了12 个自由贸易区,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宜昌片区(以下简称宜昌自贸区)在2016 年8 月获得批准,并于2017 年4月1 日正式成立。

由于宜昌自贸区刚刚成立,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还不健全,表现为:宜昌自贸区接触到的国际贸易纠纷少之又少,法律服务部门遇到国际贸易纠纷没有能力独自解决,需要提交到省贸仲委解决,这实质上没有真正意义上发挥自由贸易区的作用和功能。因此,本文对宜昌自贸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本文对宜昌市自贸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现状与法律问题,通过对国内外典型自贸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现状的描述与先进经验借鉴,探索建立更好的机制为宜昌市自贸区国际贸易营造适合的市场环境。

一、宜昌自贸区的性质

1.FTA(Free Trade Area)——自由贸易区

通常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为了促进商品、人员、服务、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通过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对方的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促进共同发展。

2.FTZ(Free Trade Zone)——自由贸易园区

这一概念源自“自由贸易区”的WCO 法规,指在某一国家(地区)根据国家(地区)在其特定区域内设立的法律和法规,实施税收优惠和对对外贸易市场的特殊监管。它的作用是减少贸易费用,特点是在一个国家(地区)内的一个小区域。

FTZ(自由贸易园区)是一国(地区)在自己领土内成立的特殊区域并且依据的是本国(地区)的法律制定特定规则,是一个对外做买卖的市场;而FTA(自由贸易区)是多个国家通过协议的方式设立的贸易区。因此自由贸易园区在许多方面和自由贸易区有很大不同。宜昌的自由贸易区是中国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宜昌设立的实行各种优惠促进经济活动的特殊区域,属于自由贸易园区(FTZ)。

二、宜昌自贸区国际贸易现状及争端类型

(一)宜昌自贸区国际贸易现状

宜昌自贸区涵盖宜昌高新区东山园区和生物产业园区。自成立以来,宜昌自贸区紧紧抓住国家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加速发展国际贸易,力争通过3—5 年的改革探索,对接国际投资贸易规则体系,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宜昌自贸区国际贸易发展迅速,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伴随着国际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暴露了其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方面,宜昌自贸区属于湖北自贸区刚刚成立的片区,成立时间短,机构设置不健全,争端解决机制不完善;另一方面,宜昌自贸区的国际贸易活动仍然在持续地推进和深入,经济交往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恰当行使所产生的纠纷也日新月异。这二者如果不能平衡,就会使自贸区国际贸易的发展陷入不可调节的混乱状态。

(二)宜昌自贸区国际贸易争端类型

一般而言,争端类型有两种:国际商品买卖关系本身引发的争端和附属于国际商品买卖关系引发的非商品买卖关系争端(如保险、运输等纠纷)。在宜昌自贸区,两种争端类型都存在。由于宜昌属于港口城市,许多国际贸易活动习惯选择通过河流运输完成,而水运环境本身复杂难控,遇到不可控情况,加之货物本身保管不当,如遇到暴雨雷电等天气可能会导致货物延迟交付、货物毁损等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涉及运输、保险,后续买方的支付问题以及争端解决的问题可能会一并出现。因此,附属于国际商品买卖关系引发的非商品买卖关系争端实质上是一个混合类的争端。

三、宜昌自贸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宜昌自贸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现状

目前,宜昌市自贸区有关国际贸易方面还没有形成系统、协调一致的争端解决机制。自从宜昌自贸区成立,宜昌自贸区国际贸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发展势头良好。随着宜昌市自贸区一系列措施的实施,营造出健康有吸引力的国际贸易市场环境,必然伴随着各种争端的产生,因此,宜昌自贸区建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势在必行。

(二)宜昌自贸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1.立法滞后

从国家层面而言,对于自贸区一直是先设区再立法,因此,国家对于宜昌自贸区国际贸易领域还没有立法,这使实践和立法的步调不协调。从地方层面来看,宜昌自贸区深居内陆,经济发展水平和基础设施条件较发达地区存在较大差距,对外经济交流较少,对外认可度较低,因此,虽然目前宜昌自贸区国际贸易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相比较而言,国际贸易水平还不发达,不仅体现在经济交流活动中,在政策立法方面也存在。

2.可供选择仲裁的机构便利性不够

仲裁作为争端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以其独立、公正、高效、专业的优势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为国际贸易争端的化解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仲裁地的角度来看,当事人对仲裁有两种选择方式:一是选择外方当事人国内或者第三方国家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事仲裁院(ICC)、美国仲裁协会(AAA)等。二是选择国内知名的且经验丰富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一般而言,宜昌自贸区国际贸易争端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时采用第二种方式。但是随着宜昌自贸区国际贸易案件的日趋多元化,新类型案件不断增长,当事人对国际贸易争端的时效性和便利性要求提高,选择贸仲委湖北分会仲裁将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因此,宜昌自贸区需要寻求更加便利化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

四、国内典型自贸区的经验借鉴(以上海自贸区为例)

