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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构建物权抛弃规则的路径

2019-02-19尤明青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尤明青

一、问题的提出

抛弃是指物权人不以物权移转予特定他人,而使其物权归于消灭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①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3页;梁彗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63页;王利明:《民法学》(第2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59页。在日常用语中,也有以“抛弃”指称放弃债权、放弃继承权等表达方式,但是,这些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权抛弃行为,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对物的抛弃行为,古已有之,并被各个法系承认。早在罗马法中,抛弃就已经构成所有权丧失的原因之一。②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26页。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即已在第959条等条文中规定了抛弃行为,此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在第764条、第834条、第835条对抛弃行为予以规定。但是,我国民事立法一直没有从物权法的角度对抛弃作出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于2018年9月5日公布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也没有对“抛弃”作出规定。

由于抛弃是物权得丧变更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是很多公私法律制度的前提,有关抛弃的物权法规则的缺失导致很多问题都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第一,就物权法体系内部而言,由于抛弃是导致无主物之为无主的重要原因,如果不规定抛弃,也就无法妥当地规定无主物、先占等物权法规则。有学者将无主物分为原生无主物和继生无主物,以继生无主物指称原本有主但是后来无主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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