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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案件物证的保护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物证刑事案件勘查

廖 强

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四大队,广东 湛江 524042



浅谈刑事案件物证的保护

廖 强

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四大队,广东 湛江 524042

物证是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的证据种类之一,在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中都能收集到一定数量的物证。物证因其储存有大量有关案件实际情况的信息,因而在刑事诉讼证明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物证的保护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刑事案件诉讼的质量的好坏。因此,我们要加强物证保护的认识,提高物证保护的能力。

物证;物证保护;证明力;证据能力

一、物证保护的理念

随着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生效和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确立了一些新的证据规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对证据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而物证作为证据种类的一种,他在刑事诉讼中往往起到特定和关键的作用,对物证的保护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刑事案件诉讼的质量的好坏。

传统的现场保护理念已无法适应当前对物证保护工作需求,虽然物证主要来源于犯罪现场,但是物证在被发现后涉及到物证的采集、包装、标记、记录、运输、存储保管和提交法庭等多个流转环节,在这些环节中物证都会遭到污染或损毁,所以我们认为物证的保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从案件被发现一直到诉讼结束。

二、物证保护的方法

(一)刑事案件被发现后到勘查前的对物证的保护

首批到达现场警察应尽快的了解现场的情况,根据现场的状态和周围的环境,划定现场保护的范围,采取措施,封锁现场,隔离无关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在整个过程中,警察都应尽最大可能的保持现场的完整性。

在采取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犯罪嫌疑人等紧急措施必须要进入现场的,在进入现场前,尽可能的对现场进行录像和拍照,记录现场的原始状态,在进入现场后,应尽可能的不触动现场上痕迹、物品和尸体,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现场有变动的,必须有相应的记录,并且要把相关的情况汇报给指挥员。

在现场可能遭到自然或其他因素破坏的情况下,应当对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需要注意的是采取的保护措施不能破坏物证或使物证受到污染。在采取措施前,应对需要保护的物证的原始状况进行拍照、录像、标记、文字等方式的记录,同时也要对保护的时间、采取的保护措施、保护人姓名等记录,并将相关情况汇报给指挥员。

(二)现场勘查过程中对物证的保护

1.物证的采集、标识和包装过程中对物证的保护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对物证采用错误的采集程序、方式采集和包装造成物证的污染和损毁的案例常有发生,同样,因对物证发现后没有进行有效的标识而导致在后期无法确认该物证的具体来源的案例也同样不少。物证的种类不同,采集的方式和程序不同,包装的方式也不同。我们才采集、包装物证时要分别采集、分开包装,不同种类的物证要采用对应的采集方式、采集程序和包装方法,以避免对污染和损毁。

2.物证的记录

我们在现场勘查时通过文字、照相、录像等形式对现场勘查采集的物证进行记录,而对物证的详细、准确、客观的记录使得物证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更强,相反,如果我们对物证记录的不详细、不准确和不客观且不一致,那么物证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就会降低,甚至没有。

(三)物证运输过程中的保护

物证的运输主要是物证保管室、物证检验的实验室和法庭三个地方的物证的运输流转。在普通的物证运输,我们主要是要防止相互碰撞而导致物证的损坏;一些特殊物证,如血液等易腐败的物证,我们一定要在运输途中低温保存,以防止物证损毁。

(四)物证储存保管过程中的保护

每个公安机关都应当安排专门的场所存储物证,存放场所应安装摄像机监控装置,应当专人管理,并且对每一件所有进出的和存储的物证有详细的登记和记录。此外,应当按照物证的类别及其保管条件设置专门的物证存储柜。例如,容易腐败的物证应当存放在专门的冰柜,如血液、人体组织、尿液等。此外,物证在存放过程中,应尽可能的保存其原始的形态。

(五)物证在检验过程中的保护

物证在检验过程,因为错误的检验程序和方法,会对物证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坏,甚至使其丧失证据能力。同样,不洁净的检验设备和场所会对物证造成污染,而使物证的证明力下降。我们在检验过程中,首先要对送检的物证进行详细的了解,对待检的物证进行科学的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采用适合该物证的检验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在检验过程中,我们要穿洁净消毒的衣服和配戴一次性的口罩、手套、帽子,同时要确保我们检验的环境和设备要洁净,避免物证在检验的过程中被污染。例如,手印显现检验时,在物证拍照和显现时都需要一个洁净没有污染的环境,防止污染,影响后续的DNA检验。

总之,我们对物证的保护涉及到物证整个流转的环节,每一个环节我们都要细致慎微,防止物证因被破坏而降低其证据能力。首先,我们要从思想上加强物证保护的认识;其次,我们要加强学习物证的保护知识;最后,我们要建立物证保护的机制。

[1]何琳.试论刑事案件物证长期妥善保管的重要性[J].法制博览,2015(32):133-134.

D918.4

A

2095-4379-(2016)33-0179-01

廖强(1975-),男,汉族,四川北川人,大学本科(2000年6月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痕迹检验专业,未取得学位),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四大队,科员,痕检工程师,从事现场勘查和痕迹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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