(一)上海自贸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特色

1.海关监管创新14 条,促进贸易自由化

海关监管创新14 条指的是:①先进区,后报关;②区内自行运输;③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④保税展示交易;⑤批次进出、集中申报;⑥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⑦统一备案清单;⑧集中汇总纳税;⑨保税物流联网监管;⑩智能化卡口验放;11 内销选择性征税;12 境内外维修;13 期货保税交割;14 融资租赁。争端从动态方面来看,分为三个阶段:争端前、争端中和争端后。上海自贸区海关14 条的制定和实施,提高了上海自贸区国际贸易的便利化,实际上是在争端前有效地预防了争端的发生,减少了国际贸易争端的发生。

2.尝试ADR 争端解决模式,多元化解决国际贸易争端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就是权利人采取除诉讼之外的争端解决方式救济权利,如协商、调解、仲裁等。上海自贸区为了更好地解决争端,设立了多家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选择其中一家对所涉纠纷进行仲裁,平息纠纷。

(二)上海自贸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先进经验借鉴

1.高效率

对于国际贸易主体而言,市场情况变化莫测,时间就是一切。而上海自贸区海关监管14 条对贸易流程的便利化处理极大地满足了国际贸易主体经济交往的前期需要;在后期涉及争端解决方面,上海自贸区采用ADR 争端解决模式,使大量商事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调解途径解决,也为争端当事人尽快摆脱纠纷,开展下一个经济活动节约了时间。

2.多元化

我国司法资源有限,可分配能力不强,人民法院多将有限的审判资源放在重大疑难的问题上,实现社会资源最大化利用。如果当事人遇到纠纷只考虑诉讼一条途径,显然会使原本不太激烈的纠纷变得尖锐,所以一般的民间纠纷能够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会对社会和谐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国际贸易争端更是如此。

五、建立健全宜昌自贸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法制,保障自贸区健康运行

1.明确区内自由原则,便捷国内货物进入自贸区

宜昌自贸区建立后一个重要方式是通过简化海关监管手续和优惠的税收等方式吸引外商,促进宜昌国际贸易。这就要求自贸区在政策的施行过程中不仅要给予国内企业便捷的海关手续,也要注意给予境外投资者同等的对待。自贸区的货物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原则不应该受到海关的监管,只防止区内货物非法流入境内即可。由于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动,不需要海关监管,因此只需要严格控制区内货物非法流入境内,无需对“一线”和“二线”同时进行监管。

2.尝试建立企业文化自律的诚信海关监管模式

由于国际贸易涉及的多是不同国家的主体,因此宜昌自贸区在海关监管模式方面也应该与国际接轨,学习国外先进的海关监管模式。目前,许多海关监管制度先进的国家都建立企业文化自律的诚信海关监管模式,即“可以将有限的资源用到监管货物进入国内市场的卡口上,尽量减少海关监管对企业投资与经营的干预,更大地发挥企业和市场的作用,促进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实现。”这种监管模式实质上是对传统监管模式的一大创新,由传统监管只关注“物”到关注“人”。因此,宜昌自贸区也可以借鉴此种海关监管模式。在建立这种模式时,可以建立一些标准对国内外企业的信誉进行评价,建立企业信誉档案,并要求企业为此提供担保。之后,由海关定期根据相关企业动态信息对企业的信誉评价,进行监管。

(二)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仲裁机构,完善仲裁相关内容

笔者以为,可以在宜昌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仲裁机构,具体措施如下:

1.仲裁机构选址

仲裁机构应该设在宜昌自贸区范围之内。原因有二:一是方便当事人提起仲裁。该仲裁机构针对自贸区国际贸易设立,自贸区国际贸易争端的主体基本上都会与自贸区发生联系,将机构设在自贸区对于争端双方而言都是便利的选择。二是也便于仲裁机构了解和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裁决。同时,充实自贸区建设内容。自贸区的建设内容显然不仅仅是发展经济,还应该建立一系列的争端解决机制。将仲裁机构设立于自贸区之内有利于形成争端解决机制的“集聚效应”,使一个争端可以在争端解决机制的“集聚”中寻找最佳解决方式。

2.仲裁员的选任

首先,仲裁员的专业背景。自贸区国际贸易仲裁员需要的不单单是法学背景,更加需要同时具有法学背景和国际贸易专业知识的综合型人才。其次,仲裁员的国籍。由于国际贸易的参与主体通常来自不同的国家,而目前国内的仲裁机构仲裁员基本上都是中国国籍,当一个纠纷当事一方为中国国籍,另一方为外国国籍时,此种人员组成方式容易引起“偏袒”之嫌。因此,应允许仲裁员由不同国家的相关专业人员构成,促进争端的公平解决。最后,仲裁员的道德素质。为了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必要为仲裁员的道德规范制定一定的标准,如全面经济贸易协定中仲裁员道德标准的选择标准,以及对仲裁员道德素养的要求,以维持仲裁团队的专业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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