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法规清理的功能、困境与出路
2019-02-19欧爱民赵筱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欧爱民 赵筱芳
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人可以做到长生不老,每时每刻都会有新生和逝去,党规制度亦然。每天都有新的制度闪亮登场,也有旧的制度黯然告别。①参见宋功德:《党规之治》,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48页。不断的更新交替,动态的适应实践,是党内法规永葆青春与活力的秘诀。清理是党内法规更新的重要方式,只有及时进行清理,才能保障党内法规的与时俱进。但在具体实践中,党内法规的创制与清理并不均衡,存在“立规多而清规少”的现象,从而出现“年老体弱、百病缠身、名存实亡”的“僵尸党规”“高龄党规”。例如,《中央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1959年发布)、《关于中央机关团体购买自用农副土特产品的规定》(1986年发布)等年代久远的党内法规早就不合时宜,但依然有效。此种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党内法规的整体质量,极不利于党内法规的实施,也为党规与国法的协调与衔接设置了障碍,阻碍了国家法治的整体进程。为此,中共中央于2012年6月批准印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2.3万多件中央文件进行全面筛查、清理,从而拉开了党内法规清理的序幕,取得了斐然成效,但依然存在清理主体不明确、清理方式单一、清理标准模糊、缺少权威的法规规定等诸多问题,亟需解决。为此,梳理党内法规清理的功能以明确其制度定位,客观分析清理的困境以探索其发展出路,是党内法规研究中的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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