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物证工作在智慧缉私中的应用
——“电子证据溯源法”的研究与应用
2019-02-19江鹏飞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分析
□喻 宇,江鹏飞
(重庆海关缉私局,重庆 401147)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及特点
在当前的信息技术时代,伴随网络技术以及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种电子物证经常在刑事犯罪作案中出现[1]。电子证据不同于普通物证,普通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的位置以及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电子物证存在于介质载体中,主要以电磁或光电的形式存储下来,具有非直观的特性,但它与普通物证一样,同样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法律明文规定使电子物证成为刑事领域的证据之一[2]。美国等国都通过立法方式对电子证据有效性进行确认。美国先后在已经颁布实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国际国内电子签章法》等法规中增加了电子证据的内容,同时欧洲部分国家也在本国刑诉法当中加入了电子证据的描述[3]。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当中也对证据种类进行了调整,在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传统证据基础上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新的证据类型。至此,电子物证可以名正言顺地作为证据来使用。最常见的电子证据有硬盘与手机,手机数据检验属于小型电子设备检验工作中的一个主要分支,小型电子设备英文统称 SSDD。
目前,对电子物证的收集和提取,就是对存储电子信息数据的物理实体进行扣押或者封存,再采用电子物证鉴定方法对这些电子信息数据进行提取和固定,最终形成电子物证。电子物证鉴定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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