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的分权与集权
2019-02-19李义奇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北京100033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金融
李义奇 (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北京100033)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央在宏观经济管理上,大的框架是财政分权与金融集权的组合(丁骋骋,傅勇,2012;洪正,胡勇锋,2017)。本文的任务是通过历史线索的回顾与梳理,还原金融领域的分权与集权的变化脉络,讨论下一步的发展趋向。
一、当前的情况
201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对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领域的事权做出了明确的划分。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商业性融资租赁以及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金融属性的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履行准入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事实上,多年来这七类机构的审批和日常监管,一直由地方政府,而非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中央这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事权范围,传递出的是金融分权与集权方面制度化的信号,但是没有引起社会更多的关注。此外,在这次会议上,还有一个明确的信号: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均须持牌经营。中央有全面收紧金融管控的意图。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各地开始筹备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当前,上海、北京等地的地方金融监管局已经在原金融服务办公室的基础上挂牌成立。
二、历史回顾
金融领域的分权与集权,是中国经济改革四十年的一条主线,甚至是比财政分权更重要的一条主线。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在金融领域的分权与集权,伴随了金融体制改革全过程,大概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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